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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将公证机构定性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其中,独立行使职能和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公证机构性质的重心,或者说是公证机构性质的两个基本特征,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更是宗旨和核心.充分理解和把握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质,有利于充分发挥公证在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