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司法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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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对法官审理案件具有重要影响力。鉴定意见需要经过质证才能成为定案依据。在我国鉴定人一般不出庭接受质证的大背景下,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及代理人尤为关注的话题。本文以机械产品质量的司法鉴定为例,探讨如何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从而为法律实务提供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 司法鉴定 合法性 委托程序 行业标准
  作者简介:胡亚琴、王伟华、张利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326
  2013年7月31日,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购买特定型号的过滤机。2014年10月29日,原告工人许某在使用该设备过程中,压滤机承压管一端弹出,击中正在一旁操作的许某,导致其抢救无效死亡。原告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解除《产品购销合同》,偿还过滤机价款并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160余万元。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证明压滤机存在安全隐患,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A公司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法院委托C司法鉴定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型号过滤机高压油管接头的内螺纹小径超差(底孔直径过大),螺纹锁紧接触面积过小,螺纹扣在交变工作压力作用下,引起松动而弹性滑出,存在安全隐患,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在诉讼过程中,我方代理被告B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尤其是司法鉴定进行了分析与论证,在庭审中也针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展开辩论。在原告准备充分的情况下,我方通过对鉴定意见的重点审查,提出种种质疑,给原告方和鉴定机构带来巨大压力,动摇了法庭对鉴定意见的原始信任,最终原告同意和解,赔偿金额由160余万元降至18万元,分十次支付,至此本案圆满解决。现以该案为出发点,以机械产品质量为例,探讨如何审查司法鉴定意见。
  一、何为司法鉴定
  在该案中,原告当事人主张赔偿的最重要证据之一就是司法鉴定结论。什么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司法鉴定结论即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是法庭审理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现实生活包罗万象,即使是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在对事实问题的认定上也需要进行审查,因此,他们建立起对鉴定事项的交叉询问机制用以揭示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往往不会出庭接受质证,针对鉴定意见的疑问也只是通过书面意见进行解释答复。少了质证环节,如何在诉讼中审查鉴定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们从委托程序、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鉴定标准等方面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二、如何审查鉴定意见合法性
  (一)从委托程序瑕疵审查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这里的“办案机关”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在本案中,原告A公司也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起鉴定申请,经法院审查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在委托程序方面有如下规定,比如: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本案为现场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到事故发生现场对过滤机进行鉴定,因为事故已经发生较长时间,涉案机械设备已闲置很久,机械表层漆膜也已经脱落,而且事故现场也没有保存,其鉴定时的设备状态是否为事故发生的原始状态存在尚不确定,因此我方在辩论时对鉴定设备是否为原始涉案设备、事故发生后设备状态是否被人为更改等方面提出质疑。
  (二) 从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瑕疵审查鉴定意见
  我国有关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要使鉴定结论能够作为法定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就要求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委托、受理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可以对照相关规定找到各环节中违法程序规定之处。
  我方代理B公司,在举证期间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材料进行检索审查,在审查鉴定人时我们发现,鉴定人龚某为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鉴定人李某为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规定,鉴定人应具有鉴定事项相关技术领域的任职资格。但是鉴定事项为“压滤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压滤机所涉及领域为机械设计制造方面,与电子专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方在诉讼过程中主张鉴定人不具有相应鉴定资质。
  (三) 从鉴定标准的运用审查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涉及的往往是较为专业的问题,但是目前我国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往往会产生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因此合理利用鉴定标准也是推翻鉴定结论的重要方法。鉴定结论是行业专家出具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往往都不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因此对专业问题、鉴定标准的审查缺乏相应的敏感性,不知鉴定应当依据什么标准,亦不知尚有什么标准可供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请求技术支持。
  在本案诉讼中,为了审查鉴定意见所采取的鉴定标准是否合理甚至是否具有唯一性,承办律师向该行业专业人员寻求专家协助,请求两位以上专业人士对鉴定标准及相关鉴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因为关于鉴定标准问题,不同专家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和使用,因此询问不同专家意见,是说明鉴定标准问题的重要依据。
  (四) 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常常过分夸大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从而忽视其“意见”属性,把本应经过严格审查的“意见”当做“结论”使用,而且其效力往往大于一般的证据效力,从而导致鉴定结论在司法审判中被滥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条明确了司法鉴定仅仅是提供鉴定意见而非结论,仅为一家之言,并不具有当然的正确性,因此鉴定结论并不具有任何预决的效力,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才可成为法官做出判决的依据。所以,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有效的质证是实现其证明能力的重要程序。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情况很少,在本案中,即使我方对鉴定意见提出诸多质疑,鉴定人也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仅仅在开庭时提交书面说明,但是这种说明往往不充分,其与当庭质证的效果差异可想而知。
  在本案中,我方通过对鉴定意见书的仔细解读,发现鉴定结论没有相关依据。鉴定结论为“压滤机存在安全隐患,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鉴定压滤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暂且不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据明显不足。鉴定设备是否为事故发生设备、鉴定设备是否依然是事故发生后的原始状态、设备工作时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等尚未明确,果断得出“直接因果关系”这一结论无疑依据不足。因此在诉讼中,涉案当事人要关注这样的关键环节,依法、依据维护己方合法权益。
  三、如何推翻有瑕疵的鉴定意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很难推翻,对于有瑕疵的鉴定意见,法庭往往会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但是,鉴定意见在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方面确实存在明显错误,该如何说服法官不采信有瑕疵甚至是错误的鉴定意见?在实践中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一定要坚持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只有如此,才能对问题进行深入挖掘,使鉴定结论中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在法官面前,在质证中占据优势地位。在本案诉讼中,我方亦要求鉴定人处出庭质证,虽然最后没有实现,但是法院允许书面提出异议,由鉴定人进行书面答辩。虽然效果不如当庭质证,但所反映的问题亦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思考与决策。
  (二)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如果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这是推翻原有结论最直接有效的途径。要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不能只单纯的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充分准备,多方面搜集相关证据,对鉴定结论提出有理有据的异议,这样才有可能得到法官支持,获得重新鉴定资格。
  (三)推翻送检材料,使鉴定结论不能成为定案证据
  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都会有一份“声明”: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鉴定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言外之意,鉴定意见的出具是基于真实、合法的送检材料,如果能够找到证据,推翻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鉴定结论自然失去证明基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四、 结语
  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往往被法院所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想要推翻困难很大,在诉讼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虽然不能起到推翻鉴定意见的作用,但是对其提出的质疑仍可给对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增加压力,使法官对鉴定意见的信任动摇,在一定程度上为己方增加胜诉的筹码。即使经过审查仍不能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也可以通过对其它证据的审查判断,推翻对方当事人证据基础,尽可能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司法鉴定通则》于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此处为修订后内容。
  王宁敏.律师庭审中如何审查质证“鉴定意见”.人民检察.2014(5).
  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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