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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逐步推进,各国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导致世界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对我国光伏企业展开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电池生产国,"双反"调查无疑会对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本文主要探究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同时对中国应如何应对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双反" 法律分析 对策
一、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19日,德国光伏巨头Solar World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向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贸易申诉,要求对我国出口美国的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商进行"双反"调查。11月8日,针对此案,美国商务部在华盛顿举行首次听证会,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2012年,3月5-6日,美国参众两院先后通过了一项针对从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法案,并授权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等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
2012年5月18日对外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产品作出反倾销结果初审。在美国商务部公布反倾销初裁之后,决定将"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终裁时间合并。
2012年11月8日,继美国商务部终裁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终裁,通过在未来五年对中国出口美国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征收关税的法案,因此,美国商务部将于11月30日正式签发"双反"制裁令,指示海关向中国光伏企业征收惩罚性关税。
二、美国对华"双反"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美国对华"双反"的国际法依据
1、WTO中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相关法律规则
WTO中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规则主要是GATT1994第6条、WTO《反倾销协定》和WTO《反补贴协定》以及针对中国产品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
GATT1994第6条5款规定:"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补偿倾销或者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结果。"可以看出,该条款并没有限制"双反合并调查",而是规定不能对倾销或者出口补贴造成的相同情况并用"双反合并调查"。
WTO将反倾销与反补贴分别立法,因为补贴与倾销针对不同的不公平贸易。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反补贴指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等过程中接受来自政府或同业协会的直接或间接的补贴,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进口国可对该产品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对该产品按补贴数额征收反补贴税。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WTO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在中国入世15年的时间内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除非有证据证明市场经济情况的存在。在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除非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证明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否则WTO的进口成员国可以不根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实际上就是肯定了WTO成员国可以继续使用"替代国"等方法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表明:美国等其他WTO成员国可以对中国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二)美国对华"双反"的国内法依据
1、美国对华"双反"的国内成文法依据
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由来已久。美国贸易救济制度中的反倾销法,最早出现反倾销条款的是《1916年威尔逊关税法》。此法按照反垄断法的方式规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内容。《1921年关税法》则明确规定了对以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向美国出口的货物征收特别倾销关税,因此该部法律通常被认为是美国首部反倾销法。
目前美国的反补贴成文法主要体现在1979年《第3号重组方案》、《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2005年,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提议扩大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2005年国会众议院通过了《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对美国的反补贴法进行了修改。2007年3月美国商务部正式声明美国反补贴法可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适用。
2、美国对华"双反"的国内判例法依据
1983年美国钢铁生产商对波兰和原捷克斯洛伐克进口产品申请进行反补贴调查(即乔治城钢铁案),该案中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确立了美国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先例。随后的23 年里美国商务部一直坚持该惯例,但是在2007 年的"中美铜版纸案"中,美国一举打破惯例,对华实施反补贴措施。
三、中国应对美国"双反"的对策
1、积极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是保障WTO的有效运行和维护其成员权利和义务的适当平衡。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和贸易大国应该积极有效的运用该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如果我们决定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问题,就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分析,客观评估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预测可能出现的结果,并最终做出决策。
2、利用美国国内法的司法审查制度。
在美国,负责司法审查的机构为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的任何当事方可以针对美国商务部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中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向国际贸易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要求,如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因此,中国应当充分利用美国发达的司法审查机制,即对美国对中国并用"两反合并调查"的补贴认定和重复征税等事实问题提出质疑。
3、健全国内反倾销、反补贴立法
遵循多层次立法原则、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原则、适当保护原则、非歧视、无差别待遇原则与对等原则、综合效益最优化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强化目前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由权威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立法。制定配套的法规及规章,完善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法律制度和程序。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我国的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服务者和行业的管理者,应积极发挥其自身优势,与各部门各行业相互协调,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美国的"双反"合并调查。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应对美国对华"双反"中的作用时,也要完善行业组织方面的立法,帮助企业建立一批有实力的行业协会,收集掌握行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水平以指导企业开展应对美国"双反"的工作,切实维护企业权益。
5、培养精通WTO规则和相关法律的优秀人才。
我们应加强对国际法律专业相关人才的培养,仔细研究反倾销、反补贴方面的成文法与相关案例,熟练掌握各种应对技巧以及规则,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培养一批从事"双反"调查和应诉的高级人才资源库,为企业应对美国"双反"措施提供强有力的智力保障。
参考文献:
【1】陈力. 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制-以美国欧盟为视角 [M ] . 上海:上海出版社,2007.
【2】曹和平. 王宏. 《美国对华适用反补贴法及中国的对策》. 法学评论. 2008年第四期
【3】宋和平: 《中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经贸导刊2009年第15期
【4】徐 泉 ,陈云秀 : 《美国对中国"两反合并调查"的法律依据与中国的对策》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6月
【5】Panel Report.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R].WT/DS379/R,2010-10-22:206-259.
关键词:"双反" 法律分析 对策
一、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案情介绍
2011年10月19日,德国光伏巨头Solar World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向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贸易申诉,要求对我国出口美国的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商进行"双反"调查。11月8日,针对此案,美国商务部在华盛顿举行首次听证会,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2012年,3月5-6日,美国参众两院先后通过了一项针对从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法案,并授权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等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
2012年5月18日对外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产品作出反倾销结果初审。在美国商务部公布反倾销初裁之后,决定将"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终裁时间合并。
2012年11月8日,继美国商务部终裁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终裁,通过在未来五年对中国出口美国的太阳能电池和组件征收关税的法案,因此,美国商务部将于11月30日正式签发"双反"制裁令,指示海关向中国光伏企业征收惩罚性关税。
二、美国对华"双反"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美国对华"双反"的国际法依据
1、WTO中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相关法律规则
WTO中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规则主要是GATT1994第6条、WTO《反倾销协定》和WTO《反补贴协定》以及针对中国产品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
GATT1994第6条5款规定:"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补偿倾销或者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结果。"可以看出,该条款并没有限制"双反合并调查",而是规定不能对倾销或者出口补贴造成的相同情况并用"双反合并调查"。
WTO将反倾销与反补贴分别立法,因为补贴与倾销针对不同的不公平贸易。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反补贴指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等过程中接受来自政府或同业协会的直接或间接的补贴,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进口国可对该产品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对该产品按补贴数额征收反补贴税。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WTO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在中国入世15年的时间内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除非有证据证明市场经济情况的存在。在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除非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证明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否则WTO的进口成员国可以不根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实际上就是肯定了WTO成员国可以继续使用"替代国"等方法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表明:美国等其他WTO成员国可以对中国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二)美国对华"双反"的国内法依据
1、美国对华"双反"的国内成文法依据
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由来已久。美国贸易救济制度中的反倾销法,最早出现反倾销条款的是《1916年威尔逊关税法》。此法按照反垄断法的方式规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内容。《1921年关税法》则明确规定了对以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向美国出口的货物征收特别倾销关税,因此该部法律通常被认为是美国首部反倾销法。
目前美国的反补贴成文法主要体现在1979年《第3号重组方案》、《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2005年,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提议扩大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2005年国会众议院通过了《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对美国的反补贴法进行了修改。2007年3月美国商务部正式声明美国反补贴法可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适用。
2、美国对华"双反"的国内判例法依据
1983年美国钢铁生产商对波兰和原捷克斯洛伐克进口产品申请进行反补贴调查(即乔治城钢铁案),该案中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确立了美国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先例。随后的23 年里美国商务部一直坚持该惯例,但是在2007 年的"中美铜版纸案"中,美国一举打破惯例,对华实施反补贴措施。
三、中国应对美国"双反"的对策
1、积极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是保障WTO的有效运行和维护其成员权利和义务的适当平衡。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和贸易大国应该积极有效的运用该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如果我们决定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问题,就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分析,客观评估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预测可能出现的结果,并最终做出决策。
2、利用美国国内法的司法审查制度。
在美国,负责司法审查的机构为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的任何当事方可以针对美国商务部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中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向国际贸易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要求,如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因此,中国应当充分利用美国发达的司法审查机制,即对美国对中国并用"两反合并调查"的补贴认定和重复征税等事实问题提出质疑。
3、健全国内反倾销、反补贴立法
遵循多层次立法原则、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原则、适当保护原则、非歧视、无差别待遇原则与对等原则、综合效益最优化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强化目前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由权威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立法。制定配套的法规及规章,完善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法律制度和程序。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我国的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服务者和行业的管理者,应积极发挥其自身优势,与各部门各行业相互协调,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美国的"双反"合并调查。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应对美国对华"双反"中的作用时,也要完善行业组织方面的立法,帮助企业建立一批有实力的行业协会,收集掌握行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水平以指导企业开展应对美国"双反"的工作,切实维护企业权益。
5、培养精通WTO规则和相关法律的优秀人才。
我们应加强对国际法律专业相关人才的培养,仔细研究反倾销、反补贴方面的成文法与相关案例,熟练掌握各种应对技巧以及规则,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培养一批从事"双反"调查和应诉的高级人才资源库,为企业应对美国"双反"措施提供强有力的智力保障。
参考文献:
【1】陈力. 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制-以美国欧盟为视角 [M ] . 上海:上海出版社,2007.
【2】曹和平. 王宏. 《美国对华适用反补贴法及中国的对策》. 法学评论. 2008年第四期
【3】宋和平: 《中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经贸导刊2009年第15期
【4】徐 泉 ,陈云秀 : 《美国对中国"两反合并调查"的法律依据与中国的对策》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6月
【5】Panel Report.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R].WT/DS379/R,2010-10-22:206-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