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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一平在2006年第2期的《浙江档案》上撰文指出,对于属于国家的档案信息资源,档案部门可以在法定授权下进行开发。利用者持有合法证明或征得有关部门批准并交纳相应费用即可合法使用该类档案,但不得危害国家的利益。而对于属于集体或个人等其他权利方的档案,档案部门应征得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并交纳一定的费用,方可进行开发,利用者付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