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始料不及,此时更加要守法遵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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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这里非常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同样,同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表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当前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预防、控制措施,已经在法律上按甲类传染病对待了。
  问: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人们应该如何应对?
  答:依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一是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二是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三是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指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四是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经成为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外,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我国31个省(区、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唯一主体应当是政府,社会群体和其他民间团体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实际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和普通公民都是利益的关联者,公民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国家各级政府层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的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样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處理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有关公民层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注意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自觉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将被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在出入各类公共场所、小区等,一定要自觉接受各类登记、检查、调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将被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有关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万万不可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否则,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公民应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担当意识与道德责任意识。公民要具有人道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要尊重生命、尊重他人,要有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助人为乐、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的优良道德品质。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为什么不能故意隐瞒行程和症状,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
  答:新型冠状病毒是存在潜伏期的。就目前世界卫生组织所发布的报告来看,新型冠状病毒的潜伏期一般为2~14天。潜伏期是指患者已经感染病毒,但是还没有出现相关临床症状。患者体内已经有此类病毒存在,因此进行检测是可以发现的。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潜伏期内患者不会有任何临床症状,但是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因此,如果公民拒不执行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症状,会传播病原体,使疫情蔓延,导致给他人人身以及社会造成危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见,在疫情期间,若故意隐瞒行程和症状,拒不配合隔离的人员,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一旦不幸患病或疑似患病人员,应自觉接受检疫、隔离等传染病防控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重点地区人员还需要根据要求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此外,若社会公众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问:我们为什么要避免暴力抗拒民警和防疫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人均有义务配合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预防、检疫、强制隔离、就地检验、封锁疫区等传染病防控措施。同时,公民必须敬畏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可见, 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采取的防控措施的人,如果构成妨害公务罪,则必须承担刑事犯罪责任。
  问:疫情发生期间,人们应该如何避免好意犯法的现象?
  答:疫情就是命令,生命重于泰山。当疫情突发时,每一位公民既不能有麻木不仁、与已无关的心态;也不可因害怕、恐慌,甚至过度惊恐的心理,而不加思考随意传播、散布不实信息,以免好心办坏事,甚至违法犯罪。据媒体报道,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发生以来,全国陆续有不少人因涉嫌传播疫情谣言,而受到行政拘留或判决有期徒刑的处罚。当然,或许有些散布谣言者初心是好心,他们传播夸大疫情严重性等谣言是为了让亲朋好友更加重视疫情防护工作,但这样的行为归根结底还是触犯了法律。
  例如,2020年1月29日,辽西地区某市的很多人都收到了一条微信录屏视频,内容为“今天市医院有一个人肺已经全都白了,确诊患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经送传染病医院了,因为发现得晚,很多大夫都被传染了。”并称,市医院指的是锦州市医院。经公安机关调查,该条信息是葫芦岛市一公民制作(已被处罚),而锦州市的王某得到这条信息后,出于好心在其微信群转发,导致不实信息在全市迅速扩散,引起人们的恐慌。王某也因此受到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当下,在微信群内相互转发信息很普遍,一些网民认为,信息又不是自己编写的,是真是假不需担责。他们殊不知散布谣言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散布谣言、謊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及编造谣言者均会被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问:什么是谣言,什么叫传谣,如何辨别谣言与非谣言?我们为什么要杜绝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答:谣言,通常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与事实不同甚至相反的言论。对谣言予以散布、传播视为传谣。虽然谣言毒害的不是人的肌体,但其产生的精神危害很大。疫情突发之时,也往往是谣言四起之时。人们面对海量疫情相关的信息时,应先辨别其是否为谣言,并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当一些传闻真假难辨时,一是让自己冷静思考,并学会用社会舆情之正面能量来衡量;二是关注权威媒体发布的正面的、公开透明的信息。三是坚信谣言止于智者,更止于善者。疫情既是考验,也是一面镜子,照出人性冷暖,显现精神风貌。在疫情防控之战的关键时刻,我们每个人都要坚决服从党和政府的应急防控部署,全力做好自己的事,把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作为一种基本的公民自觉和道德素养,防止被各种谣言牵着鼻子走,成为谣言“病毒”的次级传染源、传播者。
  同时,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也是远离违法犯罪的需要。虽然国家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问:对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答:下列三个方面的规定值得我们关注与警惕。
  一是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特别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重点保护分为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二是禁止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更值得关注的是: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工作,以依法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主要是因为,当前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不够,对一些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没有坚决取缔、关闭,甚至在很多地方,野味市场泛滥,相关产业规模很大,构成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这次暴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跟2003年的SARS病毒一樣,极大可能也是来自野生动物,此前专家学者们研究了多种可能的传播渠道,蛇、水貂等动物也被考虑到了,不过最大的嫌疑依然是来自蝙蝠,还有一种可能是穿山甲,这些病毒在它们身上并没有造成什么危害,但是通过生物链等各种渠道就有可能传播到人身上,从而引发各种传染病。据了解,通过各种方法在蝙蝠体内已经检测到173种病毒,其中61种都是人畜共患,可以说,近年来一些新病毒的暴发、老病毒的重返,都与蝙蝠息息相关。
  问:什么叫囤积居奇?为什么不能囤积居奇?
  答:囤积居奇,就是把稀少的货物储藏起来,通常是指见利忘义的不良商家借疫情突发等非常时期,囤积大量急需商品,等待或直接高价出卖,牟取暴利。囤积急需商品、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特别是在疫情、灾害等发生期间,是绝对不容许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规定:“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政府调控力度,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串谋涨价等不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因此,人们要避免囤积居奇,尤其是在疫情、灾害期间,更应自觉做到如此,不要扰乱市场秩序、给国家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问:什么行为会归入哄抬物价的行为?为什么不能哄抬物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不遵守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之规定,随意抬高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可归入哄抬物价行为。
  在当前疫情防治过程中,各地的口罩、消毒液、洗手液等防护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出现不同程度紧缺,部分无良商家借此坐地涨价、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此类行为不仅会因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而受到刑事惩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广大消费者和群众遇到未明码标价、哄抬物价、虚假广告、消费欺诈等问题,应保留相关证据(例如:购物凭证、支付凭证、录音录像等),既可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举报,也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还可以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问: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传染病的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为什么要避免价格违法行为?
  答: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经营者应做到诚信经营、不随意调整商品的价格等,同时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为维护市场公共秩序贡献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下列六种行为均构成价格违法。经营者要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一、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行为。
  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处理。
  二、经营者有:(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等行为。   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節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处理。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处理。
  四、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处理。
  五、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主要包括:(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理。
  六、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主要包括:(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理。
  上述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将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以上内容来自本刊记者采访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杨学友和记者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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