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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于2007年7月进入珠海工业区一家电子公司,于2007年9月开始同公司签了合同,我在2009年10月时生下小孩,公司给予了三个月的假,现在三个月到期。因我是属于晚育的,我现在向公司申请要再休半个月晚育假,可公司不给休,说公司的手册上就没这么一条,还说劳动法中的这个晚育假很多只是针对那些国营企业什么的,工厂根本就不可能做到,请问像我在工业园区里的工厂上班,这个假期是否可以休?公司在我休产假的这段时间也只给我算了基本工资,请问我之前享受的公司福利是否必须得给我?
A: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公民晚育的,可以获得延长的生育假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仅明确了职工晚育的,可以增加产假15天,且明确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居住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广东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所以,公司不批准延长产假15天的申请是违法的,侵犯了你的合法权利。
其次,公司在你产假期间未支付福利待遇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在产假期间,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对此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从前述法律规定可确定,劳动者在休产假期间应当视同为正常劳动。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应有的福利。
A: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公民晚育的,可以获得延长的生育假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仅明确了职工晚育的,可以增加产假15天,且明确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居住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广东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所以,公司不批准延长产假15天的申请是违法的,侵犯了你的合法权利。
其次,公司在你产假期间未支付福利待遇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在产假期间,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对此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从前述法律规定可确定,劳动者在休产假期间应当视同为正常劳动。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应有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