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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幼淮同志在<建设监理>2003年第4期发表的<施工阶段监理质量控制的手段--"平行检验"作用和执行的探讨>一文中,在对"平行检验"内涵的讨论中有这样两段话:"……而国家规定的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量测机构所进行的并出具报告的检验项目,不在监理机构‘平行检验'之列,监理机构只对标准、规范和设计规定的必须试验或复验的检验项目进行见证和审查试验报告,用见证和审查试验报告的方法来达到对这些检验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目的&q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