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是名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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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传统法内核是什么的问题一直困扰现代法史学。讨论揭示,虞夏后秩序之纲是服制,服制的内核是名分说。以孔子、邓析、韩非为代表的儒、名、法三家名分说的疏解昭示,名分学说是传统秩序观不可或缺的节点。“名”、“分”字源讨论揭示,此二者浓缩了古代华夏思想家的是非认知。模范性法典《唐律疏议》的构造解析显示,名分是断狱理论构造的基本材料,名例律、断狱律首尾相顾,腹裹诸罪名的构造为狱吏以抽象思维高效断狱奠定基础。汉以来疑案审理的解析揭示,成功的法律适用都基于狱吏谙熟名例说及相应的思维规律。但“权利义务”说临疑案不可承用。服制、名分学说及法典构造与疑案审断的解析无不显示,传统法是名分法。此认知是深入研究、参比西方法的一个理路。
  关键词:服制;名分;法典构造;法治效率;本体论
  作者简介:周兴生,男,德国汉诺威大学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从事法律思想史及法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6-0105-09
  自“权利义务”说传播以来,中华文化资源与西方法律思潮的和谐迄今犹梦。认知、译介时常在历史运动中陷入漩涡。文化自傲与俯就传译两者都不能阻碍务实思考,求是之欲不曾断绝。
  法律之学不可远离秩序,更不可不保秩序。民族文化传统系其保障。在华夏大地,断案之准与速都非备急之方,而是历史使命。为此,须当为传统法学说“会计”余额,所图不唯公断疑案,亦欲与域外法系学说“清算”,远期目的是交流畅通,协力营筑大同世界。
  既然“会计”,则须刨“数值”之根。发掘所得,即服制为名分大体。三代以降,服制日渐化为身影,真身即名分学说。“名”是抽象思维根基,又是推理纲绳,它还陈述推理进程,又是检讨思维是非的工具,故融汇本体与方法二者。“分”是现实价值的浓缩,是既存,也是调整的对象。此二者融合则是认知、汇总华夏断狱智慧的公式。
  一、基于名分的服制为邦国秩序枢要
  若论服制,《国语·周语》所记已具系统:“昔我先王世后稷,以服事虞夏。及夏之衰也,弃稷不务,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而自窜于戎、狄之间。不敢怠业,时序其德,纂修其绪,修其训典,朝夕恪勤,守以敦笃,奉以忠信,奕世载德,不忝前人。至于武王,昭前之光明而加之以慈和,事神保民,莫弗欣喜……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1](P2-4)
  此文献记载了先周贵族未忘旧训,保存了尧舜时代的典制及秩序观。此秩序观的枢纽即服制。韦昭解“纂修其绪”云:“纂,继也。绪,事也。”陈瑑认为:“纂缵同音,亦同义。《说文》‘缵,继也。’《书·仲虺之诰》:‘缵禹旧服。’《豳风》:‘载缵武功。’皆训缵为继。《礼·祭统》则云:‘纂乃祖服。’《汉书》班固叙传‘纂尧之绪’皆以纂为缵。‘绪,事也’本《尔雅·释诂》……”[2](P331)这就是说,传统秩序作为规范,其源是服制。离开它,夏商周以降的秩序观会失去地基而为空中楼阁。
  后世学者坚信服制所含理性,晋傅玄曾言:“先王之制礼也,使疏戚有伦,贵贱有等,上下九代,别为五族。骨肉者,天属也,正服之所经也。义立者,人纪也,名服之所纬也。”[3](P2507)尽管服制如此重要,但历代不曾考究其内涵。即使在规范性极强的《唐律疏议》等典章中,也不见此学名的系统研讨。其实,“服事”、“服制”的核心是名分。傅玄以“正服”、“名服”论服制系其证:“正服”本乎“亲亲”,“名服”本乎“尊尊”。“亲亲”是自然之力造就的父子名分,尊尊是社会能力发挥及认可造成的名分显要与荣宠。
  今案,服制源于虞夏传统,联结此“服制”的范式是经籍中的“常法”。它在先周的基本称谓是“有常无赦”,此说本于周公旦。《春秋左传·文公十八年》:“仆因国人以弑(莒)纪公,以其宝玉来奔,纳诸宣公。公命与之邑,曰:‘今日必授!’季文子使司寇出诸竟,曰:‘今日必达。’公问其故。季文子使大史克对曰:‘先大夫臧文仲教行父事君之礼,行父奉以周旋,弗敢失队。曰:‘见有礼于其君者,事之如孝子之养父母也;见无礼于其君者,诛之,如鹰鹯之逐鸟雀也。’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行父还观莒仆,莫可则也。孝敬、忠信为吉德,盗贼、藏奸为凶德。夫莒仆,则其孝敬,则弑君父矣;则其忠信,则窃宝玉矣。其人,则盗贼也;其器,则奸兆也,保而利之,则主藏也。以训则昏,民无则焉。不度于善,而皆在于凶德,是以去之。’”
  作为典章名称的《誓命》是专名,同时有基本义素。双义素决定了《誓命》属高等级规范。(《尚书》)“誓命”之“命”训“令”。“誓命”是必行之令,含禁令。所禁者是主流观念唾弃的犯行:毁名分、掩贼、窃贿、盗器。其中,“掩贼为藏”是当禁的重点,由于它为毁名教提供了庇护所,是重点打击对象。
  《誓命》诸条中,前四条无疑难。其后四条与刑典适用需训释:“主”训“明白”,其全句谓“明白被庇护者所毁的(令)名”。“赖奸之用”谓“指靠使用被盗之器”。周公旦定性、定刑措云:“为大凶德,在《九刑》不忘。”“凶德”之“德”训“得”即“有所获”,但此行为是“凶得”,即将引发名教之灾之“得”。其实施者应该受严厉处罚,他(她)的犯行是罪行,不可赦免。“有常”详后。“在《九刑》不忘”之“在”训“察”。“九刑”即杨伯峻引郑玄注《尚书·吕刑》谓“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加以流、赎、鞭、扑四刑”1。“忘”训“妄”,即失度。
  “有常”应当从《大戴礼记·保傅》的寓意层求得:“及太子既冠,成人,免于保傅之严,则有司过之史,有亏膳之宰。太子有过,史必书之,史之义不得不书过,不书过则死;过书而宰彻去膳,夫膳宰之义,不得不彻膳,不彻膳则死。于是有进善之旍,有诽谤之木,有敢谏之鼓……三代之礼,天子春朝朝日,秋莫夕月,所以明有别也。春秋入学,坐国老,执酱而亲馈之,所以明有孝也。行中鸾和,步中《采茨》,趋中《肆夏》,所以明有度也。……食以礼,彻以乐。失度,则史书之,工诵之。三公进而读之,宰夫减其膳,是天子不得为非也。《明堂之位》曰:‘常立于前,是周公也。诚立而敢断,辅善而相义者,谓之充。充者,充天子之志也。常立于左,是太公也。絜廉而切直,匡过而谏邪者,谓之弼。弼者,拂天子之过者也。常立于右,是召公也。博闻强记,接给而善对者,谓之承。承者,承天子之遗忘者也。常立于後,是史佚也。’”[4](P52-54)   此文献底蕴是,行为准乎服制法度,服制基于名分:“常”最初是“裳”象征的等级秩序,两字以读声同而相通。“常”是“衣”的对义字,“衣”涉及远古禘祭,这里无须展开。“常”含有行为准则,系世俗“服装”之源。“常”是服之下者,而“服”是贵族冕服总名,冕旒系其代表。冕服的象征性来自其形制、质料、模样、数目的确定性,是君臣秩序的集中表现。文献中,国君四面都临约束:周公立于成王前,谓周公传先辈服制于成王。
  成王左右亦有“常”,并行诸部君主亦行先王服制,成王身后是史佚。这种体位关系象征名分的方位度数:天子在中谓君得服制之中。史佚在后谓史佚承受周成王服制,兼顾旁系服制,并以记载垂范后世。据此,服制是先王设定的名分秩序,服制对今君有约束力。
  《春秋左传·文公十八年》案以鲁司寇逐仆告终,此为“有常不赦”。季文子使太史答对鲁文公之问,文公不能屈之,史克有诘难国君之分。
  经籍中“凶服降名”则基于名分受损,《春秋经·僖公二十四年》:“冬,天王出居于郑。”天子去畿内言“巡守”,这是依礼用名。《曲礼下》:“天子不言出。”鲁史记“出居”指周襄王避难,由于王子带撵他出走。《春秋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冬,王使来告难曰:‘不谷不德,得罪于母弟之宠子带,鄙在郑地氾,敢告叔父。’臧文仲对曰:‘天子蒙尘于外,敢不奔问官守。’王使简师父告于晋,使左鄢父告于秦。天子无出,书曰:‘天王出居于郑’,辟母弟之难也。天子凶服降名,礼也。”
  “降名”指天子自名“不谷”。“谷”谓“实”,天子自知“不能实天子之名”,名既不指实,故言“降名”。“得罪于母弟之宠子带”谓臣弟为难兄君不合服制,故而“敢告叔父”。襄王自降“天子”之名而为“不谷”。“凶服”即襄王自认王子带残损服制内名分。诸事与襄王当时衣着装束毫无瓜葛。
  概括上述,“常法”是服制的别名,其功能是保障名分,不赦之刑是保护名分的利器。纵横秩序离不开名分。
  二、春秋战国时期名分学说要义疏解
  春秋战国时期的名分学说是华夏哲学史上璀璨的冠珠,光亮最足的学说无疑发自孔子。此学说即“正名”说。《论语·子路》记载:“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论语·颜渊》记载:“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
  子路针对卫国嗣位紊乱等发问,孔子答以“正名”。朱熹云:“是时出公不父其父而祢其祖,名实紊矣,故孔子以正名为先。”[5](P142)刘氏正义云:“正名者何?正世子之名也。”[6](P886)其时,灵公死而蒯聩为世子,不得立,所立者为蒯聩之子。
  《史记·孔子世家》亦云:“孔子自楚反乎卫。……是时,卫君辄父不得立,在外,诸侯数以为让。而孔子弟子多仕于卫,卫君欲得孔子为政。子路曰:‘卫君待子为政,子将奚先?’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反顾南子所为,知刘氏正义一说虽是,但不及“正名”说主旨。问题的根本是,立孙即位而舍父,不合三代以来的继承法,这导致数人争为君。其实,孔子“正名”旨在持久解决“争为君”的继承法问题。
  因此,“言顺,则事成;则礼乐兴;则刑罚中;则民有所措手足”,数言切中秩序要义:君臣民之间秩序井然,全社会秩序矗立于分定度明、各有所止的坚实基础上。“刑罚”不是法治主旨,只是预备措施。西周统治者“期乎无刑”的理想有了度数上的可行性,这是一种观念飞跃。
  子路之问不针对名实不称现象,他欲知为政法门,重建政治秩序。自此关联可知,孔子“正名”说也是为政的门径,晋鲁胜《墨辩注》云:“名者,所以别同异明是非,道义之门,政化之准绳也。”这是对孔子“正名”说功能谱系的缩略述评。
  《论语·颜渊》中“齐景公问政”的“问政”指询问如何为政。孔子认为,为政的前提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君”之前“君”字用于定名,后“君”字给为君者定分。“君君”句谓:有君之名者当为君应为之事。其含义清,故为后世儒生频繁援引。不明传统法治的学者很容易将它视为纯社会伦理学说。
  孔子也曾践行“正名”学说。杨树达《论语疏证》引《韩诗外传》卷五云:“孔子侍坐于季孙,季孙之宰通曰:‘君使人假马,其与之乎?’孔子曰:‘吾闻:君取于臣谓之取,不曰假。’季孙悟,告宰通曰:‘今以往,君有取谓之取,无曰假。’”[7](P303)
  孔子认为“君取于臣”之语为正,“君使人假马”之语非正。这里的“名”指称君臣高下秩次,这种秩次是行政制度尚存的表现。孔子以“取”代“假”是一字之更,而“取”申明了上下法律关系,即“君臣”关系,这是最关键的信息。依《说文解字》,“取,捕取也。从又耳”[8](P116)。其引申义是臣听命于君,这是行政隶属关系。而“假”字今谓“非真”,引申义是“借用”,如“假途”。依季孙言,君与臣是平等物主之间债的关系,这扭曲了上下关系,将致君臣间上下关系扭曲为平等关系,君臣之争将获得温床。孔子一字之改揭示了两种法律关系的理解悬若天壤:季孙言下之君不是君,而是与宦者同等的债约一方。
  邓析为“竹刑”事久为法学界稔熟,其代表性学说即名学之上的事实认定说:“循名责实,案法立成。……治世位不可越,职不可乱,百官有司各务其刑。上循名以督实,下奉教而不违。”[9](P3)
  前两言萃取法哲学要素:以名为抽象思维、演绎的基础,认定法律事实,而后案法成立罪名。这恐怕是传统法史上最简洁的罪名成立说,其系统性明确。后面五句是“不争”社会的应然原则:“治世位不可越,职不可乱。”“治世”谓秩序井然之世,“位不可越,职不可乱”为其前提。“百官有司各务其刑”强调职司各有分守:百官有别,其刑亦有别。“刑”谓“范”,“百官有司”之范不同,范的内涵亦不同,相异内涵可解释为“分异”。官吏秩次之上是君。据此,邓析从君臣之名相别出发,坐实君臣之分:君之分在于“循名督实”,臣之分在于“奉(君)教而不违”。邓析口中之“名”足以指实,是物名,是行为定义,是定义排比,也是逻辑推理的浓缩。君知此而用,不仅能明辨是非,而且能教百官。   《韩非子·制分》阐释了邓析观点:“故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有持,以异为分不可谓分至于察。君之分,独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10](P420)
  韩非之法是君王之法,君王之法有成,其标志是有刑赏,刑赏的标志是有无“分”。“分”的内涵参差不等于简单的区别,应是“相异而且察”,即省知细微之别。韩非将“分”别为君之分与民之分。君独,故君之分独。君在上,故是枢轴的高端。民之分在于循刑赏而不敢违禁。韩非的主旨是:君恃独分制民分以刑赏。故而韩非的“制分”说仍是名分论。
  《吕览·审分》记:“凡人主必审分,然后治可以至,奸伪邪辟之途可以息,恶气苛疾无自至。夫治身与治国,一理之术也。”此思想与韩非的名分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人主即君,“审分”为君审查臣下是否落实他曾给予的分,此即度数确定之分,此为刑赏之故。君审分则举国皆治,其要归于君有认知能力,审断名分不称的案件。
  在此,“名”“分”二字语源的澄清非常重要。许慎训“名”:“自命也。从口从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见也。故以口自名。”[11](P31)许说有本。甲骨文“名”不从夕,而从弦月,从口。其字作。[12](P22)许说之夕即甲骨文中的弦月,引申而为夕。弦月为月相,含历术。上弦月、下弦月指日数为月初、月末。日阳而月阴,此为古训。以口名物而知声言之物以某时存在,这是定义。学者用名,不必目睹此物,物在阴而以名闻。闻者不必睹物而知之,这是抽象思维。
  “分”的源头更远,其甲骨文构造涉“八”字,西安半坡遗址陶器刻符曾见此字,此字形成于母系氏族社会中、晚期。《逸周书·尝麦》篇云:“是月,王命大正正刑书。王若曰:‘宗揜大正。昔天之初诞,作二后,乃设建典,命赤帝分正二卿,命蚩尤宇于少昊,以临四方……”
  赤帝即炎帝末孙,二卿可能指蚩尤与黄帝。许慎释“别”为“分”。“天初诞,作二后”之“后”已含“别于常人”之义。依朱右曾校注,“二后”当作“元后”。[13](P152)“元后”之“后”是母系社会末发号施令者,此人能“设建典”,即布告建邦制度,似今日布告基本法。“元后”有至高之分。“赤帝”之“分”低于“元后”,故“元后”能命赤帝“正二卿”。“正”应解释为“纠正”之“正”,或“矫枉”。“二卿”指黄帝、蚩尤。这是华夏政治秩序史上“分”的最早谱系:元后之分至大,下一阶是赤帝,赤帝之下是黄帝、蚩尤。他们各有其分,此构造含易教因素,颇涉易传体系,在此不必展开。
  “分”又谓“别物”并归配诸物,是传统行政秩序的保障。《春秋左传·闵公元年》为证:“晋侯作二军,公将上军,大子申生将下军。赵夙御戎,毕万为右,以灭耿、灭霍、灭魏。还,为大子城曲沃。赐赵夙耿,赐毕万魏,以为大夫。士蒍曰:‘大子不得立矣,分之都城而位以卿,先为之极,又焉得立。不如逃之,无使罪至。为吴大伯,不亦可乎?犹有令名,与其及也。’且谚曰:‘心苟无瑕,何恤乎无家?’天若祚大子,其无晋乎。”
  此文献的核心是晋侯“分大子城而位以卿”,另有先周传位幼子长子逃逸的习惯法。晋侯封申生于曲沃,营建城池,命之以卿。士蒍剖析说:“大子不得立矣,分之都城而位以卿,先为之极,又焉得立。不如逃之,无使罪至。为吴大伯,不亦可乎?犹有令名,与其及也。”长子继位是常法,晋侯今为长子筑曲沃城,封之于此,命之为卿,其嫡亲血缘被排除在即位事外,这动摇了申生继嗣的名分根基。从此推断,晋侯不欲传位给申生。士蒍进言申生,不能为继嗣,则应该逃离,弃卿位,像当年吴太伯逃亡荆蛮,示己不可用,毋使外人诽议父亲违常法传位:自己断发文身,谓不受束发冠服之教,不足以继位。此即隐父之恶,尽为子的本分。
  传统哲学名实论以“分”对应实,人们生活中相争的直接对象是“分”,引发矛盾的原因也是“分”,赖以止争的实物归配也是“分”。此案中,“分”有二义:其一,君赐分;其二,儿臣依例逃逸之分。分封之例见于《礼记·祭法》:“天下有王,分地建国。”申生拒绝此分(配)之分出自先周法例。长子合当有世子之分,今君造就“分”,非“以名而分”,导致二分相敌。倘使申生如吴太伯逃亡,必合法解决二分相敌局面。“名分”二字足以解释此案涉及的任何问题。
  若以“权利(力)”解释,问题本质难以显现:以“权力”谓“势”,申生无势。子在父下,申生何势之有?以“权力”为“能”,申生不能敌其君父,故无能。若论文献隐含“权宜”之“权”义,则“权”仅是价值判定方法论之一,此即“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14](P198)“权”谓衡度轻重,指思维方法论上的权式。士蒍之议是“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的思维权式。德国法哲学家阿列克西曾撰文专论此思维模式。[15](S.771-792)它是审判方法之一,属传统法上听讼之道。“权”字既无表达力,“利”失依托,“权利”说尽丧说理阵地。
  总之,儒、名、法三家名分论本质相似。儒家名分说更重视名分在礼法上的奠基特性,名分观是社会成员辨别行动范围的指针。名家名分观时而有审案道论特点,时而有君以刑教臣的刑教思想,民守分效法臣守君定分的指导思想。韩非名分说突出了法律工具论,君王以法导民达致自定目的。万众行为准乎君法包含的名分,重法畏禁,君、民思想与行动得以统一。秦王治下,秦国强盛无敌。这多少是《吕览》及韩子名分说被秦王采纳后治国的结果。名分说的底蕴在于,它既涵盖抽象(名),又能与实融通(分)。它是传统法从虞夏到周秦,降及隋唐宋元明清不衰的学说支撑。   三、名分是《唐律疏议》殿堂的砖瓦
  从媒介形式看,历代规范寄托在鼎、竹、绢、纸上,或命之曰《律》、曰《刑》、曰《通制》,或今日之《法》,诸般差异不足以改变其名例体系。“例”谓“列”,“列”即“纵向剖开”。其构造是,名分有单有众,纵向剖开则是列,这彰显了高下之别。它含浓缩的行政制度,又以高下统平行,体统特性明显。历代刑书含名例篇,这显示其高等抽象性,故而方便断狱。
  将《唐律疏议》类比建筑物,其砖瓦则是名分。它既是基础材料,又是建筑物的覆盖,其特性统一、完整。《唐律疏议》中的《名例律》堪为模范证据,它既指导狱吏断狱措刑,又指导狱吏定谳。《唐律疏议》中,《名例律》与《断狱律》为首尾,两者前后呼应,中如大腹瓮,容纳各种事例、罪名。狱吏既然谙熟名分说,此律的平讼功能发挥不因案情复杂受阻:“名”为全篇红线,贯穿如一。大者如政治暨名教秩序、君主安危、朝廷组织,小者如牲畜饲养、收养合户等,但凡涉讼,无不一决于法官。“断狱”二字总其职分,名其事项。法官是否以名教定分,亦凭借名分而断,法官水准又得以保障。总之,《唐律疏议》理论构造的抽象力与功能链条的元素是名分。
  察问《唐律疏议》的指导思想,《礼记·曲礼》能够解答:“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名例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的思维理路无歧。后世有人诟病《唐律疏议》包含所谓不平等的“身份罚”。这个观点是否公平,需要甄别。
  《名例律》有“八议”之律:“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八”指“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即既存的业绩、血缘关系、品性、等级诸名。凡讼涉此情,法官须减等治罪。减等的前提是正犯罪名属十恶条外,而且是流罪以下之罪。“八议”显然涉及量刑的公平性论题,学界诋訾者以为此刑措是身份上的刑罚特权。
  如此诟病混淆了基本名分:刑罚前提是罪名认定与量刑,罪名认定之后是议罚、量刑。议罚者依律减等处罚是法官的本分。为绝对公平计,倘使认为正犯社会地位应随着定罪而消亡,则必抽空正犯事发后任何社会关系。那么,如何认定其犯行的社会严重性?
  在此,须将“八议”与孔子“正名”说挂钩: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血缘牵连,这只能用“亲”名概括。子相对于父应尽孝,这是其分。孝行不周,为父告官,狱吏自然能考虑到父慈为人性之本。《唐律》容纳人性要素,这说明创作者深知人性是邦国维持的基础。无端贬低基于人性等的“同罪异罚”,强求“同罪同罚”而不能消灭亲疏、阅历、能力差异等要素,将致贬毁者毫无临讼理性。
  作为法律形式的律、令、格、式,它们也不脱离名分范畴存在。官吏职分不同,其理事当用之名亦不可等同。
  名分体例为《宋刑统》继承,传及《大元通制》、《大明律》,乃至《大清律》。可以这样讲,离开了名分说,整个中华礼法体系失去根基,狱讼、职置等行政体系必然崩溃。
  四、名分说是疑案审理的不二法门
  漫漫历史长河沉淀了一些值得琢磨的疑案,它们有类型化的特点。
  疑案一:“田叔烧狱词而迁鲁相。”梁孝王使人刺杀故相袁盎。景帝召田叔案梁。具得其事。乃悉烧狱词,空手还报。上曰:“梁有之乎?”对曰:“有之。”“事安在?”叔曰:“焚之矣。”上怒。叔从容进曰:“上无以梁事为也。”上曰:“何也?”曰:“今梁王不伏诛,是汉法不行也。如其伏诛,而太后食不甘味,卧不安席,此忧在陛下也。”于是,上大贤之,以为鲁相。[16](P653)
  依拿破仑以后西方行政法体系,此案毫无理性:臣替皇帝做主销毁狱词是臣越权、枉法,应受重罚。今非但不罚,反受大任。认知片面的法官必觉十分悖理。倘若认为皇帝不知王法,现代人知王法,这很荒谬。强以、义务等名词解释皇帝的王法观,必致阐释失败。景帝所知的王法异于现代人所讲的王法:皇帝是君,田叔为使,能以王法给梁王定罪。但景帝与梁王是胞兄弟,其母亲尚在人世,母子之名是名分之纲,统辖兄弟之名。倘使田叔行王法,窦太后以为景帝授意田叔处罚胞弟,必怪罪景帝不孝,母子名分沦丧。景帝为君而不孝,这违背通法。况且,母亲的说辞将决定其宗人名分,皇帝归宗将是问题。勉强行王法,必致皇帝不被母亲与宗人府容忍,皇帝将失宗人名分,帝位亦将悬空。景帝知本末,田叔亦知名分源流,把握了这个理论根本,故焚毁狱词。他们深谙宗法与王法区处,颇知亚圣王法说,即经学史上的“桃应悖论”。
  《孟子·离娄上》曰:“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舜尽事亲之道而瞽瞍厎豫,瞽瞍厎豫而天下化,瞽瞍厎豫而天下之为父子者定,此之谓大孝。”《孟子·尽心上》:“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孟子以为,天子之法不外乎宗法之上的名分。父母在,孝为大。田叔所为尽被孟子此说涵盖。
  疑案二: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居。妇皆怀妊。长妇胎伤。弟妇生男。长妇夺取,以为己子,争讼三年,州郡不能决。丞相黄霸令走卒抱儿,去妇各十步。叱令自取。长妇抱持甚急。儿大啼叫。弟妇恐致伤,因而放与,而心甚怀怆。霸乃叱长妇曰:“汝贪家财,欲得儿。宁虑顿有所伤乎?”此事审矣。妇伏罪。[16](P662)
  州郡法官不知母子名分必然包含母爱子之义,爱子则恐伤子,故不能断讼。黄霸知此,亦知以此测试两妇女,故能判别真母是谁。真母既明,另一人必是夺子者。争财寄托在母子名分之上。父亲名分由子归属之母而定,父子名分是母子名分的衍生,子是母所产。母子名分是决定性名分,此问题系财产归属的根基。
  兄弟未别居析财,财产属于两对夫妻,是“相与而有”或共有情形。以户论,兄弟两人不应绝门。其财产将来只属于继承者。此继承者是子辈中的独子。谁是此子之母,可恃母子名分护子,代子处分财物。母子名分决定财产掌握的名分。   黄霸以母子名分断疑狱,最终成狱词。若以权力、义务等名称断讼,不能从根本上通释此案,最终仍不免用母子名分讨论问题。因此,权利义务之说是曲折回环的转述,而不是直陈议法。此说降低断案的精确度及速度。
  疑案三:后汉李惠为雍州刺史。有负薪负盐者同弛担憩树荫。将行,争一羊皮。各言籍背之物。惠曰:“易辨耳。”令置羊皮席上,杖之,盐屑出焉。负薪者服罪。[16](P689)
  此案中,负薪、负盐者争羊皮。以现代物权论解释,此案将成为悬案:讨论物权属于谁显属徒劳。这里的疑难是判断此物属于谁,困难集中于觅得证据。此证据仍应该来自名分:案中基名是负薪与负盐,及羊皮。研究盐与薪的特性、状貌,知薪、盐粗细,以及羊皮之性。以名推知,羊皮是鞣制之物,表面有褶皱,能黏附盐粒。只要获得其上的盐粒,则有证据。若无盐粒,找出薪渣,也可断此案。李惠使人杖打羊皮,见盐粒,则定盐名,认定负盐者是羊皮之主,其分相应发落。
  疑案四:苻融在冀州。有老母日暮遇劫。扬声呼救,行人为母逐之,擒盗。盗反诬行人。融曰:“二人当并走,先出奉阳门者非盗。”既还,融正色谓后至者曰:“汝的盗也。”盗果伏。盖融料以为盗。若善走,当不被行人所获,以此知善走者捕逐者也。[16](P692)
  苻融熟悉争讼的对象是名分,而行人是一人,他为老母逐盗。盗今成擒,反诬行人。真盗否认被擒获导致两人争为“人”之“名”,其分是“无罪”。这说明,“人”是断案密钥。苻融依据有盗、擒盗事实,理出盗不能速行的情实,测试争“人”名分者的行走能力,结果真相大白。抢劫是使强图财行为之一,此财是他人之财(物)。以现代刑法学说断此案,法官将陷入困境:无证人,行为实施论派不上用场,定罪之事搁置;老母扬声谓大声呼救,近处显然无人,故无证人。
  疑案五:审得魏守范与魏明凡争嗣魏守谦之后也。缘已故魏守谦无子。据守范自称,与守谦近族兄弟。按序应范次子承祧,明凡系疏远同姓而为佣工,不应篡继。族人魏仁如等皆附和证之。其说谬矣。夫无子而立嗣,其所重者,生则奉养承欢,殁则丧服葬祭。乃守谦于康熙三十四年殁于京邸,其旅榇归来即系明凡治丧,成服继,奉孀嫠阮氏,母子相依,完配成室,迄今三十余年,办葬数世祖棺。迨阮氏殁,又奉木主,成服治丧,在明凡亦可称无忝所后之亲矣。乃守范魃出,与明凡夺继夫!亦知守谦夫妇已殁,无劳奉养,将欲毁其木主,以更名乎!抑将起其已殡之棺而为之经营丧葬乎?推其心也,不过因维鹊一巢,故为鸠踞之谋耳。殊不知律虽按序,例又原情:为所后亲所亲爱者,宗族不得以次序告争,是明凡之承祀守谦于情于理于法实属相应,断无移易矣。魏守范不得妄生异议。姑念宗亲,免罪立案。[17](P472)
  此案是继承法案例,传统法将它归入户婚门,这个归类迄今仍有说服力:争继基础是户,“户”名根基是祖、父、子、孙等名分谱系。舍弃此名分事实,根本没有任何线索断案。
  “旅榇”即游于常住地以外、已盛敛尸首、将运返葬所的棺木。依案情陈述,争讼是事实,而所争者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所争者仅仅是“继”。“继”即继承人名分。魏守范告官,使魏明凡为“继”的名分被人疑问,怎样判此纷争是此处主题。
  法官认定,“继”谓“奉养承欢,殁则丧服葬祭”,为嗣者应奉养在世长辈,即阮氏。阮氏殁,则为“继”者应该丧服葬祭。事实是,“乃守谦于康熙三十四年殁于京邸,其旅榇归来即系明凡治丧,成服继,奉孀嫠阮氏,母子相依,完配成室,迄今三十余年”。魏明凡有诸行为,他的“完配”由阮氏主宰。这说明,阮氏在世时将明凡视为子,故为其娶妻。阮氏去世,明凡抱阮氏神匣(牌位),尽依名分行为。审理者凭诸证据认定,魏明凡为“继”有故。
  判词不见涉及权利、义务的称谓,也无程序称谓,判决使人心服口服:断案者强调审判中情理法三者统一,也强调律例之别:律有族亲之序,但例是日常生活情实。律列典型族亲,而争讼涉及某人名分未必为律序包含。审理者须当原情断讼,否则扭曲事实。
  樊增祥曾说:“作官第一要体人情。”他还提出,审判应谋求“情法两平”,使“受者心服,阅者惬意”。[18](P182-184)为了合情合法地审案,他讨论过“体人情”的问题(“札十二府州”案)。樊氏曾审理因年景荒丰变化弃妻索妻案。陈世德先以拐妻罪名告李姓。前任刘令认为,陈荒年抛妻朱氏,丰年又索妻,此作为不可接受。但刘令又判陈世德付钱十五串给李姓,以领回故妻。但此女已与后夫生子,不愿从故夫。后任舒令到任后,闵福成夫妇复告兴讼。舒令问案后既知朱氏不愿从陈世德,而断增益给付额至一百十三串,维持旧判。女家遂到府衙兴讼。知府惧怕其再行上告,判决赔偿五十串。而女家不服,诉至樊增祥。
  樊氏认为,旧判“以妻还世德,而世德不承情,以钱与福成,而福成不生感;朱氏难乎为妇,幼女莫保其终,断一案而四面皆非,两番上控是亦不可以已乎!”樊氏认定,前官诸判“拘于死例”,“不体人情”。[18](P178)“死例”即《大清律例·刑律》中的“买休卖休”条。
  樊氏“情法两平”说要求法官照顾人情,亦须参照王法。王法不含相应事实时,法官应考虑人情。樊氏言“人情”,其义应是“权衡后得知的、为人必须遵循的心态法则及自然法则”。妇人不欲从故夫的缘故是:故夫以荒年难养为由弃妻,夫有不义之嫌。妇人今有幼子须照顾,幼子是新夫所生。前者是夫妻道义不继,后者是人性须当维持。前者不欲续而无大碍,今番幼子失怙将造成幼子终生痛憾。在已往与来者之间,法官须当权衡。依樊氏说,法官是人,不可罔顾人情规范。其实,“人情”与“情法两平”说都是名分说的某种具体化。
  以上讨论揭示,基于名分说,传统法的秩序效能强大,名分说适宜于法官速审疑案。对于泱泱大国来讲,这是保障法治效率的途径。
  结 论
  基于以上讨论,大略可以认定,整个中华法史的学说体系是名分说体系。名分是传统法的内核,是传统法的特质,也是历代法官高效率断案能力之源。它是一种本体论,也是一种方法论。其内涵如此之广,以至其“体”(《墨子·经说上》)1的特性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其连属力使其体系性异于世界上任何法学说,其所含度数的确定性不容置疑。在大国中华,舍弃名分说必不能保守、维持秩序。华夏文化萌芽以来思想家的设定,以及狱吏的贡献使名分法成为中华制度冕服之冠珠。其珍贵来自我辈对史前思想家劳苦的尊重,华夏政治延续数千年是其效用无声的证人,其中断狱效率的客观性是中华法系自信之源。   末了,针对此名称在学界的出现及其在大陆法解释上的功能补充两点。在传统法特质定性上,近些年出现了新议,俞荣根先生倡导以伦理法统辖传统法。2009年5月25日晚,俞荣根先生在西北政法大学为研究生举办了“中国古代法的精神”学术报告。会上,俞先生提议用“伦理法”称呼传统法。陈涛教授是主持人。在讨论中,他讲他曾思考过这个问题,并认为,可以考虑用“名分法”概括古代法制,从而避免权利等概念对于阐释传统法的无力。[19](P248)关于以“名分”解释“权利”说,笔者2005年曾有尝试。2如果我们确认学界讨论的大陆法的本质在于权利法,其内核是权利说,则必须承认,传统法是名分法。如果权利学说的塑造引发现实层某种秩序,那么名分说不折不扣地概括了现实秩序。此外,比较伦理与名分二词内涵可知,伦理不能容纳名分,名分二字的内涵更为广阔,任何涉及行为者的称谓都能被“名”概括,任何人所得与应得都可用“分”概括。名分与应然层紧密联系,正当性的内涵被凸显。伦理二字无论在指实上,还是在正当性指称上,都没有“名分”那样明晰的适用性。
  名分法这个归纳正确与否,待日后考校。无论以这个理路解释传统法获得何等学术结果,这都不足以阻碍我们以名分说把握传统法本质。以此称谓参酌大陆法体系,我们可获得全新的视域,这或许为我们提供了融通中西法系的契机。
  参 考 文 献
  [1] 左丘明. 国语[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2] 陈瑑. 国语翼解[A]. 续修四库全书,第422册[C].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3] 杜佑. 通典(全五册),王文锦等点校[M]. 北京:中华书局,1988.
  [4] 王聘珍. 大戴礼记解诂[M]. 北京:中华书局,2004.
  [5] 朱熹. 四书章句集注[M]. 北京:中华书局,1983.
  [6] 程树德. 论语集释,程俊英等点校[M]. 北京:中华书局,1997.
  [7] 杨树达. 论语疏证[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8] 段玉裁. 说文解字注[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9] 邓析. 邓析子[M]. 上海:中华书局,1936.
  [10] 道藏,第27册[M]. 北京:文物出版社等,1988.
  [11] 许慎. 说文解字(附检字)[M]. 北京:中华书局,2003.
  [12] 古文字诂林编纂委员会. 古文字诂林,第2册[M]. 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13] 朱右曾. 周书集训校释[A]. 续修四库全书,第301册[C].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14] 朱彬. 礼记训纂[M]. 北京:中华书局,1996.
  [15] Robert Alexy. Die Gewichtsformel[A]. Joachim Jickeli,Peter Kreutz,Dieter Reuter. Gedaechtnisschrift fuer Juergen Sonnenschein[C]. Berlin:De Gruyter Recht,2003.
  [16] 陈芳生. 疑狱笺[A]. 续修四库全书,第974册[A].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17] 张我观. 覆甕集刑名[A]. 续修四库全书,第974册[C].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18] 樊增祥. 樊山政书,那思陆等点校[M]. 北京:中华书局,2007.
  [19] 俞荣根. 从儒家之法出发——俞荣根讲演录[M]. 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李宏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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