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如何应对全球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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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7日,第十届博和论坛以“立场、冲突、共建——全球化背景下的刑事司法与律师参与”为主题,特邀全国各地的公、检、法、司及法学界人士与律界精英近500人会聚沪上,共同就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变革的新途径、面对国际司法协助的新挑战、面对企业域外投資经营的新风险,律师该如何参与其中,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等课题展开全新探讨。
  论坛围绕全球化背景下刑事司法制度的变革、新型犯罪的刑法应对以及刑事律师业务创新与发展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从国家安全的高度,对可能涉及的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司法主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做了专业交流,如由资本自由流动所引发的诸如汇率波动、资本外流等经济安全问题;由网络技术全球化带来的诸如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问题;由贸易互联互通所产生的诸如管辖权纠纷、法律适用冲突等司法主权问题。
  今年是博和论坛举办的第十个年头。致力于刑法理论和实务前沿问题研讨的该法律论坛,由于其坚持内容高品质、嘉宾“高段位”,已成为一个国内法律论坛知名品牌。作为该论坛的创始人和组织者,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普陀区法学会副会长的林东品大律师,在致辞中阐述了本届论坛聚焦全球化的用意在于:“当践行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一带一路”上升为国家战略,当我国的科技、文化、产业与世界其他国家全面融合时,“全球化”带来的新问题对所有法律人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挑战。”

全球化背景下刑事司法的热点与趋势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法律的全球化即法律的趋同化和一体化是必然的趋势。那么,目前刑事诉讼的全球化有哪些特点,又存在哪些壁垒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以“全球化背景下刑事司法的热点与趋势”为题作了主题发言,认为刑事诉讼全球化可以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予以观照。
  一,刑事诉讼立法的全球化。刑事诉讼立法的全球化其实就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在相互交流的基础上逐渐互相吸收、互相渗透,从而去接近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同时这种现象带动了国际司法的形成与发展,使其成为了刑事诉讼立法全球化的另一个特点。随着各个国内法的相互融合,某些刑事诉讼制度趋同,成为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公用的标准,促进了刑事诉讼国际化的循环机制,而反过来它又促使强化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趋同性;
  二,刑事诉讼司法的全球化。司法是一国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司法管辖权的范围,管辖权的功能在于指引和规范国家权利行使,划定国家主权权利行使的边界。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应根据相关规则,处于国家平等原则,不干涉内部管辖事务的约束,拥有管辖权的国家不可能将案件移送无管辖权的国家。然而随着刑事管辖理论与全球治理实践的发展,上述问题变得愈发复杂,例如根据已经缔结的国际条约,我国获得了跨国贩毒、跨国拐卖人口、种族灭绝、洗钱、恐怖活动等犯罪的普遍管辖权。依据普遍管辖权对案件实行刑事追诉时就进入了刑事司法的全球化领域。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跨国及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形势将愈演愈烈,通过国际条约扩张刑事管辖权可能成为一种趋势,刑事司法的全球化也将逐渐放大,不断强化。
  陈卫东认为,刑事诉讼全球化有三大动力:人权保障理念的普适化;跨国跨境犯罪的常态化;经济一体化对法治统一的需求。
  “经济一体化”是这些年来世界政治经济领域中的一个热词,它可以分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等类型,最成熟的样本如欧盟。经济环境很大程度取决于法律以及法律实施的水平,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框架发展,势必要在宏观上统一框架内各国的法律制度,否则法治将成为经济发展的阻碍,刑事诉讼制度的统一也是如此。
  在区域内统一刑事诉讼的典范当属欧盟,欧盟纳入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机制,将欧洲人权法院作为事实上的欧盟各国的最高法院,行使各国刑事诉讼标准的权利,当社会主体的权利受到成员国侵犯后,可以将案件提交欧洲人权法院,由其做出最终判决,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确立了许多刑事司法的新标准,对成员国的国内法造成了直接影响,间接促进了刑事诉讼的全球化发展。
  陈卫东认为,目前刑事诉讼全球化已经发展到了相当的程度,表现在:
  两大法系诉讼制度逐渐趋同。就审判程序而言,大陆法系国家试图将传统的最后审判阶段升级为事实认定活动的高潮,而普通法系国家已经开始逐渐将审判从司法过程中高高在上的位置降下来。检察官的侦查行为受到普遍而相似的规制,此外一些特殊的刑事诉讼制度本来诞生于某国国内法的实践,因其科学性或者有效性往往也被不同法系的国家所吸收,比如米兰达规则,起源于美国,但逐渐被德国、日本以及欧盟所借鉴,并得到了新的发展。
  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日渐成熟。目前为止已经有173个国家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些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也应当符合该公约的要求。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包括无罪推定原则、审前羁押准则、刑事辩护准则、非法证据排除以及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以审判或惩罚等内容。
  应该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正在逐渐向科学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其中很大的推动因素就是全球化,但法治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平衡存在,要对接全球化,依然存在难以跨跃沟渠。
  如:立基不稳、人权概念的不确定性,这将导致国际刑事诉讼的标准和概念十分混乱;普世困境与法治本土化的矛盾。法律若朝着国际统一西方标准的方向,现实生活中又将出现多少的秋菊。刑事诉讼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冲突,全球化是自说自话的,但是仍需要主权国家的配合,包括法律的修改和制定,都应该是国家的主权行为。   发言最后,陈卫东强调,如何在刑事诉讼全球化的浪潮中准确鉴定国家主权的边界,维护国家的主权性与主动性,对世界刑事诉讼的法治资源批判性地吸收,应该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博和论坛创始人林东品致辞

会议主持人刘桂明

陈卫东教授主题发言

会场

黄风教授和刘宪权教授

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安全的刑法保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犯罪突破了国家和地域的界限,越来越表现出国际化特征,造成了全球性危害。
  最常见的有跨国的洗钱犯罪、跨境证券类犯罪和恐怖融资犯罪。
  “我们都知道洗钱犯罪跟贩毒、走私、偷逃税款、贪腐类犯罪、恐怖犯罪是紧密结合的,是各国打击的重点。据美国财政部的介绍,洗钱犯罪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植入阶段,就是将违法犯罪所爹植入到合法的金融体系当中去;第二个阶段,植入之后进行分离分散阶段,就是将植入进去的一些违法所得经过多层次的、多种类的高频交易,将它的来源进行分散分离,把它的来源隔离掉,以及把它的身份隐匿掉;第三阶段就是融合阶段,将隐匿掉身份的违法所得批上合法的外衣。因为洗钱犯罪的这个特征非常隐蔽、复杂,一般的执法机关或者监管人员是很难进行监管和执法的,所以我觉得洗钱犯罪将来一定会成为各个国家面对的金融领域的一个重大的挑战。”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凯在论坛的“金融安全与刑法应对”议题环节作了深入的分析。
  他认为,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证券类犯罪已经慢慢从境内蔓延到境外,通过跨境的证券犯罪来侵犯金融健康的发展,并且难以监管和应对。体现在,第一是发现难,很多行为人通过在境外设立一些空壳公司或者匿名的帐号进行交易,他的这个交易是隐匿在数以万亿计的交易数据里面,很难被准确监测到的;
  第二是调查取证难。“在1996年的时候,香港有一名证券交易员通过虚设买入和卖出的交易,成功将15.7万美金的赃款洗白了,但是香港警方花了1500万的成本把这个事情查清楚,将近花了百倍的资源,所以要查清这类犯罪的司法成本是非常高的。”
  第三,执法追究非常困难。因为它涉及到跨境犯罪,也会涉及到引渡和赃款的追缴,里面存在着很大的障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金融检察部)主任胡春健针对“金融犯罪和刑法应对”话题介绍了上海市检察机关对以区块链名义或者比特币非法集资名义犯罪的应对措施。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宪权希望通过金融犯罪方面的实务来探讨一些与全球化有关联的理论问题,包括证券期货犯罪中的问题、第三方支付的问题,等等。
  他提出,第一,关于沪港通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沪股通是香港人买上海的股票,而港股通是我们国家内地人买香港的股票。如果涉及到交易类的犯罪,管辖应该由谁来管?刑法原来涉及到管辖当中专门有一条行为或者结果只要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中,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但是它有一个例外,这个例外就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这里面特别规定,包括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等等。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不能在香港的地域里面加以适用,而香港的刑法也不能在内地加以适用。主场原则是很明确的,交易地在什么地方,以交易地的法律为基本,而这个法律的适用又直接影响到管辖问题。,沪港通的交易当中是不是应该有一个区域管辖的分配问题?我们实行的是“一國两制”,港澳台内部地区四部法律,这显然是全球化背景下我们要考虑的问题。
  第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对刑法产生的影响。现在涉及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通过司法解释对其中的有关行为特征做了一定的扩张和明确,但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涉及到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等等,还有原来考虑的是能不能把一种技术优势也考虑进去。现在有信息优势、持股优势、资金优势,有没有可能把技术优势也考虑进去?现在最多的高频交易中,已经出现了大量应用人工智能的技术来进行高频交易。高频交易又列入到实际当中操纵证券期货犯罪里面,一旦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这个频率就要比自然人进行操作时候的频率高了不知道多少倍。
  第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这是我们修正案当中增设的一个新的犯罪,就是老鼠仓,现在问题就是这一类的犯罪在认定过程当中,现在出现了很大的一个问题,什么问题呢?我们叫建议他人买入相关的股票或者期货,这个建议行为在刑法当中,接受者和接受建议买入证券期货的人是不是能形成共犯?建仓者和老鼠能不能形成共犯?我的观点很清楚,这是一种建议行为,既然是利用未公开信息当中的建议行为,我们的法条当中有明示和暗示,首先要明示和暗示这个实际的内容是什么,很多人说明和暗是针对示而言,这个理解是错的。明示和暗示当中的示就是建议,明和暗是相对于信息而言,我如果明确把信息告诉人家,建议人家买这个股票,这个叫明示;我如果没有告诉他信息,只是单纯地建议他买这个股票,这个叫暗示,建议他买股票都是明的。如果接受信息、接受建议进行买入卖出的有关老鼠,能不能构成共犯?关键是要看它是处在明示还是暗示当中,如果是明示的情况下,接受明示的信息,进行买入卖出股票,按共犯处理没有问题。   对于目前利用手机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侵犯他人财产犯罪案件的定性问题,刘宪权认为,此类犯罪行为多数都可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等传统犯罪行为的一种延伸,可以用现行法律予以规制,没必要额外立法。他表示,“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从刑事角度看,这种延伸行为本质上和信用卡诈骗等犯罪是没有差别的,完全可以适用传统罪名。”

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热点问题,这几年在中国的发展也日趋成熟。从对外缔约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缔结的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国际条约数量相当可观,其中和50多个国家缔结了双边的引渡条约,和60多个国家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16个国家缔结了移管被判刑人条约。这些数字还不包括我们和周边很多国家缔结的关于打击恐怖主义这方面的双边条约,不包括中国加入大量的涉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国际公约,比如反腐败公约、禁毒公约、联合国反恐公约。从国内立法来看,我们现有三部法律涉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问题,这就是2000年颁布的《引渡法》、2018年颁布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在2012和2018年引进了两个非常重要的特别程序,一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这个程序对于解决外逃人员的违法所得没收问题发挥了很重要的问题。一个是2018年刑法修正案引入了缺席审判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程序,其適用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黄风认为国际刑事协助法在中国适用的领域非常广,我们国内的刑事司法制度对此做了制度上的创新,甚至是变通。
  比如,在《引渡法》颁布之前,我们和外国开展引渡合作,主要是由外交部来决定的,外国要求的逃犯能不能引渡出去,这是由外交部来决定的,或者由公安部来决定。《引渡法》实现了一个突破,就是把引渡合作变成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合作,把对外国引渡请求的审查和决定权主要交给了司法机关,建立了一种双重审查制度,即对外国引渡请求进行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行政审查就是国务院,主要是外交部来审查,司法审查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被请求引渡人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来审查。双重审查制有一个特点,一票否决,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核准的同意引渡的裁决,国务院可以做出不同意的引渡裁决,这是我们国家法律体系当中唯一一个可以被国家行政机关推翻的司法裁决。这是为了保证从不同的方面对我们国家在国际合作当中主权、法律基本原则以及人权的保障。
  还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解决了追赃难的问题。按照这个法律,中国的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外国主管机关、司法机关提出的冻结、扣押、没收财产请求,在中国境内来予以执行,不必以立案为前提条件。当然,这个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比如说外国追赃请求应该符合中国的法律,也就是说要求冻结、扣押、没收的财产应该是属于违法所得,包括犯罪工具,或者是违禁品,应该符合中国法律规定条件。另外,追赃请求应该和对方刑事诉讼程序有直接的关联等等。
  “这个制度是我现在看到的在全世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当中最为开放的,这样一种开放性对今后的实践会提出一些具体的问题。”黄风肯定道。
  当然,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我国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创新制度,就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引进的移管被判刑人制度。移管被判刑人是相互裁决被承认以后,一个外国人在中国犯罪被中国法院判刑,我们可以通过这样的合作把他送回所属国监狱里面继续执行,这是非常进步,而且非常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的合作制度。
  黄风认为,鉴于律师的独特身份,律师在国际刑事协助如追逃追赃、引渡、资产追赃的国际合作,移管被判刑人,缺席审判制度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未来必然可以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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