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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既是长远的基础工作,也是当前的紧迫任务。作为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如何在社会转型期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化解日渐凸显的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在此,本文结合民行检察工作实际,就目前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对策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社会矛盾 民行检察工作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01-01
一、目前的现状
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自1996年开展民行检察工作至今,现有工作人员2名。据统计:2008年受理各类民事申诉案件4件,立案2件,其中:依法息诉2件,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件;2009年受理4件,其中:依法息诉1件,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3件。
二、问题及原因
1.民行案件的案源匮乏。主要表现在多数当事人不了解民行检察工作,不知道不懂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还可以到检察院申诉;有的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多采取向上级法院申诉或找行政领导上访,民行检察人员对有失公平的判决、裁定却无从知晓。
2.提请抗诉的案件弯路多。主要表现在审理环节多、时间长、审级不对等。一般情况下,申诉案件先由基层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审法院再审,案件转一圈又回到原审法院,增多了审理环节,延长了审理时间,造成了抗诉案件的审级不对等。再者原审法院从自身利益出发,对一些确有错误的案件也不愿意改判,有时造成了尴尬局面。
3.申诉人纠缠不休。民行部门对当事人申诉的材料审查后,按照程序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遂作出立案、提请抗诉的决定,申诉人满意。有的申诉案件,经审查,法院判决正确,作出不立案或不提请抗诉的决定,这时申诉人不满意,虽经耐心细致的解释,申诉人不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情绪低落,还三番五次纠缠不休要求我们抗诉,甚至有的申诉人到处胡说,层层上访。
4.被申诉人不配合工作。在审查民行申诉案件时,一般情况下申诉人都表现得非常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留下联系方式,随叫随到。可被申诉人怕案件抗诉后败诉,经常遇到被申诉人不愿配合案件的审查工作,打电话要么关机,要么不接要么找各种理由有意回避,致使我们无法向其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案件进展受阻。
三、对策及建议
1.加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近年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虽然逐渐提高,但对民行检察工作相对而言还缺乏了解。我们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等送法活动,扩大法律服务的层面,采取以法律讲座、有线电视、发放宣传资料和群众喜闻乐见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并着重详细介绍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内容,使群众了解民行检察工作,选择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建议检察机关建立民行检察告知制度,也就是协调人民法院将检察院制作的民行检察告知书送达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一项诉讼制度。
2.多渠道广辟案源。由于民行检察工作起步较晚,加之检察机关习惯性“重刑事、轻民事”,在深挖民行案源上做的有不到位的地方。我们要转变工作理念,变被动为主动,要走出去,不能等,不能靠,多加强与乡镇、社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和联系;要设立基层联络点,聘用联络员,要充分发挥联络点和检察服务联络员的服务作用,在当事人前来法律咨询时和群众交流中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发现矛盾纠纷,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确有判决错误的,及时介绍到检察院申诉,避免申诉人到处上访、缠访,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建议检察机关在国有企业、乡镇、社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成立检察服务联系联络点和聘任检察服务联络员,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化解社会矛盾。
3.提高民行检察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群众来检察院申诉,说明群众信任检察院民行工作,我们的工作人员既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做好记录、搞好登记工作,以检察官的亲和力赢得化解矛盾的第一步,又要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分类处理,找准方法,化解矛盾。受理申诉案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抗诉条件,凡是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应依法提请抗诉,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凡是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耐心细致做好申诉人的矛盾化解。同时,民行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公正廉洁执法,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特别化解社会矛盾尽到自己的应有之责。
4.认真做好民事息诉和解工作。我们要坚持民事申诉案件调解优先的原则,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正确且程序合法的申诉案件,立足法律和证据,结合案件基本事实,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注重疏导申诉人情绪,为申诉人准确分析、解释法院裁判,使申诉人认识到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从而使申诉人息诉;对于缠诉案件,尽量寻求息诉合力,在做申诉人工作同时,先说服其亲人,由亲人做申诉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申诉人息诉,还可以与相关部门联合共同做好息诉工作,避免申诉人的上访。建议检察机关对于生效裁判或审判程序略有瑕疵且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建立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过程中,在检察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促使双方当事人矛盾化解,社会稳定和谐。
5.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创新工作机制。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和“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民行检察工作方针,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检察环节的社会矛盾化解。积极推行建立矛盾排查化解、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化解、检调对接三大工作机制,实行一案一评,一事一责,一案一回访等制度,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使百姓满意、社会和谐。
关键词社会矛盾 民行检察工作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01-01
一、目前的现状
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自1996年开展民行检察工作至今,现有工作人员2名。据统计:2008年受理各类民事申诉案件4件,立案2件,其中:依法息诉2件,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件;2009年受理4件,其中:依法息诉1件,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3件。
二、问题及原因
1.民行案件的案源匮乏。主要表现在多数当事人不了解民行检察工作,不知道不懂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还可以到检察院申诉;有的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多采取向上级法院申诉或找行政领导上访,民行检察人员对有失公平的判决、裁定却无从知晓。
2.提请抗诉的案件弯路多。主要表现在审理环节多、时间长、审级不对等。一般情况下,申诉案件先由基层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审法院再审,案件转一圈又回到原审法院,增多了审理环节,延长了审理时间,造成了抗诉案件的审级不对等。再者原审法院从自身利益出发,对一些确有错误的案件也不愿意改判,有时造成了尴尬局面。
3.申诉人纠缠不休。民行部门对当事人申诉的材料审查后,按照程序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遂作出立案、提请抗诉的决定,申诉人满意。有的申诉案件,经审查,法院判决正确,作出不立案或不提请抗诉的决定,这时申诉人不满意,虽经耐心细致的解释,申诉人不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情绪低落,还三番五次纠缠不休要求我们抗诉,甚至有的申诉人到处胡说,层层上访。
4.被申诉人不配合工作。在审查民行申诉案件时,一般情况下申诉人都表现得非常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留下联系方式,随叫随到。可被申诉人怕案件抗诉后败诉,经常遇到被申诉人不愿配合案件的审查工作,打电话要么关机,要么不接要么找各种理由有意回避,致使我们无法向其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案件进展受阻。
三、对策及建议
1.加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近年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虽然逐渐提高,但对民行检察工作相对而言还缺乏了解。我们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等送法活动,扩大法律服务的层面,采取以法律讲座、有线电视、发放宣传资料和群众喜闻乐见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并着重详细介绍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内容,使群众了解民行检察工作,选择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建议检察机关建立民行检察告知制度,也就是协调人民法院将检察院制作的民行检察告知书送达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一项诉讼制度。
2.多渠道广辟案源。由于民行检察工作起步较晚,加之检察机关习惯性“重刑事、轻民事”,在深挖民行案源上做的有不到位的地方。我们要转变工作理念,变被动为主动,要走出去,不能等,不能靠,多加强与乡镇、社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和联系;要设立基层联络点,聘用联络员,要充分发挥联络点和检察服务联络员的服务作用,在当事人前来法律咨询时和群众交流中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发现矛盾纠纷,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确有判决错误的,及时介绍到检察院申诉,避免申诉人到处上访、缠访,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建议检察机关在国有企业、乡镇、社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成立检察服务联系联络点和聘任检察服务联络员,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化解社会矛盾。
3.提高民行检察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群众来检察院申诉,说明群众信任检察院民行工作,我们的工作人员既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做好记录、搞好登记工作,以检察官的亲和力赢得化解矛盾的第一步,又要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分类处理,找准方法,化解矛盾。受理申诉案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抗诉条件,凡是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应依法提请抗诉,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凡是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耐心细致做好申诉人的矛盾化解。同时,民行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公正廉洁执法,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特别化解社会矛盾尽到自己的应有之责。
4.认真做好民事息诉和解工作。我们要坚持民事申诉案件调解优先的原则,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正确且程序合法的申诉案件,立足法律和证据,结合案件基本事实,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注重疏导申诉人情绪,为申诉人准确分析、解释法院裁判,使申诉人认识到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从而使申诉人息诉;对于缠诉案件,尽量寻求息诉合力,在做申诉人工作同时,先说服其亲人,由亲人做申诉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申诉人息诉,还可以与相关部门联合共同做好息诉工作,避免申诉人的上访。建议检察机关对于生效裁判或审判程序略有瑕疵且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建立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过程中,在检察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促使双方当事人矛盾化解,社会稳定和谐。
5.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创新工作机制。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和“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民行检察工作方针,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检察环节的社会矛盾化解。积极推行建立矛盾排查化解、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化解、检调对接三大工作机制,实行一案一评,一事一责,一案一回访等制度,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使百姓满意、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