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地方监狱体制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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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唐前期地方监狱体制一般实行州县两级制,府兵制下军士受州县狱的管辖,在京府县狱与京司机构有严格的权责划分。唐后期藩镇体制的形成以及禁军司法权的膨胀,使得州县狱的管辖权受到挑战。唐后期军府中马步司置狱是从唐前期镇军体制下的虞候司发展而来。由于盐税收入成为唐后期财政的重要来源,度支、盐铁等使置狱成为普遍现象。这些监狱的设置是唐代地方监狱体制的重大变化,并被继承下来,成为宋代地方监狱体制的基础。
  关键词 唐代,州县,监狱,马步司,盐铁狱
  中图分类号 K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8)12-0014-06
  地方监狱是国家监狱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甲骨文记载,殷商时期就已在各地设置监狱。①郡县制度的实施为地方监狱的设置与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但不代表每级行政机构都设置监狱。②“汉代郡府虽然有直接逮捕审判案犯的职能,却不单独置狱;在通常情况下,所谓‘郡狱’应该是附于郡治所在之县的监狱。”③地方监狱体制经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到唐代形成了“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的基本格局。④在唐朝近三百年的历史中,地方监狱体制并非一成不变,其变化的背后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密切相关。学界不乏有关唐代中央监狱的研究,⑤但就地方监狱而言,多是在通史类论著,⑥或从狱政管理角度对州县监狱略有涉及,⑦因而往往不能反映出社会变革背景下,地方监狱体制所发生的深刻变化。鉴于此,本文以唐代地方监狱为中心,就其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及地方监狱体制的变化等问题进行论述。
  一、州县狱与京司、军府的关系
  唐代京兆、河南两府及其所辖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四县在行政上属于州县体制,由于地处京都,其监狱亦负有治理京城、都城犯罪的职能。所谓“凡京都大理寺、京兆·河南府、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县咸置狱”,⑧即指京都监狱中既包括中央机关的大理寺监狱,也包括设置在京都的府县监狱,这些监狱共同维护京都的社会秩序,从而构成州县监狱与京司机构、军府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
  唐代对州县监狱的管辖权有明确的划分,《唐六典》规定:
  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在京诸司,则徒以上送大理,杖以下当司断之;若金吾纠获,亦送大理。⑨
  这条规定分三层意思概括了唐代监狱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从所发州县推断”是总体原则,适用于一般的犯罪,这里所提到的州县也包括在京的府县监狱。在京府县监狱是州县体制中特殊的监狱,其与在京诸司监狱的关系亦比较复杂。因而需特别规定“在京诸司”的犯罪属本司及大理寺狱管辖,从而划分在京府县与在京诸司的管辖权。例如唐代御史台是监察百官的机构,纠获诸司官吏犯法“若寻常之狱,推讫,断于大理”。①若御史台的官吏犯徒罪以下,则由本司处置,对此唐人笔记《因话录》中有例可寻。
  權实子范为殿中侍御史知巡。有小吏从市求取者,事发,笞臀十数。他日复有如此者,白于台长,杖背十五。同列疑其罪同罚异。权对曰:“……后吏则挟台之威,恐吓百姓,杖背全命。犹为至轻。”②
  可见在京监狱有治理在京诸司犯罪的“诸司-大理寺”和治理一般犯罪的“县-府”两种运行模式。这两种模式的管辖权不能简单地以犯罪者的身份(诸司官吏或普通百姓)来区分。实际上,县狱和大理寺狱都可以囚禁官吏和百姓,其管辖权的划分主要由在哪里犯罪、哪个部门纠获、犯罪者籍贯等因素决定。《唐六典》规定,“若金吾纠获,亦送大理”,③此记载并不完整,《天圣令》复原唐《狱官令》的规定是:“若金吾纠捉到罪人,非贯属在京者,皆送大理。”④意思是若金吾卫捉获籍贯不在京的犯罪者,将送交大理寺狱。若非如此,则仍属京兆府县监狱管辖。以胡人劫掠长安金城坊案为例:
  贞观中,金城坊有人家为胡所劫者,久捕贼不获。时杨纂为雍州长史,判勘京城坊市诸胡,尽禁推问。司法参军尹伊异判之曰:“贼出万端,诈伪非一,亦有胡着汉帽,汉着胡帽,亦须汉里兼求,不得胡中直觅。请追禁西市胡,余请不问”……俄果获贼。⑤
  犯罪的胡人在西市被捕获,有可能是来长安进行贸易的,其籍贯不在京城,但是在京城犯法仍归京兆府管辖,符合“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的总原则,因而胡人被禁京兆府。《朝野佥载》还记载了另外一种情况:若是金吾卫与京县同时捕获犯罪者,则归京县监狱囚禁。
  唐长孙昕,皇后之妹夫,与妻表兄杨仙玉乘马,二十余骑并列瓜挝于街中行。御史大夫李杰在坊内参姨母,僮仆在门外,昕与仙郎使奴打杰左右。杰出来,并波按顿。须臾,金吾及万年县官并到,送县禁之。昕妻父王开府将二百百骑劫昕等去。杰与金吾、万年以状闻上,奉敕断昕杀,积杖至数百而卒。⑥
  长孙昕为王皇后的妹夫,其籍属洛阳,⑦在万年县犯法,金吾卫与万年县官吏同时到场,最终长孙昕等人还是被送往万年县关押,说明事发地州、县监狱有优先拘禁权。
  唐前期府兵制体制下,军府的司法权有限,按照唐律,军府一般没有受理案件的权力,且有责任将犯人送交州县审理。唐律规定:“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其谋叛以上及盗者,听受,即送随近官司。若受经一日不送及越览余事者,各减本罪三等。”⑧州县则有权审讯、处罚犯法的军士。《资治通鉴》记载:
  初,陈仓折冲都尉鲁宁坐事系狱,自恃高班,慢骂陈仓尉尉氏刘仁轨,仁轨杖杀之。州司以闻。上怒,命斩之,犹不解,曰:“何物县尉,敢杀吾折冲!”命追至长安面诘之。仁轨曰:“鲁宁对臣百姓辱臣如此,臣实忿而杀之。”辞色自若。⑨
  刘仁轨只是一个县尉,杖杀折冲都尉鲁宁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制,但州县政府对府兵的管辖权却有章可循。隋朝统一全国以后,隋文帝开皇十年(590年)曾下令:“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同编户。”⑩所谓“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是指府兵制下的军人,“凡军役范围内有关职责和生活,均属军府管辖;但就其户口的整体言,则为民籍或者叫编户,军人与其家室不能分割,军人与民户又紧密联系在一起,其家室的生产、生活以及在封建法律上,直属州县”。①将军人编入民户的制度一直延续到唐代,所以胡三省注:“鲁宁官为折冲,本陈仓百姓。”②因此府兵军士犯法仍受州县系统的管辖,体现了唐前期一般州县狱与军府之间的关系。   府兵制的基础是均田制,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府兵制逐渐被募兵制所取代。另外,朝廷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管理又设置节度使、采访使等使职。唐玄宗开元时期以采访使“总覆囚按察之任”,③安史之乱后,将采访使改为观察处置使,④在藩镇体制下地方上形成了三级行政机关,州县之上有节度使,节度使一般又兼任观察处置使,节度使军府中亦设监狱司法机构。元稹在《论浙西观察使封杖决杀县令事》一文揭露了唐后期观察使借助军府权威,对州县官吏施加杖罚致死,从而令州县畏惧的现象。⑤从一个侧面说明军府司法机构的出现对州县的司法、狱政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后期州县与禁军的关系方面,“自兴元以后,禁军中有功军士益横,府县不能制”,甚至于“诸司诸军诸使,追府县人吏所由,及百姓等……多不行文牒,率自擒捉,禁系之后,府县方知”。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唐后期禁军司法权膨胀有一定关系。魏謩曾言唐后期司法案件审理的原则是:“如事系军人,即委军中推勘。如名该百姓,宜从府县鞫寻。冀各尽情,免称冤死。”⑦但由于禁军在政治生活中具有强势地位,往往越权拘捕府县人吏及百姓,而府县却无能为力。这反而更加助长了禁军恃宠若骄,从而导致“编民多窜北军籍中,倚以横闾里”,尽管京兆尹杨于陵曾“请限丁制,减三丁者不得著籍”,在一定程度上使“奸人无所影赖,京师豪右大震”,⑧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唐后期禁军与府县在案件管辖权上的严重冲突。⑨
  二、地方军府中的虞候司与马步司
  唐前期为了适应防御战略的需要,早期的行军制度逐渐被镇军制度所取代,由于镇军是由行军转化而来,因而在镇军形成之后,仍然保留了行军体制中的官职与机构。⑩这样就形成了军事体制下的司法机关与州府司法机关并存的局面。
  吐鲁番出土文书《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年)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73TAM509:8/8(a),8/16(a),8/14(a),8/21(a),8/15(a))中,金满县人蒋化明曾先后两次被捕入狱,而两次审理机关却并不相同就是一个例证。该文书第72-74行记载:“无行文人蒋化明……至酸枣戍捉获,勘无过所,今随状送,仍差游弈主帅马静通领上。”?輥?輯?訛蒋化明因无过所,被酸枣戍官兵捉获,酸枣戍属岸头府界内,捉获犯人需要移送给西州都督府处置,文书第78行记载,实践中是“付功曹推问”。?輥?輰?訛这反映了在府兵制体制下岸头府与西州监狱之间的司法分工。在随后的推问中得知,蒋化明本是京兆府云阳县人,从凉州驱驮至北庭,恰逢朝廷括客户,于是附籍金满县。为了生计,他从事给北庭子将郭琳驱驴往伊州纳和籴的工作。不料驴在中途病死,和籴所得财物也都用尽,蒋化明无法回去交差。来到西州后,正好被北庭派来的傔人桑思利捉拿,于是将其送往西州。文书第106行记载:“经都督府下牒,判付虞候勘当得实”,第113行亦载其曾“被虞候推问”。?輥?輱?訛原来蒋化明在西州已有入狱前科,但是前次入狱时的推问者不是州府曹官,而是虞候。西州为中都督府,?輥?輲?訛按照唐制应设有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等机构,其中法曹参军“掌律、令、格、式,鞫狱定刑,督捕盗贼,纠逖奸非之事,以究其情偽,而制其文法”。①由“虞候推问”,说明除上述六曹之外,西州都督府还设有虞候司,且虞候亦可负责推鞫司法案件。吐鲁番哈拉和卓旧城出土一件《虞候司及法曹司请料纸牒》印证了虞候司的存在,黄文弼先生指出:“或西州特别设置管斥候守望诸事。公文手续与法曹相同,盖亦隶属于西州都督府也。”②结合这两件文书,虽然尚不知虞候司是否有独立的监狱机构,但是虞候司与法曹司并立,说明在唐前期西州监狱体制与普通州县相比已经悄然地发生了变化。
  虞候司下属有都虞候、虞候等职,这些官职也是节度使幕府中的重要僚佐,“职在刺奸,威属整旅”,③掌管军中法纪、“系狱理囚”等司法事务。④例如鱼朝恩在京城设置北军狱时,就曾用“爱将刘希暹为神策虞候,主不法”。⑤大历元年(766年),四镇、北庭行营节度使兼邠宁节度使马璘以段秀实为三使都虞候,属下士兵“犯盗当死,璘欲生之,秀实曰:‘将有爱憎而法不一,虽韩、彭不能为理。’璘善其议,竟杀之”。⑥因虞候在军府中所具有的司法职能,虞候司置狱便顺理成章。大历初,柳浑在魏少游幕府中任判官,“州僧有夜饮火其庐者,归罪瘖奴,军候受财不诘,狱具,浑与其僚崔祐甫白奴冤”。⑦长庆元年(821年),幽州节度使张弘靖的判官被小将冒犯,“弘靖命军虞候系治之”。⑧上述史料中的军候、军虞候,即都虞候。“都虞候或冠兵种为称,曰马步都虞候”,“左右厢都虞候”等,⑨“唐末诸镇皆于马步司置狱”。⑩其所属监狱也被称为“马步狱”或“左右厢狱”。如唐末曾有疑似为盗贼同谋者被“解送江陵,禁右厢狱”。?輥?輯?訛《资治通鉴》载,僖宗乾符六年(879年)五月,河东节度使“牙将贺公雅所部士卒作乱,焚掠三城,执孔目官王敬送马步司。节度使李侃与监军自由慰谕,为之斩敬于牙门,乃定”。?輥?輰?訛马步司亦称马步院,史称“五代以来,诸州皆有马步狱,以牙校充马步都虞候,掌刑法,谓之马步院”,?輥?輱?訛而马步院置狱就是从唐前期行军制度向镇军制度转化过程中的虞候司发展而来,是唐后期地方监狱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盐铁、转运使下属监狱
  安史之乱爆发后,朝廷面临来自财政的巨大压力,为了在短时间内增加财政收入,唐肃宗采纳了第五琦的建议实行榷盐之法。此举一来可以弥补长安沦陷所带来的巨大损失,二来也可用它来代替原有的租庸调税收。?輥?輲?訛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为盐铁使,“于是始大盐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立监院官吏。其旧业户洎浮人欲以盐为业者,免其杂役,隶盐铁使”。?輥?輳?訛依据此法,欲以盐为业者可成为隶属于盐铁使的亭户,从而免除州县杂役,相当于在州县户籍之外另立专由盐铁系统管辖的户籍,这为盐铁使置狱行使管辖权创造了条件。
  随着盐税逐渐成为唐后期重要财政来源之一,在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从事盗鬻勾当,面对“亭户冒法,私鬻不绝,巡捕之卒,遍于州县”的状况,刘晏担任盐铁使后自淮北置巡院,其重要职能就是“捕私盐者”,于是“奸盗为之衰息”。?輥?輴?訛审判盗鬻盐者是盐铁官吏的重要职责,例如皮日休《赵氏女》一文记载,盐山赵氏女“其父贸盐,盗出其息,不纳有司赋,官捕得,法当死。簿已伏,就刑有日矣,赵氏女求见盐铁官,泣诉於庭”。①可见为了有效管理属下亭户,打击盐铁生产、交易中的犯罪行为,盐铁院设置监狱应该说也是犯罪治理的需要。但也应注意到,由于度支、盐铁转运等使行使拘禁之权,从而增加了地方监狱管理的复杂性。从一些史料记载中可以发现,唐代后期州县监狱的囚犯已并不完全属于州县司法官员管辖,甚至在州县监狱之外“私置牢院,而州县不闻知”的现象颇为普遍。②说明唐后期地方监狱的管理实际上已有别于唐前期。白居易在《奏阌乡禁囚状》中有描述的现象就是典型的例证:   伏闻前件县狱中有囚数十人,并积年禁系,其妻儿皆乞於道路,以供狱粮。其中有身禁多年,妻已改嫁者;身死狱中,取其男收禁者。云是度支转运下,囚禁在县狱,欠负官物,无可填陪,一禁其身,虽死不放。前后两遇恩赦,今春又降德音。皆云节文不该,至今依旧囚禁。臣伏以罪坐之刑,无重於死,故杀人者罪至於死。坐赃者身死不征。今前件囚等,欠负官钱,诚合填纳。然以贫穷孤独,唯各一身,债无纳期,禁无休日,至使夫见在而妻嫁,父已亡而子囚。③
  此文作于元和四年(809年),④以此推算这些“积年禁系”的狱囚应在唐德宗时期就已入狱。他们每日的口粮要靠妻儿乞讨供给,由于穷苦不堪,有的人之妻已经改嫁,有的人死于狱中之后,又将其儿子继续收禁,其凄惨之状不禁令人怜悯。这种现象并不只存在于阌乡县狱,此文副标题为《虢州阌乡湖城等县禁囚事宜》,表明虢州辖内的阌乡、湖城等县狱中都有这样禁身多年的狱囚。虢州即隋代的弘农郡,贞观八年(634年)改,乾元元年复名虢州,下辖弘农、阌乡、湖城、硃阳、玉城、卢氏六县,其中阌乡、湖城是该州望县。⑤虽然二县不能代表唐代所有州县监狱的状况,但是望县尚且如此,至于级别较低的州县恐怕情况也不容乐观。奏状中提到的阌乡狱囚的特殊之处在于他们都属于“度支转运下囚,禁在县狱”,因亏欠官钱而无力偿还,故而“一禁其身,虽死不放”。⑥可见,度支、盐铁转运使属下的狱囚,州县无权处分,甚至即便有朝廷颁布的德音、恩赦,仍不得释放。白居易还担心“度支盐铁使下诸州县禁囚,更有如此者”,⑦因而上此奏状。
  不出白居易所言,度支、盐铁转运使通过在地方设置诸院、场、监不仅获得部分地方监狱的管理权,而且还自设牢狱,囚禁、拷掠犯人。史称:“元和时,盐铁、转运诸院擅系囚,笞掠严楚,人多死。”⑧针对这种现象,给事中穆质提出两项改革意见,一是要求诸院官在科决囚犯时“请与州县吏参决”,⑨二是在对犯人执行死刑时“须与州府长吏监决”。⑩这两项措施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盐铁转运使诸院的司法权有所约束,但并未提出取消或禁止盐铁转运使擅自系囚,刑讯犯人的行为。这其实相当于给盐铁转运使诸院狱的合法性及其司法管辖权的正当性做了背书。穆质企图通过以上制度约束来达到“自是不冤”的目的,?輥?輯?訛但是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度支、盐铁下属狱囚长年累禁的现象仍未得到彻底解决。
  太和五年(831年)屯田郎中充山南道宣抚使唐扶向唐文宗奏称:邓州“内乡县行市、黄涧两场仓督邓琬等,先主掌湖南、江西运到糙米,至淅川县于荒野中囤贮,除支用外,六千九百四十五石,裛烂成灰尘。度支牒征元掌所由,自贞元二十年,邓琬父子兄弟至玄孙,相承禁系二十八年,前后禁死九人。今琬孙及玄孙见在枷禁者”。唐文宗敕曰:“如闻盐铁、度支两使,此类极多。其邓琬等四人,资产全已卖纳,禁系三代,瘐死狱中,实伤和气。邓琬等并疏放。天下州府监院如有此类,不得禁经三年已上。速便疏理以闻。”?輥?輰?訛从唐文宗這道敕令中可以看出,朝廷并没有要求禁止盐铁、度支等使在地方上行使拘禁之权,只是要求他们尽快疏理狱囚,勿使囚禁时间过久。到开成时期,度支、盐铁等使独自囚禁犯人的现象仍然存在,所以刑部尚书殷侑上言:“度支、盐铁、转运、户部等使下职事,及监察场栅官,悉得以公私罪人于州县狱寄禁,或自致房收系,州县官吏不得闻知。动经岁时,数盈千百。自今请令州县纠举,据所禁人事状,申本道观察使,具单名及所犯闻奏。”①由于亭户及土盐商隶属于盐铁使,向盐铁使纳利,因而盐铁监院对于这类人群有专属管制之权。唐宣宗时期,杜牧《上盐铁裴侍郎书》在描述朝廷罢盐铁江淮留后之后,土盐商的境遇时写道:
  盖以江淮自废留后已来,凡有冤人,无处告诉,每州皆有土豪百姓,情愿把盐每年纳利,名曰“土盐商”。如此之流,两税之外,州县不敢差役。自罢江淮留后已来,破散将尽,以监院多是诛求,一年之中,追呼无已,至有身行不在,须得父母妻儿锢身驱将,得钱即放……至如睦州百姓,食临平监盐,其土盐商被临平监追呼求取,直是睦州刺史,亦与作主不得。②
  盐铁监院是负责管理盐业生产、销售的机构,监院的设置始于乾元元年设盐铁使实行榷盐法之时。③宪宗时期右拾遗李翱上疏:“请各令观察使充本道盐铁使,场、监之任,悉归州县。”④此建议的采纳被认为是“盐监、盐场接管州县的盐税征收业务,成为法定意义上的、有权制定专卖价格的主要盐税机关”。⑤对于土盐商而言,他们须向监院纳利,州县只有征收两税的权力。自从江淮留后之职被罢废后,监院的追呼求取使得土盐商不堪重负,甚至将其“父母妻儿锢身驱将,得钱即放”,⑥即便是刺史也不能干预。
  唐后期度支、盐铁等使置狱系囚现象表明,盐铁监院狱已成为地方监狱系统的一部分。度支、盐铁狱的设置是对传统地方监狱体制的严重挑战,其在司法运转实际上独立于传统的州县监狱,即使有时将罪人寄禁在州县狱,亦不受州县管辖,这也是唐后期地方监狱体制的一大变化。
  结 语
  综上所述,唐代前期地方监狱大体分为州、县两级,但在不同地区又存在一定的差异。地处京师的府县狱与大理寺狱等京司机构在法律上有严格的权限划分。府兵制下的军士在户籍上一般仍属州县狱管辖,只是在西州等偏远地区由于军事上的需要,在实行行军制度的过程中逐渐发展成为镇军制度,因而西州除了有州狱法曹之外,还有虞候司亦可审讯囚犯。安史之乱以后,唐后期政治体制发生巨大变化,节度使集藩镇政治、军事及司法监察等权于一身,虞候司演变成为马步司成为节度使军府中的重要司法审判与囚禁机构。经济形势的变化也同样影响着地方监狱机构的设置,由于盐铁收入成为唐后期重要财政来源,为了有效管控盐户、盐商,打击盗卖私盐行为,盐铁监院置狱成为时势所趋,该狱可对隶属于盐铁使的亭户及盗鬻犯罪行使拘禁审判职权,州县官吏无权过问。在地方监狱体制变化的过程中,唐后期户籍之外另立名籍的现象与之相呼应。无论是名隶军籍,还是隶于盐铁使,其目的都是为了逃避州县徭役,甚至不受州县管治,在这种状况下设置军狱、盐铁狱也是很有必要的。这些地方监狱体制的变化其实也是唐后期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的反映,并被宋代所继承。北宋司理院的前身即唐代的马步司,⑦诸路转运使及提点刑狱司也是从唐代的巡院发展而来,⑧可见地方监狱体制的变化亦为唐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大变革。
  【作者简介】王旭,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隋唐五代制度文化史研究。
  【责任编辑:杜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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