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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主体的确定对于生态修复目标的实现和责任的落实具有现实意义。目前,虽然政府仍然是生态修复主体的主导类型,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主体也日益成为生态修复的中坚力量。多元主体参与生态修复活动已经成为环境保护的必然趋势。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主体的变迁体现了环境法价值从国家理性走向公共理性的取向。这是中国当下环境法治研究的重要任务。为此,必须从理论到实践上立足我国国情,尽快构建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主体的社会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