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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行政法被视为主要由法院主导的对行政行为的外部审查.追寻行政法先贤的足迹,近期研究更多开始关注内部规范和结构在控制行政行为中的作用.这些内部力量何以构成内部行政法,本文对此加以概念阐释和历史记述.内部行政法包含行政机关架构工作人员裁量权及总统控制行政分支运作的内部指令、指导和组织形式.它是塑造官员裁量权和确保行政机关可问责性的关键方式.内部行政法在架构行政决定中的支配性地位,标志着它是一种法律形式.本文的主题与其说是发明,毋宁说是一种复兴.在长达十余年的论争后,汇聚到联邦行政程序法中的内容,反映出始终认可内部控制对行政机关可问责性的贡献.尽管有这样的历史,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司法实践削弱了内部行政法,而且行政机关对内部规范的阐述如能约束行政人员时,则会触发外部司法执行,这限制了内部行政法的内容.同时,白宫控制的扩张使内部行政法更趋集中化.鉴于内部行政法对于行政机关可问责性和行政合法性的重要意义,当下需持续关注内部行政法的理念,并采取举措,来促进内部行政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