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人的条件及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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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05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在我国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二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解读:“二直营店、一年”成为衡量一个特许体系是否完备、有效、持续的关键因素之一。许多国家都要求特许人在招募被特许人之前。要开设一定数量的直营店,有利于被特许人在加盟特许经营时理性考察。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同时,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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