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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日前我校退休教师丁老病逝,遗产除了住房和存款外,还有一台老人生前用于写作的电脑。在处理其遗产时,继承人对老人生前用电脑打印的遗嘱的效力问题发生了争议。(需说明,这份打印的遗嘱有丁老的亲笔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丁老有一儿一女,女儿主张按父亲的遗嘱分割遗产,儿子则不同意,理由是遗嘱是打印的,非亲笔书写,与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要求不相符,认为该遗嘱无效。请问:用电脑打印并有签名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梁东
答:来信提出的问题很好。随着电脑的日趋普及,时下使用电脑书写的人逐渐增多,对用电脑打印的遗嘱的效力问题发生争议的事也随之而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来信谈的这份遗嘱是打印的,从形式上看与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要求不相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到个人死后财产处分内容,确为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作为自书遗嘱对待”的规定,丁老生前用电脑打印的遗嘱应视为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丁老的遗产应按此遗嘱进行分割。
责编/文波
梁东
答:来信提出的问题很好。随着电脑的日趋普及,时下使用电脑书写的人逐渐增多,对用电脑打印的遗嘱的效力问题发生争议的事也随之而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来信谈的这份遗嘱是打印的,从形式上看与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要求不相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到个人死后财产处分内容,确为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作为自书遗嘱对待”的规定,丁老生前用电脑打印的遗嘱应视为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丁老的遗产应按此遗嘱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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