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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具有内生性的特点,其实质是契约自由下的民间信用交换关系。在基本法律已经确立融资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创制反映公共政策的一般规则来规范民间融资,势必增加融资市场上政府干预的程度,进而损害到契约自由的价值。因此,有必要从形而上的规则理性返回到民间信用实践本身。建立和发展中间组织是一条既不损害契约自由又能促进融资发展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