完善当前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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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金融市场建立之初,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是以分业模式存在的。但是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分业的经营模式弊端就不断的凸显出来,与此同时,货币监理署的监管非常宽松,导致大量的金融机构为了争取更多的利润,占有更大的市场,相互交叉经营,形成初步的混业模式。这种模式很快在全世界流行起来,直到“大萧条”之后,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干预措施出台,其中著名的“格拉斯一斯蒂哥尔法”再一次将分业模式确定为金融市场的经营模式并要求严格遵守。实行分业制的国家到70年代即开始纷纷放松了限制,实际上,即便在所谓“严格限制”时期,银行与证券业之间也没有完全的分离。1999年11月12日,美国《金融现代化法》(又称“GLB法”)正式生效,从而开辟了美国金融业银行、证券和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世界金融市场基本上是走过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发展道路。
  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设立证券市场,并对银行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在1995年之前,我国实行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当时的金融市场发展情况基本上是银行一家独大,所有金融业务基本上以银行为中心,商业银行几乎都是“全能型”银行。此后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为加强风险管理和行业监督,陆续出台多部法律确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形成目前以银监会为主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以证监会为主体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以保监会为主体的保险监管体系。但是,在开放银行业之后,国外金融先进的营销理念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对我国的金融市场产生了不小的冲击,并且2006年后外资银行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并带来大量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使得经营传统的单一存贷业务的国内银行的生存能力受到挑战。然而,由于监管体系不同,外国金融机构在国内发展受到较大限制,这与世贸组织的精神是相违背的。随着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同步发展是势在必行的趋势,这使得分业管理分业经营的模式遭人诟病。
  由于我国的法律不够完善,监管机构能力较弱,无论直接套用哪一种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都无法有效规避风险,制造金融机构双赢的局面。对于金融市场运营监管的改革,也不能是单一的模式改革,这种改革应该是建立在机制完善,监管到位的前提下的。因此,探寻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经营改革道路是十分必要的。对于金融混业发展模式,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倡导客户资源共享。混业模式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各个行业间的合作,互惠互利,增强竞争能力。那么,银行作为金融业的基本主体,应该更多的提供优质资源。银行的客户资源较大,其他机构可以借用银行的销售渠道,发展自己的产品,节约营销成本以获得更多利润。其他机构,尤其是证券行业,可以协议绑定银行账户的形式为银行反馈利润回报。这种在客户管理资源上的合作可以有效的把银行、保险、证券三者从完全独立的机构发展为初级的相互合作集团,从而达到增强竞争力的目的。
  2.创新银行盈利模式。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其中心位置不能改变,但是必须保证银行独立经营。我国的银行业从最初的国有,到现在的国有控股,体制改变,但性质未变。银行的独立并不是由谁控股的问题,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机构,必须由市场进行调节。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是政府将银行看做是政府部门的附属物,大量运用行政手段干预银行的运营。行政干预对市场变化并不敏感,执行速度较慢,其调整方向甚至可能与市场方向背道而驰。当金融市场转变为混业模式经营后,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会大大增加,运用行政手段控制的银行面临的亏损风险也会大大增加。银行在混业模式中一旦出现亏损,银行本身难以承受,在当前体制下的地方财政同样难以承受。另外,目前国有银行的主要经济来源是银行所掘取的高额息差,这种利润来源是十分不稳定的,一旦市场开放,各部门间的合作加强,息差会大幅缩小,导致银行收益减少。市场化的银行应该以独立创新为主要利润来源,也只有这样的银行在混业经营的过程中不易被市场淘汰。
  3.引导非金融机构控股。成立非金融机构,控股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这一模式可以避开法律的硬性要求,但又不破坏目前的监管体制。光大的模式可以概括为自下而上的发展,那么,更为合理的模式应该是借鉴美国金融控股的自上而下的发展。由非金融机构出资控股金融机构,下属控股的机构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股东单位保留对下属机构管理层的任免权。
  4.加强境外投资、合作。国内金融机构海外开设混业模式经营业务不但可以有效避免国内严格的法律限制,还可以拓宽海外市场,提高国际知名度。这种跨越国界的模式在金融界屡见不鲜,随着我国经济与世贸组织的磨合度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市场也在逐渐融入世界金融市场中,跨越国界的投资行为在吸取海外利润的同时也促进地区经济合作的发展。1996年,中银集团在伦敦设立中银国际。1995年建设银行和摩根史坦利合资组建中金公司,从事证券类业务。这几个合作项目良好的运作也为我国金融混业开辟了一条值得尝试的新道路。
  混业模式是当今金融市场发展的大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混业模式并不是完全有利无弊的。在分业向混业模式的转变中,我们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优化股权结构,强化公司治理。混业模式因其高度集中多项业务,内部统筹管理,十分容易出现资金与风险同步流动的情况。银行、保险、证券行业承担的风险不同,其资本充足率也不尽相同。当集团内部“防火墙”较薄弱时,容易使低风险的机构承担高风险,造成严重的后果。在大萧条时期,美国金融行业因其混业模式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导致危机迅速蔓延,致使整个金融市场濒临崩溃。在1974年的德国,赫尔斯塔特(Herstatt)银行由于清偿力不足被迫倒闭,引发了国际性金融危机,由此可见混业模式尽管能大幅度的提升机构的竞争能力,但是在风险控制上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难度。在中国,绝大部分金融机构属于完全国有,或由国有资本控股,在这种股权结构下,股东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基本属于“缺位”状态,风险和利益不对称,公司管理层的行为必然会出现“追求高风险”的病态。因此,金融市场中机构的股权结构改革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基本前提。   2.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控制。混业模式的经营极有可能涉及海外市场,但由于各个国家对于金融市场的规定不同,监管程度也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之下,机构本身必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控制管理水平。在著名巴林银行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巴林银行的破产并不是因其在本土经营的失败,而是主管部门对海外市场监控的放松。混业经营模式中的资金调配将十分便捷,特别是银行证券之间的资金调动,不仅频率高,而且数额大。银行一方面要注意控制经纪人存款率等各项营业指标,防止出现资金虚假增长的情况,另一方面要特别注意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运用,对于诸如对冲基金、股指期货等专业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要严格控制。
  3.优化竞争环境,避免企业垄断。混业模式的超强竞争力同样带来的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就是企业垄断。各个机构在混业经营资源共享的环节中,难以保证相对公平的竞争,大银行和大证券公司强强联合,就会出现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不协调局面。这种状况若扩大发展下去,容易导致大机构依托自身优势资源疯狂吞并小机构的局面,最后利益受损的还是普通投资者。这种垄断行为在美国等发达的金融市场中屡见不鲜。以摩根集团为例,摩根银行在分业经营的“格拉斯一斯蒂哥尔法”颁布之后被勒令拆解成两个公司,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部门仍保留摩根银行的招牌,从事投资业务的部门改为摩根史坦利投资公司,这两家机构同属摩根财团控股。在上世纪末,摩根银行和洛克菲勒大通银行合并成立摩根大通银行,之后的GLB法案出台,大摩与小摩同时恢复混业经营,成为美国著名的金融机构。在2008年的经济危机中,摩根大通银行乘机接管高盛投资,垄断了美国金融市场前三名。这样的局面,同时出现在美国银行、花旗银行的并购业务中。金融界的寡头垄断不但增加管理难度,而且使得资本运用的合理性大大降低。
  4.严格政策界限,区别行业特性。在世界各大金融市场中,我们不难发现保险行业的混业总是被特殊对待的。德国尽管是坚持混业经营的国家,但在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保险业务除外。美国的保险公司虽然可以有其他金融或非金融机构控股,但是其业务必须符合相关管理法案和业务所在州的州立法案才能批准开展。保险行业作为一种长期责任机构,必须首要保证客户的利益,保证保单能顺利赔付。因此,保险行业不适合深度的混业经营。保险的销售需要买卖双方充分的保证最大诚信原则,需要最大限度的规避道德风险。保险的资金赔付处于一种随时可能运用的状态,因此也不适合高风险、长时间的投资。在资本流动迅速的混业模式下,保险行业可能面临的是一种较高的不确定状况。就在不久之前,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表公告,禁止保险人员在银行营业厅中销售保险合约。我们在不少媒体的报道中也了解到,许多银行客户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合约,这种共享客户资源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对金融市场的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从总体上看,保险行业只适合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实行浅层的混业经营。
  5.强化监管措施,确保金融安全。金融市场的混业经营必须要有监管机构混业监管在先。监管机构是风险的防火墙,只有完善的监管机制才能保障市场经营的顺利进行。无论是大萧条时期立法强制分业经营,还是混业模式下的独立法人承担独立责任,都离不开监管机构的得力监管。混业模式下的监管,必须舍弃原有的分业模式,以适应市场的改变。分业模式中,监管重复,监管缺失,效率低下的诟病必须得到彻底的改变。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特别是业务水平、道德标准的提高也是必须值得重视的问题。我国正处在经济改革,金融改革的转型时期,在这样的一段时期中,各种有利于完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模式、方案都可以探索、实践,但唯有抓住监管不放松才能有效防范风险,确保我国金融安全。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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