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8月17日晚间,创业板上市公司*ST邦讯发布公告称,公司副总、董秘陈洪亮因个人原因辞去副总和董秘职务,并继续担任公司证券部负责人,代行证券事务代表职责。而此前8月3日,ST花王也发公告称公司副总、董秘肖杰俊辞去副总和董秘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董事,并临时兼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董秘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秘,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8月17日晚间,创业板上市公司*ST邦讯发布公告称,公司副总、董秘陈洪亮因个人原因辞去副总和董秘职务,并继续担任公司证券部负责人,代行证券事务代表职责。而此前8月3日,ST花王也发公告称公司副总、董秘肖杰俊辞去副总和董秘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董事,并临时兼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董秘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秘,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真实性等承担主要责任。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信披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比如针对虚假陈述,除了可对上市公司等信披义务人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由此,董事会秘书承担的法律责任相较以往更为严重。
去年6月15日,*ST邦讯及实控人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事由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目前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可以说,ST上市公司董秘是个高危职业,董秘辞去职务后,如果顶着证代的职务干董秘的活、继续负责证券部,且拿着董秘的工资,而不用承担董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这自然是非常巧妙的人事安排。
董秘是否必须有,当然是的。比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规则》)第4.2.4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秘,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秘负责管理。
然而,董秘也可以暂时空缺。《规则》第4.2.5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原任董秘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秘,董秘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管代行董秘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秘职责。
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到底可以多长时间,这个笔者没有找到明文规定,但现实中有个案显示,董事长“暂时”代行董秘职责可以经年日久。今后,ST类或其它问题类上市公司,可能由于没有人愿意担任董秘这个职位,上市公司也可能根本就不聘董秘,就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反正无论是否有董秘,董事长都需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承担责任,与其多牵连一个董秘,或许索性就不设董秘。
没有董秘,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也不会耽误什么事,因为证券事务代表可承担具体工作。《规则》第4.2.6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秘履行职责;在董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证券事务代表需要通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可以说其能力“比肩” 董秘,有证券事务代表的辅助,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也没有什么障碍。据公告,*ST邦讯董秘辞职以后,在正式聘任董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券事务代表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方面法律法规缺乏明文规定。目前证券事务代表属于中层、不属于董监高,董监高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承担法律责任,而证券事务代表并不被包含在内。当然,证券事务代表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参与者之一,因其职务特殊性,通常有较大的便利性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因此证券事务代表属于内幕消息知情人,这方面倒是需要遵循内幕交易的相关约束规定。
要抑制董秘辞职干证代现象,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明确证代属于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规定“直接责任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既然证代在信息披露中属于比较重要角色,甚至可代表董秘行使职权,理应明文规定其属于“直接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控制董事长暂时代行董秘职责的时间。可规定董秘空缺时、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将董秘空缺超过1年,纳入“规范类”强制退市红线,以此引導上市公司规范公司治理架构。
其他文献
我就职于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旗下国有控股环保旗舰企业,于2000年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008。 作为首批从事环保投资的上市公司,首创环保率先践行国内水务环保产业市场化改革,积极推动环保事业发展,致力于成为值得信赖的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商。经过近20年发展,公司业务从城镇水务、人居环境改善,延伸至水环境综合治理、绿色资源开发与能源管理,
董事会制度是保证企业三权分立、防止内部人控制、侵害股东权益、防范企业风险的最重要的制度设计。国资委从2004年开始进行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制度。2005年底,宝钢、神华等第一批7户中央企业董事会正式组建到位,经过十多年的试点实践,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果,规范董事会建设在中央企业全面推广。 外部董事制度是保证在董事会中实现票决制,防止董事会被内部人控制的关键。国资委派出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开始在中国境内上市公司中正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值此二十周年之际,有必要梳理与反思一下中国独立董事制度设计上的一些不足和相关实践中的一些误区。独立董事制度设计初衷上的一个偏差 中国最早有关外部董事的规定来自1999年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非执行董事
书说天下武功唯快不破。在我看来,人与人之间交往,唯有真诚,即诚心、诚信、诚意,这样才会长久,投关工作同样如此。
自从换了智能手机以后,我这个老头子也会经常性的刷一刷朋友圈了。一开始,我不知道什么是微商,后来渐渐明白了,我的朋友圈也有一些微商,多是朋友推荐的。这些微商卖的东西都很贵,可能因为是我的年龄大,这些微商卖的大多是老年人产品,价格总是贵的让我唏嘘。 有一天,我好奇,就问孙女她朋友圈有什么微商,她说很多,大部分是什么的面膜啊化妆品之类的,我问她贵不贵。她说很贵,比一些代购的大牌贵多了,而且其实很可能是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建立至今,已有二十周年的历史。在这20年中,独立董事行业得到了蓬勃发展,独立董事制度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截至2021年6月30日,我国4 391家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人数为13751名,平均每家有超过3名独立董事,参与规模和人数得到了大幅增长。但独立董事制度发展至今仍争议不断,褒贬不一,有人认为这一制度对上市公司治理发挥了作用,有人则认为这一制度形同虚设,独立董
本文就后疫情时代对科学教育的反思和英国科学与环境教育专家贾斯汀·狄龙教授进行了对话。狄龙教授曾任欧洲科学教育研究协会主席,现任英国国家环境教育协会主席。狄龙教授针对疫情中的社会现象和隔离措施中的科学教育实践,提出了目前国际科学教育体系中的7个问题与挑战,包含学校课程设置、教育研究与资助体系、产业与社会参与等多方面。对此,狄龙教授提出科学课程应朝着科学、环境与健康的融合方向发展。针对目前学校科学教育的不足,狄龙教授从多个角度揭示“科学、环境与健康”(S|E|H)教学理念的意义:“科学、环境与健康”作
最近,有一家企业的名字与河南的洪涝灾害紧密相连,让无数国人记住了“她”——鸿星尔克!作为一家连续几年亏损、面临破产的公司,把自己的老本拿出来捐款,默默地低调捐出价值5 000万元的物资给河南灾区。在被网友挖出后,鸿星尔克的自身境遇让广大网友深深心痛:在河南同胞挣扎在洪灾中的时候,已经濒临破产边缘的鸿星尔克公司以民族大义为重,以深深的家国情怀,在关键时刻义无反顾地挺身而出贡献自己所有的力量!在“投桃
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签字罚”,即指在执法实践中,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在定期报告上签字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都被要求承担责任,而不论其是否知悉或实施了信披违法行为,仅是责任的轻重有所区别。新《证券法》实施后,对“签字罚”现象予以重新审视和梳理,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范诉讼风险的角度来说不无裨益。“签字罚”的法律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及第六十九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