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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当前,有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关系调节机制问题的系统研究成果。本文重点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现有状况,就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调节模式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关系;研究构想
劳动关系调整模式是指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劳动过程,在劳动条件的形成以及劳资双方相关事务处理所采取的标准形式。
伴随着经济体制自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国劳动关系领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其中两个主要标志是劳动关系利益主体的明晰化和劳动关系类型的多元化。前者是指企业和劳动者独立市场地位的确立;后者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主体多元化、就业形态多样化、雇佣方式多样化等方面。两者交互作用,不仅对我国传统的劳动关系治理体制形成严峻挑战,也将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潜在能力和社会阶层分化的格局。
一、劳动关系和谐运行的影响因素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是嵌入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制度环境之中的。在当代中国,企业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并非单纯是基于企业一定绩效下劳资博弈的结果,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编制、户籍等身份的附属物。在我国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劳动者拥有平等的阶级地位和政治权利,但其经济地位和福利待遇一直因就业部门、就业性质和户籍身份的不同而存在差别。当前,企业编制和城市户籍不仅表明劳动者的一种身份,而且是一种企业福利待遇和城市公共服务享有权的确认。这与部分企业存在的用工双轨制和城乡二元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不到位直接相关,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偏离了公正合理的内在要求。企业用工双轨制的核心是以编制为限制,将劳动者区分为正式员工和非正式员工、编制内员工和编制外员工,其劳动岗位调配、劳动报酬给付、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供给等都在两条不同的轨道上运行。
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主要模式
(一)国家立法规范
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劳动关系市场化使其灵活高效,也需要劳动关系法制化使其规范合理、公平有序。国家立法规范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与劳资博弈和争议处理规则等,合理界定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关系调整具有刚性强制力,对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运行秩序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国家立法规制劳动关系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劳动法律法规的合理性与实施绩效。
(二)劳资双方自治
自治是调节劳资利益分配和权力支配、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资长期平等合作和互利共赢的关键手段,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在产业层面的重要体现。企业劳资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存在利益博弈关系,劳动关系的调整和优化取决于政府规制和引导下的劳资力量博弈。在行业千差万别、企业动态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劳动者主张法律和劳动合同明确的权利可获法律和行政救济,但超出法定标准的诉求不宜通过政府直接干预来解决。因为这可能带有过多主观意志而不符合市场规律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此类利益争议主要依赖劳资双方自主协调、找到利益矛盾的平衡点来解决。
(三)社会力量参与协调
社会力量参是指非政府组织、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大众等通过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劳动法规和政策制定、监督政府劳动执法等途径参与劳动关系调整的一种协调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调整一般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但它有利于充分发挥道德、习俗和声誉机制对劳资政三方的支持、激励和约束作用,有利于提高国家立法规范和劳资自治机制的实施绩效,有利于营造争创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舆论氛围,有利于分担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压力,避免政府干预企业劳动关系过多或过少都可能失败的悖论。
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创新对策
(一)健全劳动法律法规
一方面,完善立法,推进国家立法规范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更加完备、合理和实用。包括:在全面评估实施状况的基础上,完善最低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和劳动合同制度;细化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法规,促进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和切实履行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者罢工维权和抗争行为的立法引导和规制,减少其负面影响;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促进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的分类治理和公正快速调处;等等。另一方面,加强执法,使劳资双方真实充分地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适当增强劳动监察力量,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大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社保缴纳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二)促进工会身份回归到位
首先,提高工会吸引力、独立性和维权服务能力。推动工会资源配置和服务适度向会员倾斜,建立会员优先或专享的差别化服务机制,增强非会员入会动力。探索企业工会主席直选、政府向企业收缴工会专项经费后分拨到企业工会等措施,降低工会对企业的依附程度。践行党工共建机制,完善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会干部培训,建立健全项目制专业化服务模式和网络化扁平化服务网络。其次,加快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雇主组织,限期实现其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要积极扩大会员覆盖率,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引导企业落实劳动法规、实施民主管理、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四、结束语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尤其在当前我国着力化解部分行业产能过剩、推动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和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的背景下,一些企业会面临关停并转搬、出现员工重新就业安置和技能转换提升等问题。政府需加强对结构调整中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和规范,充分考虑劳动者对改革的承受能力,给予兼并重组企业一定的稳定岗位补贴。要畅通劳动者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严格按法规和政策做好劳动者就业帮扶、社保转移接续和经济补偿等工作,有效预防、及时介入和依法按政策化解劳动争议和纠纷。
参考文献:
[1]刘宇.劳动关系市场化与劳工权益保护[J].企业文化,2013.
[2]胡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探索[J].理论月刊,2014.
关键词: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关系;研究构想
劳动关系调整模式是指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劳动过程,在劳动条件的形成以及劳资双方相关事务处理所采取的标准形式。
伴随着经济体制自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国劳动关系领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其中两个主要标志是劳动关系利益主体的明晰化和劳动关系类型的多元化。前者是指企业和劳动者独立市场地位的确立;后者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主体多元化、就业形态多样化、雇佣方式多样化等方面。两者交互作用,不仅对我国传统的劳动关系治理体制形成严峻挑战,也将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潜在能力和社会阶层分化的格局。
一、劳动关系和谐运行的影响因素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是嵌入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制度环境之中的。在当代中国,企业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并非单纯是基于企业一定绩效下劳资博弈的结果,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编制、户籍等身份的附属物。在我国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劳动者拥有平等的阶级地位和政治权利,但其经济地位和福利待遇一直因就业部门、就业性质和户籍身份的不同而存在差别。当前,企业编制和城市户籍不仅表明劳动者的一种身份,而且是一种企业福利待遇和城市公共服务享有权的确认。这与部分企业存在的用工双轨制和城乡二元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不到位直接相关,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偏离了公正合理的内在要求。企业用工双轨制的核心是以编制为限制,将劳动者区分为正式员工和非正式员工、编制内员工和编制外员工,其劳动岗位调配、劳动报酬给付、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供给等都在两条不同的轨道上运行。
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主要模式
(一)国家立法规范
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劳动关系市场化使其灵活高效,也需要劳动关系法制化使其规范合理、公平有序。国家立法规范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与劳资博弈和争议处理规则等,合理界定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关系调整具有刚性强制力,对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运行秩序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国家立法规制劳动关系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劳动法律法规的合理性与实施绩效。
(二)劳资双方自治
自治是调节劳资利益分配和权力支配、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资长期平等合作和互利共赢的关键手段,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在产业层面的重要体现。企业劳资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存在利益博弈关系,劳动关系的调整和优化取决于政府规制和引导下的劳资力量博弈。在行业千差万别、企业动态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劳动者主张法律和劳动合同明确的权利可获法律和行政救济,但超出法定标准的诉求不宜通过政府直接干预来解决。因为这可能带有过多主观意志而不符合市场规律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此类利益争议主要依赖劳资双方自主协调、找到利益矛盾的平衡点来解决。
(三)社会力量参与协调
社会力量参是指非政府组织、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大众等通过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劳动法规和政策制定、监督政府劳动执法等途径参与劳动关系调整的一种协调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劳动关系调整一般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但它有利于充分发挥道德、习俗和声誉机制对劳资政三方的支持、激励和约束作用,有利于提高国家立法规范和劳资自治机制的实施绩效,有利于营造争创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舆论氛围,有利于分担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压力,避免政府干预企业劳动关系过多或过少都可能失败的悖论。
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创新对策
(一)健全劳动法律法规
一方面,完善立法,推进国家立法规范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更加完备、合理和实用。包括:在全面评估实施状况的基础上,完善最低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和劳动合同制度;细化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法规,促进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和切实履行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者罢工维权和抗争行为的立法引导和规制,减少其负面影响;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促进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的分类治理和公正快速调处;等等。另一方面,加强执法,使劳资双方真实充分地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适当增强劳动监察力量,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大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社保缴纳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二)促进工会身份回归到位
首先,提高工会吸引力、独立性和维权服务能力。推动工会资源配置和服务适度向会员倾斜,建立会员优先或专享的差别化服务机制,增强非会员入会动力。探索企业工会主席直选、政府向企业收缴工会专项经费后分拨到企业工会等措施,降低工会对企业的依附程度。践行党工共建机制,完善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会干部培训,建立健全项目制专业化服务模式和网络化扁平化服务网络。其次,加快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雇主组织,限期实现其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要积极扩大会员覆盖率,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引导企业落实劳动法规、实施民主管理、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四、结束语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尤其在当前我国着力化解部分行业产能过剩、推动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和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的背景下,一些企业会面临关停并转搬、出现员工重新就业安置和技能转换提升等问题。政府需加强对结构调整中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和规范,充分考虑劳动者对改革的承受能力,给予兼并重组企业一定的稳定岗位补贴。要畅通劳动者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严格按法规和政策做好劳动者就业帮扶、社保转移接续和经济补偿等工作,有效预防、及时介入和依法按政策化解劳动争议和纠纷。
参考文献:
[1]刘宇.劳动关系市场化与劳工权益保护[J].企业文化,2013.
[2]胡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探索[J].理论月刊,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