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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富有生命力的家庭承包制
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要求把农村微观经济组织改造成能够对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变化作出及时而又灵敏反应的市场主体。改革的第一步就是通过废除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把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农民。这个改革相比城市政企合一的国营企业制度改革要容易得多,因为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不属于国家,国家的控制纯粹是行政控制,没有相应的物质基础。而对于城市国营企业,国家的直接控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国家基础上,这样,要把国家的职能和企业职能分开,必然面临一系列难题,因此,国有企业改革,至今未取得根本性突破,经营机制未获根本性转变,深层次矛盾未得到根本解决。
农村转换经营机制的关键是强化自负盈亏责任,而只有真正实行自主经营,才有可能(也才有理由)要求主体对其生产经营后果负责。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只有真正实行自负盈亏,市场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说,自负盈亏,经营者才有可能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利益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才能凸现出来,经营者才能按市场的规则行动。否则,市场信号对经营者切身利益不直接、不密切,经营者的反应就会很迟钝,市场机制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这种经济体制转变,意味着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制度结构,要发生深刻变化。长期以来,人们用"两权分离""双层经营"理论来概括这一改革;实践表明,这种理论是滞后的,它仅仅道出了经营方式的改革,没有进一步认识到也是所有制改革。农村改革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就,深层原因就在于改革了所有制。广大农村普遍实行的家庭承包是包干到户,它不同于包产到户。后者的经营主体仍是生产队,农户包的是土地的产量,要将承包的产量交生产队,生产队给记一定的工分,超产部分农户与生产队分成。而包干到户,农民是包死上交国家和集体的部分,剩下的全部归农户自己。这个变化非常大,农户成了经营主体、核算单位、分配单位。产权的法律界限明晰了,农户的这部分收益不论是用于消费还是用于积累,都不会改变所有权性质。从再生产过程看,这部分资金也是一个能动的、可变的量,即可以不断增值。家庭承包制,改变了以往那种完全公有化、纯粹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形式,使之成为不完全公有化的集体所有制(主要是土地和农业基本设施)与个人所有制(土地以外的大多数生产要素)相结合的新型公有制形式。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把各种分散的生产要素组合起来,较快地建立起新的生产经营规模。
实践表明,家庭承包制是我国农村经济政策的基石,从此农户才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家庭副业、多种经营、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以至乡镇企业都得到蓬勃发展。
三、走城镇化富裕之路
家庭承包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发展的全部问题。当市场机制开始发挥作用的时候,深层次的矛盾逐渐表现出来,这就是农民收入不能随着农业生产发展同步增加,甚至增产不增收乃至增产却减收。农业增加值的增长率呈下降趋势,从1996年的51%到2000年上半年跌到15%。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也呈下降趋势,1996年为9%,2000年为21%。农业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逐年减少,1996年至1999年分别为73元、-28元和-53元。农民的工资性劳动报酬占纯收入的比重从1985年的184%上升到1999年的285%。同期种植和畜牧业收入比重,则分别从4815%和1116%下降到3991%和714%。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农产品的供给大于需求,导致价格全面下跌。
中国人口多,主要是农民多,农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6%,但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农业发展已进入需求制约为主阶段,要想使农民人均收入继续较快增长,就必须改变已经行不通的大幅度增加供给以求增收的方式,转向农产品供给平稳增长与农民人数持续减少相结合的方式。也就是必须加快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步伐。问题的实质在于,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不打破,70%的人为30%的人提供商品性农产品的局面不打破,农产品市场容量很难扩大,农业规模经营寸步难行,农业发展空间受到很大限制,农民收入就不可能增加。
要有效解决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必须遵循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正确认识和处理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关系。当前最主要的难点就是,逐步改革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逐步建立起统一的居民身份证一元户籍制度,实现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为劳动力在产业之间、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为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创造条件。考虑到具体国情和矛盾积累太深,户籍制度改革可分步骤有选择地进行,先开放县城和小城镇的户口,采用农民集资建城,依靠农民和多渠道筹集城镇建设资金,加快城镇化步伐。(完)
(摘自《厦门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许经勇:《我国农村的两次历史性变革》。劳思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