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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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体系建构的意涵关照了静态与动态——对过往既有所在的行政管理和对往复生成的行政新任务的全新构架.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属于既拥有启发性功能,又是一个兼具教义学意义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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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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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体系建构的意涵关照了静态与动态——对过往既有所在的行政管理和对往复生成的行政新任务的全新构架.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属于既拥有启发性功能,又是一个兼具教义学意义的“中继”概念.对此,应分六步展开:含义的确定、参照领域、建构形式与安排、利益结构、秩序理念、法教义学.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将行政法的发展趋势集于一体,它不是一种根本性的重构,而预示了行政法体系的继续发展.受规制的自我规制的不同表现形式必须与法教义学体系相适应,且须嵌入到行政的现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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