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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笔者根据自己在建设单位多年的预结算编制及审核工作实践,结合“08规范”,就如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审核建筑工程预结算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关键词:清单规范;竣工结算;审核
一、工程造价审核的步骤及工作重点
1.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是进行结算的基本依据,是决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核实工程量是工程审核的关键。“08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承包商承担价格的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实确定。如何准确复核工程量,首先要熟悉清单计价规范和计算规则,正确理解并按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与清单项目五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相统一,特别是项目特征要与清单项目相一致,因为决定一个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价值大小的是项目特征。
工程量审核的方法有全面审核法,分组计算审核法,对比审核法,筛选审核法,重点抽查法等。为使核对更加准确,首选全面审核法。首先可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工程量计算表,对照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进行计算复核,也可借助计算机图形算量与钢筋算量软件,结合相关资料重新对工程量进行计算。
2.综合单价的审核
对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按照投标时中标的综合单价计取。此外“08规范”第4.7.3条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对于第(2)(3)点,应该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根据施工合同、消耗量定额、造价信息、市场价格等,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确定新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批。而在实际操作中,由承包人提出的新的综合单价,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与发包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故多数在施工合同结算条款中,明确以套取现行消耗量定额,施工期间材料造价信息价格,相应取费及有关计价文件计算综合单价,并乘以中标后下浮系数作为结算综合单价。
在审核套用定额时应该注意:(1)、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首先核实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工作内容是否与设计图纸说明一致,如砼强度等级等;其次检查工程项目有否重复套用,(2)、对换算定额单价的审核,要审查换算的内容是否为定额允许,换算的方法是否正确,采用的系数是否正确。(3)、对补充定额单价的审核,主要是检查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材料价格、人工工日、材料消耗量及机械台班是否合理。
3.措施费用的审核
根据“08规范”第4.7.4条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项目,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因此,在审核中,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看看原合同是否约定措施费包干?分清楚哪些是原有计算的措施费,哪些是应该(或可以)额外增加的措施费。
4.工程主要材料的审核
根据“08规范”第4.7.6条规定:“若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材料费用在整个工程造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并且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材料价格随着市场竞争和供求关系变化波动频繁,因此,对于材料价格的审核,特别是主要材料价格的审核显得尤为重要。在审核过程中,首先认真审核材料的品种、规格、产地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其次结合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无参照的则通过市场询价来核对工程的材料价格,以保证材料价格的合理性。
5.工程取费及其它费用的调整
工程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结合相关文件,如招投标书,施工合同来确定费率。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取费的基础与费率是否正确;对于费率下浮或总价下浮的工程,在结算时要注意变更或新增项目是否同比下浮等。同时还要注意审核各项税前费用计取是否正确,安全文明四项费用及规费是否按规定计取;材料检验试验费是否按实际发生计取。排污费如果实际没有发生,就不能按系数计取等等。
6.工程造价汇总审核
对于工程结算造价汇总,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建议按以下四部分组成:(1)、招投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中标价;(2)、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工程量增减部分结算价;(3)、工程量清单范围内设计变更结算价;(4)、工程量清单范围外设计变更新增项目结算价。以上四部分合计汇总为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这样易于核对,条理清晰,符合清单计价规定。
二、審核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1.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合同
在招投标中,有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变更费用按中标价与预算控制价同比下浮,但在签订合同条款时却不再下浮;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关于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约定不一致。这些都可能扰乱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导致工程造价剧增,工程质量下降,甚至滋生出一些腐败问题。相应对策是我们要求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不至于产生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黑合同”。
2.工程造价高估冒算
部分施工企业受利益的驱动,抱着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故意抬高工程造价,存有“审漏就赚”、“审出就减”的想法,从而使提交的工程造价不切合实际。高估冒算主要表现在工程量重复计算,变更调减部分不扣除,高套定额或高价签证等方面。相应对策是作为业主参与管理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派出懂专业、懂经济、有实践经验的甲方代表,对施工过程各个环节及细节充分了解,首先由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消除承包单位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整改核实后方可提交财政投资评审。
3.现场签证不合理及不规范
在项目施工中存在现场签证的有关工作内容已包括在清单项目工作内容中;现场签证不是多方签字盖章,对工程内容的确认和工程量的计量缺乏有效监督;签证内容不全,只对工程量进行签证,而未对工程量变更原因加以说明、未对材料品牌、规格进行确认;签证不及时,没有现场签证,特别是隐蔽工程项目,而是事后补签等现象。这些情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极大,特别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后,其造价的增减变化,完全取决于工程现场签证的情况。相应的对策是严格贯彻执行现场签证制度,对于不按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程序和时效性的签证,审核时不予认可,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后果。
三、结语
总之,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是一项专业性、知识性和技巧性很强的工作。虽然没有高深的理论,但要想做好它却并非易事,需要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一丝不苟、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总结和提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建筑工程的预结算审核工作。
参考文献
[1]祝庆,吴晓韵.浅谈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J].工程造价管理,2008,(4):44-47.
[2]钟超.实例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结算价款调整[J].长江大学学报,2010年06月
[3]张朝琴.工程造价成本控制问题研究[J].科技致富向导,2011,(08)
关键词:清单规范;竣工结算;审核
一、工程造价审核的步骤及工作重点
1.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是进行结算的基本依据,是决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核实工程量是工程审核的关键。“08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承包商承担价格的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实确定。如何准确复核工程量,首先要熟悉清单计价规范和计算规则,正确理解并按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与清单项目五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相统一,特别是项目特征要与清单项目相一致,因为决定一个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价值大小的是项目特征。
工程量审核的方法有全面审核法,分组计算审核法,对比审核法,筛选审核法,重点抽查法等。为使核对更加准确,首选全面审核法。首先可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工程量计算表,对照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进行计算复核,也可借助计算机图形算量与钢筋算量软件,结合相关资料重新对工程量进行计算。
2.综合单价的审核
对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按照投标时中标的综合单价计取。此外“08规范”第4.7.3条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对于第(2)(3)点,应该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根据施工合同、消耗量定额、造价信息、市场价格等,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确定新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批。而在实际操作中,由承包人提出的新的综合单价,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与发包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故多数在施工合同结算条款中,明确以套取现行消耗量定额,施工期间材料造价信息价格,相应取费及有关计价文件计算综合单价,并乘以中标后下浮系数作为结算综合单价。
在审核套用定额时应该注意:(1)、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首先核实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工作内容是否与设计图纸说明一致,如砼强度等级等;其次检查工程项目有否重复套用,(2)、对换算定额单价的审核,要审查换算的内容是否为定额允许,换算的方法是否正确,采用的系数是否正确。(3)、对补充定额单价的审核,主要是检查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材料价格、人工工日、材料消耗量及机械台班是否合理。
3.措施费用的审核
根据“08规范”第4.7.4条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项目,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因此,在审核中,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看看原合同是否约定措施费包干?分清楚哪些是原有计算的措施费,哪些是应该(或可以)额外增加的措施费。
4.工程主要材料的审核
根据“08规范”第4.7.6条规定:“若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材料费用在整个工程造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并且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材料价格随着市场竞争和供求关系变化波动频繁,因此,对于材料价格的审核,特别是主要材料价格的审核显得尤为重要。在审核过程中,首先认真审核材料的品种、规格、产地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其次结合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无参照的则通过市场询价来核对工程的材料价格,以保证材料价格的合理性。
5.工程取费及其它费用的调整
工程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结合相关文件,如招投标书,施工合同来确定费率。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取费的基础与费率是否正确;对于费率下浮或总价下浮的工程,在结算时要注意变更或新增项目是否同比下浮等。同时还要注意审核各项税前费用计取是否正确,安全文明四项费用及规费是否按规定计取;材料检验试验费是否按实际发生计取。排污费如果实际没有发生,就不能按系数计取等等。
6.工程造价汇总审核
对于工程结算造价汇总,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建议按以下四部分组成:(1)、招投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中标价;(2)、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工程量增减部分结算价;(3)、工程量清单范围内设计变更结算价;(4)、工程量清单范围外设计变更新增项目结算价。以上四部分合计汇总为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这样易于核对,条理清晰,符合清单计价规定。
二、審核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1.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合同
在招投标中,有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变更费用按中标价与预算控制价同比下浮,但在签订合同条款时却不再下浮;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关于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约定不一致。这些都可能扰乱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导致工程造价剧增,工程质量下降,甚至滋生出一些腐败问题。相应对策是我们要求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不至于产生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黑合同”。
2.工程造价高估冒算
部分施工企业受利益的驱动,抱着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故意抬高工程造价,存有“审漏就赚”、“审出就减”的想法,从而使提交的工程造价不切合实际。高估冒算主要表现在工程量重复计算,变更调减部分不扣除,高套定额或高价签证等方面。相应对策是作为业主参与管理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派出懂专业、懂经济、有实践经验的甲方代表,对施工过程各个环节及细节充分了解,首先由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消除承包单位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整改核实后方可提交财政投资评审。
3.现场签证不合理及不规范
在项目施工中存在现场签证的有关工作内容已包括在清单项目工作内容中;现场签证不是多方签字盖章,对工程内容的确认和工程量的计量缺乏有效监督;签证内容不全,只对工程量进行签证,而未对工程量变更原因加以说明、未对材料品牌、规格进行确认;签证不及时,没有现场签证,特别是隐蔽工程项目,而是事后补签等现象。这些情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极大,特别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后,其造价的增减变化,完全取决于工程现场签证的情况。相应的对策是严格贯彻执行现场签证制度,对于不按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程序和时效性的签证,审核时不予认可,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后果。
三、结语
总之,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是一项专业性、知识性和技巧性很强的工作。虽然没有高深的理论,但要想做好它却并非易事,需要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一丝不苟、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总结和提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建筑工程的预结算审核工作。
参考文献
[1]祝庆,吴晓韵.浅谈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J].工程造价管理,2008,(4):44-47.
[2]钟超.实例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结算价款调整[J].长江大学学报,2010年06月
[3]张朝琴.工程造价成本控制问题研究[J].科技致富向导,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