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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教育乃立国之本,国家兴衰系于教育,作为一个国家兴旺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教育一直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许许多多的教育问题也崭露头角。作为影响教育最多的工作者教师,开始出现了一些教师职务侵权事件,关于教师职务侵权事件的频发,引起了我们的深思,对此,我们应该及时关注并且在立法上采取必要措施,为中小学生的健康快乐成长做出努力。
关键词:教师;职务侵权;侵权责任;学生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05-0172-02
一、教师职务侵权的概念解析
教师职务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在其岗位上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履行教师职责时因其过错而出现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教师职务侵权行为中,实施侵权行为的是教师,但是因为教师属于学校雇佣人员,所以学校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所以学校是这一件事的侵权责任的负责人。判定教师是否为事件责任人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判定,教师执行职务期间,责任由学校承担。教师在执行职务期间伤人,这类事件属于学校工作的内容,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学校的观点。如果是教师的个人行为导致他人权利受到损害,那么事件责任人为教师。本文以2个事件为例,對教师职务侵权行为进行分析,以及责任承担人的判定进行探讨。
案例一:一天早上,学生李某在学校内的草坪中嬉戏,班主任王老师发现后对李某进行了批评,该学生不服教育反而用言语顶撞。王老师十分生气,当即动手打了李某,结果导致李某面部软组织受伤。事情发生后,王老师向学生李某道歉,并且给予经济赔偿,但是事件双方观点未能达到一致。最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结果是王老师向李某道歉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赔偿。其中,该学校也需承担赔偿款项清偿责任。本案中法院的判定结果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事件发生于王老师履行学校职务的过程中,教师是履行职务造成他人权利受损的,所以,教师的行为属于学校的行为。判决中,应该最终责任人应该是学校,而不是王老师,因履行职务而发生的权利侵害事件,责任承担者应该为学校。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法人或者隶属于法人组织代替法人执行相关职务的人,在执行过程中侵害到他人权利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最终责任应该由法人承担。本案中,王老师是在替学校履行职责时,因不当的教育方式而导致他人权利受损,引发侵权纠纷。这种侵权事件的责任人应该是学校,因为王老师的行为是为了履行学校的教育目的而衍生的。所以,这种侵权行为虽然是王老师造成的,但是属于王老师代替学校而衍生的,所以最终责任应该由学校承担,而不是实际侵权人承担。这类案件,学校为责任承担人,但是也可以根据实际侵权人的侵权程度以及经济状况,追求其相关责任。
案例二:近日,有市民反映,上海一所小学一名男老师涉嫌猥亵女学生,记者了解到,这名男老师今年47岁,在该校从事教师工作已经有10多年。1月初,一名女学生家长带着女儿来该校投诉该老师行为不端,校方才掌握这一情况,并立刻对此事进行了核实。在学校、家长和当事人三方进行当面对质中,男老师称自己是“关爱”学生,只是方式方法有些不妥。校方随后与这名男老师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目前,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在此案件中,需要考虑的关键点是事件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是学校还是老师个人?这就要看,老师的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如果属于职务侵权行为那么学校为事件责任的承担者,如果不是职务侵权行为,该老师承担此侵权事件的责任。那么,老师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呢?
学校是一个教育机构,主要从事的内容就是教育,传授学生文化知识,给予思想道德教育。所以,教师主要承担的责任就是教育学生。在此案件中,如果老师的侵权行为的目的是教育,那么就属于职务侵权。但是,该老师以关爱学生的目的对学生实施猥亵行为。这种行为不属于教师职务内容,完全是老师的个人行为,所以此行为不属于职务侵权行为,该事件的责任承担人为教师个人。
二、教师职务侵权行为的特征及其侵权责任的承担
在近几年发生的教师职务侵权事件中,发现对于教师职务侵权行为以及责任承担方面,有很多人存在误解,无法明确区分什么样的行为是职务侵权行为,对职务侵权行为的处理过程以及责任承担还不明确?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时间因素
可以从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来进行判定。某中学体育老师在上体育课期间因教育学生结果导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了侵权纠纷。该侵权行为发生在教师履行学校职务的过程中,所以该事件的责任承担人应该是学校,学校履行责任后,可根据该教师的侵权程度及经济状况对其进行追偿。
(二)岗位因素
可以从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来进行分析。某教师在校外看到自己的学生犯错误对其进行教育,结果由于情绪失控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由此产生了教师职务侵权事件。该事件发生的地点不在课堂上,所以侵权行为不属于职务侵权。
(三)职责因素
可以从侵权行为发生是否属于教师上班时间和岗位过程中来进行判定。某教师在课间休息时间不慎撞伤某学生,导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此侵权时间发生的地点虽然在学校内,但是是休息时间发生的非教育行为,所以不属于职务侵权行为。此事件的责任应由教师个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命令因素
可以从侵权行为的行为指导者来分析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职工的行为可以是主观行为也可以是学校指导的客观星期,如果职工侵权行为属于学校的命令,即使侵权事件发生在学校外,不在正常教育时间内,或者不属于自己的岗位职责,那侵权责任都应该由学校承担。新疆克拉玛依学生烧死事件,就属于典型的学校侵权行为案例。该事件的发生地点虽然不在学校,而且也不是该老师的职务内容,但是在学校命令前提下,教师才执行的行为,这种侵权事件的责任应该由学校承担。 三、预防和消除教师职务侵权的政策和立法建议
(一)完善学校法治建设,加强教师队伍法制教育
法制国家的主要特征就是,法律作为整个国家的执行标准,具有权威性的支配地位,任何组织和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利用法律来约束社会行为及个人行为,不仅要求公民根据法律条例行事,重要的是限制和规范权力。我国学校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政府教育、学校教育以及教师教育的法律规范还存在漏洞,学生在法律维权上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法制建设的漏洞,学生在教育过程中权利很容易就被侵犯,经常有學生权利被侵犯事件发生。所以,基于学生权利的维护,应该推进教育法制建设,完善学生权利的保障体系,健全学生学籍制度,提高学生行使权利的途径与意识。教育部门也应该规范学校的教育行为,建立以人为本的教育制度。同时,对学生权利被侵犯事件展开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让教师认知到其行为已侵害到了学生的权利,提高教师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完善学生的维权途径。
(二) 加强教师管理,采取仔细筛选和综合考评制度
为了避免教师职务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我们应该从源头上就要抓紧,对于教师的筛选要从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不能单一地以考试成绩高低来进行筛选,对于教师的选择,要以考试成绩和师德师风结合的原则进行,不仅要从以前的工作岗位了解一个教师的以往履历和职业作风,还要从该教师交过的学生中进行了解,才能更好的去对教师进行筛选,毕竟,作为人类工程的灵魂师,教师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影响是重大的,所以我们在筛选中一定要慎重。由于教师制度近几年也在不断改革,已经取消了一考定终生的教师资格制度,积极采取定期考评筛选制度,给我们的教育行业不断地“换水”,注入更多的活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一些教师浑水摸鱼 “混日子”的状态,这样的制度应该不断地坚持下去,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更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更好地激发教师不断学习,坚守职业道德和操守。
(三) 坚守职业道德,以积极维护学生权利为己任
每一个教师在成为教师以前都会觉得教师是这个世界上最高尚最值得颂扬的职业,所以在成为教师以后一定会以教师职业道德为标准来衡量自己的工作,也会不断地以教师职业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可是随着社会地不断发展,教师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由于排解不畅导致心理失衡,从而出现教师职务侵权事件的频发,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教师自身的道德素质不够硬,没有树立起良好的职业道德观,不能做到以维护学生的权利为己任,面对压力不能合理对待,不能及时调整防止自我心理失衡。在一点上,教师一定要坚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面对各种压力要积极调整,及时寻求适当的方式进行排解,增强自身的抗压能力,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然后做到对学生的关心和保护,以维护学生权利为己任。在对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也应该注意教育方式,既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还要保证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学生起到保护的作用。因此,要想在尊重以及保护学生的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对学生进行积极有效的教育的话,学校以及教师就应该以法律为基础,对学生进行有效的,个体社会化的教育,与学生进行友好的交流才能实现有效的管理。在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合法、合理、合乎教育等原则。同时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与政策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教育。教育形式不能过于老套,要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所以法律对于学校的教育模式以及方法也要进行必要的约束和限制,这才能营造一个温馨的,有秩序、有规范性的正规校园。
(四) 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与维权意识
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大多数人眼里教育是单方面传授学识与道德思想的过程,过于强调学校的主体化,而学生处于顺从、自觉与机械性的地位,处于教育的客观地位。实际上,教育应该是一个双向过程,是个体社会化和社会个性化之间的互动过程。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学生丧失主体能动性,下意识的顺从学校的所有行为,个性难以展示,权利意识也较为模糊。在教育过程中,学校或老师为了实现教育目标而采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这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制建设还不完善,人们意识较弱。学生不仅是教育的个体,也是权利与义务的个体。由于学生还处于受教育阶段,所以具有多重身份。但同时也在享受公民的权利和承担公民的义务。公民的权利,包括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经济权利以及受侵害后的救济权利等。学生作为受教育的主体,应该学会一定的自我保护,针对任何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该及时向监护人告知并取得监护人的帮助,要勇敢地对侵权行为说不,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登鹏.教师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J].教学与管理,2007,P35.
[2]郭亚萍.教师职务行为侵权应有谁来承担责任.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12,P51.
[3]蔡海龙.学校体罚及其侵权责任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0.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余雅风,蔡海龙.论学校惩戒及其法律规制[J].教育学报,2009,(2):69-70.
[6]余雅风.学生权利[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7]劳凯声,郑新蓉.规矩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M].北京:中国铁道部出版社,1999.
关键词:教师;职务侵权;侵权责任;学生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05-0172-02
一、教师职务侵权的概念解析
教师职务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在其岗位上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履行教师职责时因其过错而出现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教师职务侵权行为中,实施侵权行为的是教师,但是因为教师属于学校雇佣人员,所以学校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所以学校是这一件事的侵权责任的负责人。判定教师是否为事件责任人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判定,教师执行职务期间,责任由学校承担。教师在执行职务期间伤人,这类事件属于学校工作的内容,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学校的观点。如果是教师的个人行为导致他人权利受到损害,那么事件责任人为教师。本文以2个事件为例,對教师职务侵权行为进行分析,以及责任承担人的判定进行探讨。
案例一:一天早上,学生李某在学校内的草坪中嬉戏,班主任王老师发现后对李某进行了批评,该学生不服教育反而用言语顶撞。王老师十分生气,当即动手打了李某,结果导致李某面部软组织受伤。事情发生后,王老师向学生李某道歉,并且给予经济赔偿,但是事件双方观点未能达到一致。最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结果是王老师向李某道歉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赔偿。其中,该学校也需承担赔偿款项清偿责任。本案中法院的判定结果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事件发生于王老师履行学校职务的过程中,教师是履行职务造成他人权利受损的,所以,教师的行为属于学校的行为。判决中,应该最终责任人应该是学校,而不是王老师,因履行职务而发生的权利侵害事件,责任承担者应该为学校。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法人或者隶属于法人组织代替法人执行相关职务的人,在执行过程中侵害到他人权利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最终责任应该由法人承担。本案中,王老师是在替学校履行职责时,因不当的教育方式而导致他人权利受损,引发侵权纠纷。这种侵权事件的责任人应该是学校,因为王老师的行为是为了履行学校的教育目的而衍生的。所以,这种侵权行为虽然是王老师造成的,但是属于王老师代替学校而衍生的,所以最终责任应该由学校承担,而不是实际侵权人承担。这类案件,学校为责任承担人,但是也可以根据实际侵权人的侵权程度以及经济状况,追求其相关责任。
案例二:近日,有市民反映,上海一所小学一名男老师涉嫌猥亵女学生,记者了解到,这名男老师今年47岁,在该校从事教师工作已经有10多年。1月初,一名女学生家长带着女儿来该校投诉该老师行为不端,校方才掌握这一情况,并立刻对此事进行了核实。在学校、家长和当事人三方进行当面对质中,男老师称自己是“关爱”学生,只是方式方法有些不妥。校方随后与这名男老师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目前,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在此案件中,需要考虑的关键点是事件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是学校还是老师个人?这就要看,老师的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如果属于职务侵权行为那么学校为事件责任的承担者,如果不是职务侵权行为,该老师承担此侵权事件的责任。那么,老师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呢?
学校是一个教育机构,主要从事的内容就是教育,传授学生文化知识,给予思想道德教育。所以,教师主要承担的责任就是教育学生。在此案件中,如果老师的侵权行为的目的是教育,那么就属于职务侵权。但是,该老师以关爱学生的目的对学生实施猥亵行为。这种行为不属于教师职务内容,完全是老师的个人行为,所以此行为不属于职务侵权行为,该事件的责任承担人为教师个人。
二、教师职务侵权行为的特征及其侵权责任的承担
在近几年发生的教师职务侵权事件中,发现对于教师职务侵权行为以及责任承担方面,有很多人存在误解,无法明确区分什么样的行为是职务侵权行为,对职务侵权行为的处理过程以及责任承担还不明确?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时间因素
可以从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来进行判定。某中学体育老师在上体育课期间因教育学生结果导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了侵权纠纷。该侵权行为发生在教师履行学校职务的过程中,所以该事件的责任承担人应该是学校,学校履行责任后,可根据该教师的侵权程度及经济状况对其进行追偿。
(二)岗位因素
可以从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来进行分析。某教师在校外看到自己的学生犯错误对其进行教育,结果由于情绪失控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由此产生了教师职务侵权事件。该事件发生的地点不在课堂上,所以侵权行为不属于职务侵权。
(三)职责因素
可以从侵权行为发生是否属于教师上班时间和岗位过程中来进行判定。某教师在课间休息时间不慎撞伤某学生,导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此侵权时间发生的地点虽然在学校内,但是是休息时间发生的非教育行为,所以不属于职务侵权行为。此事件的责任应由教师个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命令因素
可以从侵权行为的行为指导者来分析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职工的行为可以是主观行为也可以是学校指导的客观星期,如果职工侵权行为属于学校的命令,即使侵权事件发生在学校外,不在正常教育时间内,或者不属于自己的岗位职责,那侵权责任都应该由学校承担。新疆克拉玛依学生烧死事件,就属于典型的学校侵权行为案例。该事件的发生地点虽然不在学校,而且也不是该老师的职务内容,但是在学校命令前提下,教师才执行的行为,这种侵权事件的责任应该由学校承担。 三、预防和消除教师职务侵权的政策和立法建议
(一)完善学校法治建设,加强教师队伍法制教育
法制国家的主要特征就是,法律作为整个国家的执行标准,具有权威性的支配地位,任何组织和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利用法律来约束社会行为及个人行为,不仅要求公民根据法律条例行事,重要的是限制和规范权力。我国学校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政府教育、学校教育以及教师教育的法律规范还存在漏洞,学生在法律维权上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法制建设的漏洞,学生在教育过程中权利很容易就被侵犯,经常有學生权利被侵犯事件发生。所以,基于学生权利的维护,应该推进教育法制建设,完善学生权利的保障体系,健全学生学籍制度,提高学生行使权利的途径与意识。教育部门也应该规范学校的教育行为,建立以人为本的教育制度。同时,对学生权利被侵犯事件展开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加强教师的法制教育,让教师认知到其行为已侵害到了学生的权利,提高教师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完善学生的维权途径。
(二) 加强教师管理,采取仔细筛选和综合考评制度
为了避免教师职务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我们应该从源头上就要抓紧,对于教师的筛选要从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不能单一地以考试成绩高低来进行筛选,对于教师的选择,要以考试成绩和师德师风结合的原则进行,不仅要从以前的工作岗位了解一个教师的以往履历和职业作风,还要从该教师交过的学生中进行了解,才能更好的去对教师进行筛选,毕竟,作为人类工程的灵魂师,教师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影响是重大的,所以我们在筛选中一定要慎重。由于教师制度近几年也在不断改革,已经取消了一考定终生的教师资格制度,积极采取定期考评筛选制度,给我们的教育行业不断地“换水”,注入更多的活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一些教师浑水摸鱼 “混日子”的状态,这样的制度应该不断地坚持下去,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更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更好地激发教师不断学习,坚守职业道德和操守。
(三) 坚守职业道德,以积极维护学生权利为己任
每一个教师在成为教师以前都会觉得教师是这个世界上最高尚最值得颂扬的职业,所以在成为教师以后一定会以教师职业道德为标准来衡量自己的工作,也会不断地以教师职业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可是随着社会地不断发展,教师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由于排解不畅导致心理失衡,从而出现教师职务侵权事件的频发,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教师自身的道德素质不够硬,没有树立起良好的职业道德观,不能做到以维护学生的权利为己任,面对压力不能合理对待,不能及时调整防止自我心理失衡。在一点上,教师一定要坚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面对各种压力要积极调整,及时寻求适当的方式进行排解,增强自身的抗压能力,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然后做到对学生的关心和保护,以维护学生权利为己任。在对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也应该注意教育方式,既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还要保证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学生起到保护的作用。因此,要想在尊重以及保护学生的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对学生进行积极有效的教育的话,学校以及教师就应该以法律为基础,对学生进行有效的,个体社会化的教育,与学生进行友好的交流才能实现有效的管理。在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合法、合理、合乎教育等原则。同时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与政策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教育。教育形式不能过于老套,要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所以法律对于学校的教育模式以及方法也要进行必要的约束和限制,这才能营造一个温馨的,有秩序、有规范性的正规校园。
(四) 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与维权意识
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大多数人眼里教育是单方面传授学识与道德思想的过程,过于强调学校的主体化,而学生处于顺从、自觉与机械性的地位,处于教育的客观地位。实际上,教育应该是一个双向过程,是个体社会化和社会个性化之间的互动过程。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学生丧失主体能动性,下意识的顺从学校的所有行为,个性难以展示,权利意识也较为模糊。在教育过程中,学校或老师为了实现教育目标而采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这主要是由于相关法制建设还不完善,人们意识较弱。学生不仅是教育的个体,也是权利与义务的个体。由于学生还处于受教育阶段,所以具有多重身份。但同时也在享受公民的权利和承担公民的义务。公民的权利,包括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经济权利以及受侵害后的救济权利等。学生作为受教育的主体,应该学会一定的自我保护,针对任何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该及时向监护人告知并取得监护人的帮助,要勇敢地对侵权行为说不,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登鹏.教师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J].教学与管理,2007,P35.
[2]郭亚萍.教师职务行为侵权应有谁来承担责任.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12,P51.
[3]蔡海龙.学校体罚及其侵权责任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0.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余雅风,蔡海龙.论学校惩戒及其法律规制[J].教育学报,2009,(2):69-70.
[6]余雅风.学生权利[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7]劳凯声,郑新蓉.规矩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M].北京:中国铁道部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