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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二次碰撞"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同案不同判,导致量刑出现极大差异,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一方面原因在于"二次碰撞"这一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另一方面原因在于对逃逸致人死亡是否应当以逃逸前的行为构成基本犯为前提存在理解分歧。通过对法条、司法解释及相关刑法理论进行分析后得出,逃逸前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构成,不影响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在前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未中断因果关系的情形下,用原因力定量分析法合理限制解释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以避免对其适用第三档量刑幅度,实现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