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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就是等级社会,统治阶级用法律的形式将特权阶层所享有的特权加以明确规定。特权常被解释为“法律、制度之外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而言,特权就是法外权利。虽然产生这个制度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现在已经不存在了,但它的影响确极为深广,而且往往借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某些不完善的弱点,继续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