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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应对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及时采取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辽宁省质监局于近日制定出台了《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该《预案》适用于辽宁省境内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据了解,在《预案》中,将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Ⅳ级)这四个级别。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启动。
《预案》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的部门)一旦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在《预案》中还建立了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机构、组织机构以及工作机构(事故调查组、专家咨询组、检测鉴定组、信息报告组、综合保障组);规定了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研判以及事故的分级响应、现场处置、事故调查、紧急处置、后期处置等一系列工作机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保障要求。
辽宁省质检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预案》的实施有助于辽宁省各级质监部门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风险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增强预见事故和预警事故的风险管理意识,强化应对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突发事故的能力,面对突发事故做到“知道做什么、怎么做和谁来做”,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反应、有序组织、高效处置、及时上报,确保应急机制高效运转,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据了解,在《预案》中,将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Ⅳ级)这四个级别。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启动。
《预案》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的部门)一旦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在《预案》中还建立了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机构、组织机构以及工作机构(事故调查组、专家咨询组、检测鉴定组、信息报告组、综合保障组);规定了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研判以及事故的分级响应、现场处置、事故调查、紧急处置、后期处置等一系列工作机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保障要求。
辽宁省质检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预案》的实施有助于辽宁省各级质监部门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风险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增强预见事故和预警事故的风险管理意识,强化应对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突发事故的能力,面对突发事故做到“知道做什么、怎么做和谁来做”,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反应、有序组织、高效处置、及时上报,确保应急机制高效运转,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