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利益 检察机关可否有权进行监督

来源 :今日湖北·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qingxian198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民诉法在对第三人利益的维护方面规定,调解书的内容如果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在知道权益被侵犯后六个月内可以起诉。但是如果经一审及二审,申请再审被驳回,第三人可否向检察机关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这个就是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目前对调解书的监督现状
  新民诉法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将调解书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不仅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还可提请抗诉,从范围、方式、手段等三维助力民事检察监督。细读法律条文,我们会发现,新民诉法虽然将调解书纳入了检察机关监督范围,但仅限于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才可進行监督,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未包含在内。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村委会与该村村民王某在1983年签订了一份林业承包合同书,承包期三十年,合同签订后在该村也进行了公示。1994年王某在护林活动中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于2008年刑满释放。在王某服刑期间,其委托胞兄及儿子对山场进行经营管理。2003年该村委会未经王某同意,单方将王某已承包的林地发包给第三人看管经营,签订了山林承包看管经营协议。签订协议后该村委会又以此协议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申请承包合同无效。经法院调解认定2003年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严重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从此案例来看,法院的做法属于典型的调解书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案件。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对此案能否进行检察监督存在二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书不是民诉法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进行民事法律监督;一种认为损害第三人利益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应当进行民事法律监督。对法院损害第三者利益的调解书能否进行法律监督的问题,之所以存在分歧意见,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从其概念上理解,社会公共利益指的是社会广大民众的利益,与第三人利益还是存在很大区别,因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书,检察机关目前还是不可以进行监督。
  二、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利益检察机关需监督的必要性分析
  那侵犯第三人利益的调解书是否需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答案是肯定的。
  (一)调解在实践操作中具有灵活性、简便性、高效性的特点,一直备受法院的青睐,新民诉法第122条明确规定民事纠纷宜先调解的需要先调解,树立了调解在民事诉讼的重要性地位。调解书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相对于经过法庭审理后作出的刚性判决更易于被接受,降低执行难度,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但因我国调解制度在实体法、执行程序法方面不像法院开庭判决那样具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在调解时容易让当事人双方及法官钻空子,损害第三人利益。就如上面的例子,像这样的案件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会碰到越来越多,如法律仍将第三人利益维护排除在外,将导致法院约65%民事调解案件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盲区。作为检察机关不应当只保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是检察机关的责任。
  (二)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即其有与判决、裁定同等法律效力,调解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只可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才可提出抗诉,但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不明确,我国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所包含的范围也没有明确解释,所以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将第三人的利益划入社会公共利益当中。如果对损害第三者利益的调解案件不能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势必影响民事抗诉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影响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质量,影响广大群众对司法的依赖。
  (三)授予检察机关对损害第三人利益调解书的监督权,将有利于提高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质量。目前在基层法院,大部分的案件均是坚持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方针,这也与新民诉法对民事纠纷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法官在处理调解时为中立的角色,促进双方利益的平衡达成息事宁人的效果,但不排除个别法官以权谋私,造成利益分配不均或是调解双方互相串通,隐瞒案件真实情况,以致调解错误,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检察院对损害第三者利益的调解书无权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就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在结案方式上给极少数人有规避法律监督之嫌的人以可趁之机,也使个别审判人员利用调解损害当事人一方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国家审判权威。
  这也进一步说明,对于调解书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形应当从立法上加以完善,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力,使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其他文献
摘 要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解决刑事案件的程序性机制,对于刑罚目的和刑法价值的实现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同时也有声音认为,刑事和解实则使国家公权力私化、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将造成司法公信力的恶化同时滋长司法腐败。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解的适用与滥用情况,对即将实施的刑事和解程序阐释一些个人浅见。  关键词 刑事和解 恢复性司法 量刑 正义  一、刑事和解的基本内涵  笔者认
数月前,94岁的退休教师孙书城不慎摔了一跤,腰部骨折,生活无法自理,出院后住进了当地一家护理院.此后,他73岁的学生杨乃浩与6名同学自发排班轮流陪护老师.
期刊
[摘要]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巧妙地设置悬念的契机,常可以表现数学的魅力和艺术感。本文将结合小学数学课堂教学谈谈实际教学中悬念的设置方法。  [关键词]小学数学;课堂;设置    “悬念”作为一种学习心理机制,是由学生对所解决问题未完成感和不满足感而产生的,而教学中,适时地创设“悬念”,将会使教学过程成为一种学生渴望不断探索,追求知识的心理需求。  实践证明:学生在学习中产生的这种心理需求具有巨大的潜在
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地方政府创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尝试解决地方建设与社会稳定之间的两难问题,并且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它本质上反映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大背景下政府与民
微积分是近代数学最伟大的成就,中学阶段把微积分最核心的导数内容,列为学习与考试的要求。由于导数是研究函数性质的重要工具,又有着丰富的实际背景和广泛的应用,导数也自然成为了历届高考考查的热门之一。导数是高中数学中重要的内容,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强有力的数学工具,运用导数的有关知识,研究函数的性质:单调性、极值和最值是高考的热点问题。在高考中考察形式多种多样,以选择题、填空题等主观题目的形式考察基本概念、
摘 要 硬装与软装有很多共通性,比较两者的相同于不同,他们之间的联系,给设计师提供参考。  关键词 硬装 软装  我们从字面上来理解硬装和软装。它们的解释分别是,硬装:除了必须满足的基础设施以外,为了满足房屋的结构、布局、功能、美观需要,添加在建筑物表面或者内部的一切装饰物也包括色彩,就如同电脑的硬件,故这些装饰物原则上是不可移动的。软装:人类为了满足功能、美观需要、附加在建筑物表面或者室内的装饰
期刊
包括灰色收入在内的收入分配不公,已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欠安的关键因素.不仅如此,灰色收入作为扩大收入分配差距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与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
孩子留学所需的学费、生活费怎样带出国?不少家长选择直接在国内兑换现钞后携带出境.在理财师邹明看来,送子女出国留学的家长可选择一站式的出国留学金融服务,尽量少带现金.r
2009年底,德清县城管局在德清县一年一度“千人评议机关”活动中,排名倒数第三.群众评价他们“散兵游勇,溃不成军”;机关部门评价他们“跑得辛苦,赶不上趟”.rn近年来,德清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