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ericans”的民族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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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地说,国际学术界都承认,十八世纪末兴起于新大陆的那个国家是一个“新民族”(New Nation), 其准确的英文名称叫作“American Nation”。这是一个“移民国家”,因为它的人口主要是来自英伦三岛及其他欧洲国家的移民及其后裔,而以英语为通用语。但我们却不能简单地说它就是英国移民或欧洲移民的国家,因为这个民族或国家的主要支柱和构成基础,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那些移民及其后裔,而是他们在新的环境和生活中经过融合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族群,即十八世纪四十至七十年代才诞生的“Americans”(美利坚人)。
  然而,关于“Americans”在美利坚民族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长期以来在我国学术界不无争议。一九五七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黄绍湘著《美国早期发展史(一四九二至一八二三)》,把“Americans”(作者当时译为“美洲人”)的诞生视作美利坚民族形成的标志,该书第三章第二节的标题便取名《美利坚民族的形成》。而二零零一年由同一出版社出版的,由杨生茂、刘绪贻主编的《美国通史》第一卷,则以“民族的概念在今天已不再有公认的界定”为由否认“Americans”在民族学上的意义,认为“Americans”的产生只是“共同体意识增强”的表现。
  虽然上述观点各有所据,但笔者仍固执地认为,“Americans”的诞生具有明显的民族学意义,它虽然不是美利坚民族完全形成的标志,但也不仅是英属北美殖民地共同体意识增强的表现,因为它在某种意义上已是一个新的融合了不同血缘并有着共同地域和文化意识,而又不同于原来的英格兰人及其他欧洲人的族群,其诞生应是美利坚民族初步形成的标志,或者说是一个正在形成中的新民族,否则把新大陆上诞生的这个“New Nation”称为“美利坚民族”,就失去了民族学的意义。如果我们把它放到以下的概念链,即“Settler—Americanizer—Americans—People—Nation”中去考察,就不难找到“Americans”在民族学上的来龙去脉及它们之间的血脉联系,进而确认其在美利坚民族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因为这些概念产生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每一次转换都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但其取向或演变方向却是一致的,这就是朝着一个新的民族的形成的方向演进,因此,它们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下面,我们就结合具体历史背景,先分别对这些概念做一考察,然后再谈“Americans”在民族学上的意义。
  I.“Settler”(移民)。它是我们所说的“概念链”中的头一个概念,也是与“Americans”形成有关的第一个概念,有时也作“colonists”。与往后的情况不一样,早期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移民均来自英格兰,只有一六二零年随“五月花号”来到普利茅斯定居的、被称为“Pilgrims”的分离派清教徒,是辗转经荷兰来的。“Pilgrims”虽然被称为“移民始祖”(Settlers’Fathers),但由伦敦弗吉尼亚公司组织的、于一六零七年在詹姆士敦创建定居地的那些人比他们要早十三年。从宗教背景看,英属北美殖民地早期移民大多数归属新教,但并非所有移民原来都信仰新教,也有少数人信仰天主教和其他宗派,清教徒是当时最大的一个宗教团体,不仅居住集中(包括整个新英格兰)而且管理最严。不过,从社会身份看,他们虽然都拥有“臣民”和“移民”双重身份,但占第一位的还是“英王的臣民”。这在历次英王颁发给相关组织和人员的特许状中都可以找到根据,如一六零六年英王给弗吉尼亚公司的特许状,一再称获特许者即殖民组织和个人为“our loving subjects”(我们可爱的臣民)。连随一六二零年“五月花号”在科德角登陆的、主张在殖民地实行“自治”的分离派清教徒,在其《公约》中也仍然称自己为“the Loyal Subjects of our dread Sovereign Lord King James”(国王詹姆士陛下的忠顺的臣民)。尽管如此,若没有除“臣民”之外的第二重身份即“移民”的身份,就不会有以后的“Americanizers”和“Americans”的出现,因为作为“移民”,他们才会不远千里告别母国英格兰来到尚处于“蛮荒之地”的新大陆开疆拓土,并有了不同于母国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生活与经验,而这种新的生活和经验乃是其发生民族学演变的前提和条件;作为“移民”(而不是臣民),他们才会与土著印第安人接触并发生所谓“哥伦布交换”(Columbus Exchanges),而与土著人的“互动”(interaction)便成为所有英属北美殖民地生活的特点。此处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由于英属北美各殖民地是分别根据英王的特许状(charter)建立的,在大英帝国范围内其权力关系处于垂直状态而令各殖民地之间互不相属。
  II.“Americanizers”(美洲化的人)。移民的第二重身份虽然启动了与土著人的“互动”,但这种“互动”的发展方向并非只有一种可能性而是两种:或者是移民们逐步被“印第安化”,或者是土著印第安人逐步被“欧化”。而假若第一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便不会有“美利坚人”的产生,进而也就没有“美利坚民族”的形成问题。所幸的是,由于以下两种情况或因素的存在而避免了移民的被“印第安化”:一是英国和欧陆移民在文化上对于印第安人的优势,因为当时欧洲文明已进入“资本主义时代”,而土著印第安人还处于原始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二是移民们始终保持着对被“印第安化”的警惕,他们不断地向印第安人学习种植和技艺,但绝不放弃在母国形成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其结果,所谓“哥伦布交换”就成了“两股道上跑的车”(a two-way street),移民们虽然远离了母国和欧洲,并不断地适应新大陆的环境和生活,也向土著学会了许多种植和技艺,却并没有因此而被“印第安化”,而有了詹姆士·阿克蒂尔(James Axtell)所说的“Americanize”,以往纯粹的英国和欧洲移民也就成了“Americanizers”。但是由于当时各殖民地在法理上互不相属,而形成所谓“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因而移民们对本殖民地人的认同,往往高于对同属于英王“臣民”的其他殖民地人的认同,并因而有了“virginians”(弗吉尼亚人)、“Pennsylvanians”(宾夕法尼亚人)和“New Yorkers”(纽约人)、“New Englanders”(新英格兰人)之类的称呼。他们在性质上都应归于上面所说的“Americanizers”,只不过被各殖民地分割了,即被地区化或本土化了。这种趋势从十七世纪中后期起,被越来越多的“土生白人”(native white)的出现所加强,因为“这些土生白人”作为移民在殖民地出生的第二代或第三代、第四代后裔,除通过传承或教育还保留着与母国文化传统的“脐带”而外,已没有了前辈那样的对母国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的直接经验和记忆。他们还是“白人”,但已是“土生白人”,离开了他们所谓“Americanizers”就失去了重要的社会支柱。应当指出,“土生白人”中可能有少部分是“Creoles”(克利奥尔人),但在历史上“Creoles”主要指西班牙人或其他白人在新奥尔良和中南美洲的子孙,而新奥尔良当时尚不属于英属北美。   III.“Americans”(美利坚人)。诞生于十八世纪四十至七十年代,其诞生可视为移民在新大陆演进的第三阶段。其背景是:(一)殖民地的繁荣和发展迅速打破了各殖民地的孤立状态。一六六四年英国人夺取荷属殖民地“新阿姆斯特丹”并改名“纽约”(New York),英国人南北两大块殖民地从此得以连成一片。一六七三年波士顿与纽约正式通邮,十七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在殖民地之间修筑“大车道”,到十八世纪中叶各殖民地之间经济、人员和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以致一七三二年由本杰明·富兰克林在费城出版的《穷理查年鉴》几乎成了英属北美殖民地家喻户晓的读物。(二)在上述各殖民地之间频繁交流的情况下,英国人之间和英国人与其他族裔殖民者之间的聚集、通婚与融合得以实现。早在十七世纪四十年代新阿姆斯特丹某村庄就居住着讲十八种语言的居民,而今各民族之间的混杂与通婚现象就更普遍,以致一七六二年时有人发现在纽约有这样一个马夫(groom),其祖父母由英格兰人和荷兰人结合而成,他的一位叔叔却和一位法兰西妇女结了婚,而他本人和他的三位兄弟则分别娶了四个不同民族的女人为妻。(三)各殖民地之间的交流和各民族之间的通婚,使英属北美人的共同体意识明显增强。十七世纪四十年代,“American”已作为形容词出现于某些报章杂志,不久它已作为名词出现于马里兰一家报纸刊登的诗作之中。这时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对自己身份的认同也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他虽然还继续称自己为“英王的臣民”,但已是“an American subject of the King”。而一位波士顿报人则在一七五零年告诫他的读者,要喝“American beer”(美利坚啤酒)以便使自己摆脱“外国人的控制”(from being beholden to foreigners)。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Americans”(美利坚人)不仅作为一个概念而且作为一个族群应运而生:先是在一七六零年,在纽约举行的“反印花税法”大会上,由克里斯多弗·加兹登正式提出:“在这个大陆上,不应再有新英格兰人、纽约人的区分了,大家都是美利坚人(Americans)。”后是在一七七四年九月第一届大陆会议上,由著名革命家帕特里克·亨利庄严地重申:“弗吉尼亚人、宾夕法尼亚人、纽约人和新英格兰人之间的差别已不再存在了,我不再是弗吉尼亚人,而是美利坚人(American)。”请注意,从大英帝国的角度看,“Americans”概念的产生或许只不过是英属北美地区意识的顽强表现,但如果从“美利坚民族”形成的历史背景看,其重要性恰恰就在于它的超地方性、超区域性。“Americans”的诞生,就“移民”演化而言,它是一个新的进展;就族群关系而言,它意味着某种融合;就社会身份而言,它展示了新的认同;从概念整合上看,它是一种必要的统一。正因为如此,这些“Americans”被时人视为“a new race of men”(一个新的族群)。
  IV.“People”(民族),见于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在费城召开的第二届大陆会议上通过的《独立宣言》,该宣言的原标题明确宣布:它是由十三个殖民地的代表“共同一致通过”的,有三十六位代表在原抄件上留下了亲笔签名。以笔者个人之见,作为美国建国史上一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宣言通过以下诸点实现了“Americans”民族意识的升华:(一)宣言不再称“Americans”为“race”,而是把“美利坚人”改称为“people”(民族),在一个比较正式的意义上赋予“Americans”以民族内涵;(二)宣言把“人人生而平等”即个人的平等推及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向国际舆论界发出了美利坚人追求民族“分离”(separate)即“独立”的诉求,从而确认了美英关系是“one people”(一个民族)与“another people”(另一个民族)的关系;(三)宣言不仅确认“Americans”已上升为“one people”(一个民族),而且在性质上把这个民族界定为“a free people”(一个自由民族),因而认为英王已不再配做这个自由民族的统治者,其文字见于宣言倒数第三段最后一句;(四)这个自由民族的存在形式,已不再限于“美利坚人”在地域与认知上的一致,而是有了一个正在拟议中的国家即正在诞生中的“美利坚合众国”,当时称之为“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尽管它还不是一个专有名称,但所使用的“America”一语透露了它与“Americans”的内在联系;(五)“美利坚合众国”虽然还是一个拟议中的或非正式的国家,但它实际上已有一个载体或依托,即发表了《独立宣言》的“大陆会议”(Continental Congress),尽管“大陆会议”本身也有一个由“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到“联合邦”(United States)的演变过程;(六)“大陆会议”作为英属北美第一个跨殖民地的代议制机构和北美独立革命的临时决策和指挥机关,不仅为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的创建做了重要的组织准备,而且很自然地在正式宣布了“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诞生的《邦联条例》(一七八一)中转变为“邦联国会”。总之,在一七七六年《独立宣言》中,从概念到结构,“Americans”作为一个正在形成中的新兴民族的演进都获得了新的进展,“people”已成为这个新兴民族的由大陆会议权威认可的称号,而“大陆会议”便是它现存的组织形式。只是需要记住:第一,“people”还不是一个成熟的现代民族,“people”大约只相当于俄语中的“Наροднстъ”,尚未脱离与部族和种族的联系;第二,即使《邦联条例》已正式将这个新大陆上的新国家命名为“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但也还不是一个完善的国家,因为它将“主权、自由和独立”保留给了地方各州,而中央机构也不健全。唯一值得庆幸的是,《邦联条例》宣布这个刚组建的联盟是一个“永久性联盟”(Perpetual Union),这为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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