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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形式作为下的实质不作为,作为行政不作为的一个下位概念,在传统的行政不作为理论中常常被忽视,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后使得该种不作为情形更具有理论研究的价值.结合行政不作为理论与司法实践定义行政形式作为下的实质不作为,重点探讨在司法实践中行政主体自身不完全履职、负有职责的行政主体交由第三方行政主体履职、行政主体未及时履职、行政主体未有效履职以及行政主体未尽合理监管职责等五种表现形式,进一步厘清其与行政主体拒绝作为以及作为除外情形的实质不能作为的区别,最后尝试概括形式作为下的实质不作为对于传统行政不作为在判断标准、判决方式、责任认定以及赔偿方面的理论完善.以求理论提炼于实践又能服务于司法,方便法官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有相对同一的裁量基准,从而既督促行政主体自身及时、完整、合理、有效履职,又能够给行政相对人提供权益受到侵犯后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