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研究的理想范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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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行政行为理论的引入与迷失行政行为理论滥觞于法国,系因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而产生.自1810年起,行政行为(Acte Administratif)一词便为法国学界所认同,用以表示行政机关采取的具有行政法效果的法律行为.1826年,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将行政行为概念引入德国,并将其界定为“行政向人民就什么是个案中的法(所为)的高权宣示”[1].由于该定义不甚明了,之后德国学者对行政行为的理解亦大相径庭.但总的来说,德国行政法因迈耶的学术探索而大放异彩,其影响力先后辐射到日本、我国台湾等地.然而,概念历史的悠久并未使其定义明晰起来,在长期的演变历程中,各地的行政法学界均产生了对行政行为的诸多定义.[2]
其他文献
为了实现公益所希望的状态,行政主体可以对私人课以义务,也可以通过行政指导寻求私人的自愿合作.除了这两种方式以外,行政主体还可以通过给予私人一定的利益或者不利益,诱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