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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人格权领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民事主体的形象利益在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并不能通过现有的具体人格权有利于予以保护。现有的具体人格权在这种形势下,出现了一定的空白。一项新的权利——形象权应运而生。本文认为把形象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克服法律保护人格利益的盲区,从而更好的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保护人权。
关键词形象权 独立人格权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78-01
我们在电视上经常看到这样一些广告,广告策划者借助一些酷似明星的人作为商品的代言人,或者通过漫画形式模仿名人以起到与明星代言相近的号召力和感召力。这种低廉的广告成本换来了巨大的商业利润,而现行的法律中的具体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并不能有效的涵盖这种情形,这就为形象权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一、我国人格权的现状
在我国大部分学者倾向于将人格权定义为: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课题,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人格权划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我国现有的人格权体系并不能保护所有的人格利益,这就出现了法律相对于社会的滞后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人格利益---形象利益,这种利益的出现引起了关于形象权的探讨。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克服法律的盲区,有必要将形象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这样才能解决实际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一项新的人格权应运而生。
二、形象权的基本理论
(一)形象权的概念
我国的民事法律并没有确立形象权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形象权就是将形象(包括真人的形象、虚构的形象、创作出的人及动物的形象、人体形象等)付诸商业性使用或称营利性使用的权利,并将形象权分为真人形象权、扮演着的形象权、人体形象权和作者创作之形象权”。我认为应该采用王利明的观点,形象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标表其人格特征的形象人格利益独占享有、使用以及获取相应利益的具体人格权。
(二)形象权的特征
1.形象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形象权的形象是民事主体外在表现的形状、外貌。它不是民事主体的内在因素,也不是外界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评价,而使它的外在表现形态。
3.形象权有别于肖像权。肖像权的侵权构成以非法使用为要件,而形象权的侵权构成只须一般使用即可。
三、形象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必要性
(一)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再加上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对民事主体形象利益的开发利用利用问题。例如模仿赵本山、小沈阳做广告的事件,广告中出现了一个戴着赵本上的标志性帽子的漫画人物,模仿赵本山的形态、姿势、声音跟模仿小沈阳的漫画人物说着《不差钱》小品中的经典台词,我们一看到这则广告马上会联想到赵本上和小沈阳。还有很多的广告请一些酷似明星的人来做广告,这些都涉及到了民事主体的形象利益问题,他们将民事主体的形象利益开发出来用于商业活动,用低廉的广告成本谋取巨额的商业利润。由此可见,社会的发展需要新的具体人格权对这种情形予以规制,这也就是形象权产生的经济基础。
(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社会是发展的,经济师发展的,而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这种情况必然引起法律在调整新事物是的盲区,我国具体人格权的有关法律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完善法律,弥补法律漏洞。
(三)形象权具有独立的属性和价值
一项人格利益能否构成一个独立的人格权,最重要的标准就是这个人格利益是不是具有独立的属性,是不是能够被其他具体人格权所概括、所涵盖。根据这一标准,我们可以发现形象利益时民事主体固有的,因其特定人格本身而产生的利益,并不是基于某种法律事实而产生,它具有独立性。同时形象利益在维护民事主体的一般人格利益的同时又能够通过开发利用而创造价值,因此形象权具有其他人格利益所不具有的独立的价值。
四、形象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意义
形象权是在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情况下,为适应新形势应运而生的一种新权利。把形象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1.将形象权作为独立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并且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形象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可以更好的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将自己的形象利益发挥到极致。
2.克服具体人格权对形象利益保护的盲区。我们前面所说的民事主体的形象利益所带来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并没有归民事主体本人享有,而是被无关的他人占有、支配、开发、利用,并从中营利,这是极端不公平的。我国香型法并没有将形象权确立为一个独立人格权,存在一定的盲区。而将其作为独立的形象权能起到克服法律盲区的作用。
3.有助于维护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保护人权。对于侵害民事主体形象利益的问题,可以通过形象请求权提起诉讼,更好的保护人权。
我国法律中关于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我们有必要顺应新形势的需要将形象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更好的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保障人权,促进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格权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2]郑思成.版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3]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4]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关键词形象权 独立人格权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78-01
我们在电视上经常看到这样一些广告,广告策划者借助一些酷似明星的人作为商品的代言人,或者通过漫画形式模仿名人以起到与明星代言相近的号召力和感召力。这种低廉的广告成本换来了巨大的商业利润,而现行的法律中的具体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并不能有效的涵盖这种情形,这就为形象权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一、我国人格权的现状
在我国大部分学者倾向于将人格权定义为: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课题,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人格权划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我国现有的人格权体系并不能保护所有的人格利益,这就出现了法律相对于社会的滞后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人格利益---形象利益,这种利益的出现引起了关于形象权的探讨。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克服法律的盲区,有必要将形象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这样才能解决实际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一项新的人格权应运而生。
二、形象权的基本理论
(一)形象权的概念
我国的民事法律并没有确立形象权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形象权就是将形象(包括真人的形象、虚构的形象、创作出的人及动物的形象、人体形象等)付诸商业性使用或称营利性使用的权利,并将形象权分为真人形象权、扮演着的形象权、人体形象权和作者创作之形象权”。我认为应该采用王利明的观点,形象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标表其人格特征的形象人格利益独占享有、使用以及获取相应利益的具体人格权。
(二)形象权的特征
1.形象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形象权的形象是民事主体外在表现的形状、外貌。它不是民事主体的内在因素,也不是外界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评价,而使它的外在表现形态。
3.形象权有别于肖像权。肖像权的侵权构成以非法使用为要件,而形象权的侵权构成只须一般使用即可。
三、形象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必要性
(一)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再加上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对民事主体形象利益的开发利用利用问题。例如模仿赵本山、小沈阳做广告的事件,广告中出现了一个戴着赵本上的标志性帽子的漫画人物,模仿赵本山的形态、姿势、声音跟模仿小沈阳的漫画人物说着《不差钱》小品中的经典台词,我们一看到这则广告马上会联想到赵本上和小沈阳。还有很多的广告请一些酷似明星的人来做广告,这些都涉及到了民事主体的形象利益问题,他们将民事主体的形象利益开发出来用于商业活动,用低廉的广告成本谋取巨额的商业利润。由此可见,社会的发展需要新的具体人格权对这种情形予以规制,这也就是形象权产生的经济基础。
(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社会是发展的,经济师发展的,而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这种情况必然引起法律在调整新事物是的盲区,我国具体人格权的有关法律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完善法律,弥补法律漏洞。
(三)形象权具有独立的属性和价值
一项人格利益能否构成一个独立的人格权,最重要的标准就是这个人格利益是不是具有独立的属性,是不是能够被其他具体人格权所概括、所涵盖。根据这一标准,我们可以发现形象利益时民事主体固有的,因其特定人格本身而产生的利益,并不是基于某种法律事实而产生,它具有独立性。同时形象利益在维护民事主体的一般人格利益的同时又能够通过开发利用而创造价值,因此形象权具有其他人格利益所不具有的独立的价值。
四、形象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意义
形象权是在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情况下,为适应新形势应运而生的一种新权利。把形象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1.将形象权作为独立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并且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形象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可以更好的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将自己的形象利益发挥到极致。
2.克服具体人格权对形象利益保护的盲区。我们前面所说的民事主体的形象利益所带来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并没有归民事主体本人享有,而是被无关的他人占有、支配、开发、利用,并从中营利,这是极端不公平的。我国香型法并没有将形象权确立为一个独立人格权,存在一定的盲区。而将其作为独立的形象权能起到克服法律盲区的作用。
3.有助于维护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保护人权。对于侵害民事主体形象利益的问题,可以通过形象请求权提起诉讼,更好的保护人权。
我国法律中关于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我们有必要顺应新形势的需要将形象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更好的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保障人权,促进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格权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2]郑思成.版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3]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4]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