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共犯中行为人是否成立片面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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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共同犯罪相对于独立的犯罪是一个更加复杂的犯罪,并且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出现,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形态,而片面共犯则是共同犯罪问题中一个更加特别也更加复杂的问题,并且片面共犯中的行为人是否成立片面共犯以及成立的范围如何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的话题.本文仅根据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问题的构成要件来浅要分析一下片面共犯中行为人的问题。
  关键词:共同犯罪;片面共犯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是共同犯罪的法定概念。为了避免扩大共同犯罪的范围,刑法第25条第2款特别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共同犯罪这一犯罪特殊形式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揭示的是什么样的条件下两个以上的主体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主体,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
  1、主体要有二人以上
  刑法第25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进行,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之理解和把握是须特别注意:
  (1)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能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大部分犯罪自然人可构成,而只有部分犯罪单位才能实施或只能由单位构成,就片面地将这里的"人"简单理解为自然人。具体地说,就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能够构成共同犯罪,两个以上的单位或单位与自然人的同样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2)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二人以上"是指至少应有两个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主体,从司法实践的表现来看,有的是二人,有的是几人,有的是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
  (3)对于自然人而言,他们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即必须至少有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一般主体可以和特殊主体构成共同犯罪,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些犯罪必须是特殊主体即主体必须是具有特定的身份条件。如刑法第382条第1 款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等等。诸如此类的规定还有很多,那么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他们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旧中国刑法和某些国外刑法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1935年旧中国刑法第31条规定:"因身份或者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施或教唆帮助者,虽无特定关系,仍以共犯论处。因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轻重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日本刑法第65条、德国刑法第28条、瑞士刑法第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刑法虽在总则部分没有专条规定,但分则中有多处涉及,如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刑法理论上对此也一直予以肯定。
  2、主观上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它具有如下特点:
  (1)各参与犯罪的主体主观上必须认识到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二人以上相互支持、协作进行。至于这种认识是如何形成的,在着手前还是后、各犯罪人是否全部了解所有参与者以及是否知道个人的分工,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2)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性质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后果。所谓行为的性质是指广义而言的,主要是指对社会关系某个方面的损害。行为人只要认识到是属于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就足够了,不必要求各行为人对其行为构成犯罪认识的准确无误。
  (3)各共同犯罪人一般都是希望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后果发生,在个别情况下可能都放任或其中有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4)各犯罪人的故意犯罪必须相互沟通,从而使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客观上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在共同故意支配下所实施的一致的犯罪行为。各犯罪主体在参加共同犯罪的过程中,无论分工如何,他们总是围绕着共同的目的,彼此联系、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联合行动。
  二、关于片面共犯及是否是共同犯罪问题
  所谓片面共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与之共同实施犯罪,但他人不知情的情况。
  由以上片面共犯的描述结合我国关于共同犯罪定义及其构成条件可以看出不知情的他人仅就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不构成共同犯罪,对此没有异议;但行为人能否成立片面共犯以及成立的范围如何在中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中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分别为:
  (一)成立片面共犯即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能够成立共同犯罪.如日本著名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说: "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罪人心理的事项,其相互交换或者共犯者的双方由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的场合也可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又如冈田朝太郎说:"于条文上曰共同、曰教唆、曰帮助,对于仅一方有共同犯罪之观念之情形,非特未见任何加以排斥之文字,甚至对于具有共同犯罪之观念而共同者之罪恶,于他方已有辨识与未能辨识两情况,亦无差别或者差别甚微,故主义上赞成第三说。"此外,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旧中国学者王觐、我国当代学者陈兴良等均持此说。
  (二)不成立共同犯罪即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不存在所谓的片面共犯。如日本刑法学者植松正说:"共犯以共犯者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著者认为应当完全否定它。"又如西原春夫说:"因为作为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相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单方面参与乙的犯罪这种片面的共犯的场合,不成立共犯;从而甲的参与,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场合外,甲为无罪。"此外前苏联学者M*N*科瓦廖夫、我国学者何秉松均持此说。何秉松教授指出:"关于片面共犯是不是共犯,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
  由以上的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论,我们认为,根据片面共犯的特点以及结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的规定来看不应承认它是共犯。因为根据片面共犯的特点可以看出,行为人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单方面的,而不是行为人相互之间的共同故意和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不符合。由此可以看出,片面共犯这概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但是在片面共犯肯定说之中,我们也应该看到片面帮助犯能够成立的观点,认为片面有形帮助犯更为适宜,这是个例外。因为暗中给实行犯以有形帮助,如暗中替共犯罪工具、设置障碍防止被害人逃跑等等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对帮助他人犯罪者不加以处罚,会放纵犯罪;如要处罚,自然以片面帮助犯论处为宜。
  综上所述,片面共犯种行为人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即构成要件的规定,成立共同犯罪是有违立法精神的,故不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按他所犯的罪论处。而在片面帮助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为片面有形帮助犯为宜。
  参考文献:
  [1]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作者简介:宋从金(1980.4-),山东临沂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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