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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点】公司不通知债权人即进行减资,将产生股东优先于债权人分配公司财产的后果,使得债权人丧失了及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类推适用法律有关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根据瑕疵减资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来确定公司股东的补充赔偿义务。【案情】上诉人肥城市泰源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原注册资本人民币609万元,由上诉人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