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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有关醉驾入刑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高晓松醉驾案、"因公醉酒"案、醉驾"情节严重"说等等新闻报道使公众大有"乱花渐欲迷人眼"的迷惑感。为准确理解和宣传法律规定精神,针对"醉驾入刑"这个法律热点问题本文从醉驾的危害性、醉驾入刑的必要性、醉驾入刑执法中的现实困境等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酒驾肇事 危险驾驶 立法完善 定罪标准
2011年2 月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 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规定第一次将醉酒驾驶的行为列入到刑法调整的范畴,是我国法律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现实情况作出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同时更凸现了法律对民生的尊重和对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 自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有关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大大减少,但有关醉驾入刑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公众很大的争论。
一、关于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让社会对醉驾引发了超常的关注。
对于"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完善的根据:
(一)社会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增长势头强劲。仅就北京市而言,近年来机动车的保有量保持较高增长速度,目前虽有降低,但今后仍将以10%的较高速度增长。同时,人口增长并没有停滞,目前北京市人口数量已经达到1633万,并以每年40万至50万人口的速度增长。再加上我国城市交通设施基础建设滞后,设计不够合理,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观念缺乏,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这就为交通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大程度规避交通风险成为社会经济现代化的重要课题。我国1997年《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来说虽然有所发展,但是对于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和恶性交通事故的频发预见不够,需要及时调整。
(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交通事故,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更加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屡有发生。
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作为犯罪实施以来,有效地遏制了严峻的交通事故形势,保障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思考和不断地完善。新法规的实施对醉驾行为起到了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可见醉驾入刑产生了显著的法律效果,预防和教育效果明显。但是该法在实施中的以下几点也应引起思考:
二、醉驾入刑在实践中运用出现的问题
(一)醉驾入刑究竟如何定罪。
对于醉驾是否一律定罪量刑,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醉驾入刑"专家谈》主编赵秉志教授认为,醉驾的情形多种多样,不同情形的醉驾,其社会危害性也各不相同,对醉驾不应一律入罪。
刑法典第13 条在正面阐明犯罪的基本特征之后,又以"但书"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把危害行为的情节对犯罪成立的影响予以明确化。对醉驾行为的危险状态的判断可以结合醉驾所发生的特定时空背景等予以认定。对于没有达到入罪标准的醉驾行为,完全可以同时适用新《道路交通法》关于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规定,即对醉驾既适用该法关于酒后驾驶的拘留、罚款的规定,又适用该法关于醉酒驾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但是什么是情节轻微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给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提出了挑战,在实践中法院考虑具体情节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醉驾是否考虑该情节。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不同,公安部表示,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也明确表态,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将一律提起公诉。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表态被认为是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最好解读,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驾入刑的规定并没有情节上的要求,即只要是醉驾,不管情节轻重,一律入罪。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表态,立即在社会和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
(二)证据方面的取证
1、醉酒这一点,到底需要多少的证据才能认定。
醉"与"非醉",坚持单一的量化标准鉴定"醉"与"非醉"有失公允,与刑法平等性原则不符。 诚然,所谓"醉驾"必然要求行为人处于酒醉状态,意识迷糊,控制力不足,足以产生危险性。"醉"与"非醉"并非仅仅依靠检测酒精含量所能鉴定的,即使检测,也不能做出足够精确合理的醉酒判断。当"醉驾"遭遇刑罚时,刑法适用的严谨性和平等原则要求我们应当作出足够精确合理的醉酒判断。在笔者看来,单一量化论者提出达到只要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酒精含量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全然不虑及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知道,体质因人而异,酒精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有人喝一杯酒就醉,有人喝一箱酒才醉,"醉"与"非醉"应该综合考量。
2、取证的时效性问题
查处醉驾时,证据可能会转瞬即逝,所以,办理醉驾案件的取证要突出一个"快"字,我们必须在第一时间取得最有利的证据,就是检测酒精含量。科学实验表明,血液酒精浓度最高值是出现在酒后的30 分钟至90 分钟时间内。如果醉驾嫌疑人在喝酒后出现故意拖延,拒不验血,或者托人说情,拖延验血时间的情况,耽误上几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再抽血,监测出来的数据可以大相径庭,甚至测不到任何酒精成份。这样就很难对案件进行正确的定性。办理醉驾案件,公安机关能否第一时间取得对醉驾嫌疑人进行酒精检测这一认定醉驾的基本证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正确定性以及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因此,对醉驾的取证应有明确的时效性,但是,按照现有的道路交通法,至今還没有相关规定醉驾者需要在多少时间内接受酒精测试。
"醉驾入刑"作为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受到了大多数人的肯定,其实施以来也因确实降低了近年来由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率以及死亡、受伤人数受到了赞赏。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醉驾入刑"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减少醉酒驾驶,除了要坚持长期严格执法外,还应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使人们知法懂法,更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普及醉驾影响交通安全的教育,树立生命至高无尚的信念,毕竟杜绝醉酒驾驶根本上源于对生命发自内心的尊重。总之任何新的法律的出现一开始都不那么尽善尽美,但我相信醉驾入刑在实践中会不断走向完善。
参考文献:
【1】邢世伟:《公安部:全国日均查醉驾136起 一律刑事立案》,载《新京报》,2011年05月18日。
【2】《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的规定,2011年6月1日 , http://www.sina.com.cn/
【3】 赵秉志:《刑法学专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简介:苏井友(198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0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关键词:酒驾肇事 危险驾驶 立法完善 定罪标准
2011年2 月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 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规定第一次将醉酒驾驶的行为列入到刑法调整的范畴,是我国法律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现实情况作出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同时更凸现了法律对民生的尊重和对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 自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有关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大大减少,但有关醉驾入刑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公众很大的争论。
一、关于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让社会对醉驾引发了超常的关注。
对于"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完善的根据:
(一)社会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增长势头强劲。仅就北京市而言,近年来机动车的保有量保持较高增长速度,目前虽有降低,但今后仍将以10%的较高速度增长。同时,人口增长并没有停滞,目前北京市人口数量已经达到1633万,并以每年40万至50万人口的速度增长。再加上我国城市交通设施基础建设滞后,设计不够合理,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观念缺乏,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这就为交通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大程度规避交通风险成为社会经济现代化的重要课题。我国1997年《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来说虽然有所发展,但是对于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和恶性交通事故的频发预见不够,需要及时调整。
(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交通事故,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更加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屡有发生。
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作为犯罪实施以来,有效地遏制了严峻的交通事故形势,保障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思考和不断地完善。新法规的实施对醉驾行为起到了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可见醉驾入刑产生了显著的法律效果,预防和教育效果明显。但是该法在实施中的以下几点也应引起思考:
二、醉驾入刑在实践中运用出现的问题
(一)醉驾入刑究竟如何定罪。
对于醉驾是否一律定罪量刑,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醉驾入刑"专家谈》主编赵秉志教授认为,醉驾的情形多种多样,不同情形的醉驾,其社会危害性也各不相同,对醉驾不应一律入罪。
刑法典第13 条在正面阐明犯罪的基本特征之后,又以"但书"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把危害行为的情节对犯罪成立的影响予以明确化。对醉驾行为的危险状态的判断可以结合醉驾所发生的特定时空背景等予以认定。对于没有达到入罪标准的醉驾行为,完全可以同时适用新《道路交通法》关于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规定,即对醉驾既适用该法关于酒后驾驶的拘留、罚款的规定,又适用该法关于醉酒驾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但是什么是情节轻微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给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提出了挑战,在实践中法院考虑具体情节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醉驾是否考虑该情节。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不同,公安部表示,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也明确表态,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将一律提起公诉。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表态被认为是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最好解读,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驾入刑的规定并没有情节上的要求,即只要是醉驾,不管情节轻重,一律入罪。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表态,立即在社会和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
(二)证据方面的取证
1、醉酒这一点,到底需要多少的证据才能认定。
醉"与"非醉",坚持单一的量化标准鉴定"醉"与"非醉"有失公允,与刑法平等性原则不符。 诚然,所谓"醉驾"必然要求行为人处于酒醉状态,意识迷糊,控制力不足,足以产生危险性。"醉"与"非醉"并非仅仅依靠检测酒精含量所能鉴定的,即使检测,也不能做出足够精确合理的醉酒判断。当"醉驾"遭遇刑罚时,刑法适用的严谨性和平等原则要求我们应当作出足够精确合理的醉酒判断。在笔者看来,单一量化论者提出达到只要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酒精含量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全然不虑及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知道,体质因人而异,酒精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有人喝一杯酒就醉,有人喝一箱酒才醉,"醉"与"非醉"应该综合考量。
2、取证的时效性问题
查处醉驾时,证据可能会转瞬即逝,所以,办理醉驾案件的取证要突出一个"快"字,我们必须在第一时间取得最有利的证据,就是检测酒精含量。科学实验表明,血液酒精浓度最高值是出现在酒后的30 分钟至90 分钟时间内。如果醉驾嫌疑人在喝酒后出现故意拖延,拒不验血,或者托人说情,拖延验血时间的情况,耽误上几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再抽血,监测出来的数据可以大相径庭,甚至测不到任何酒精成份。这样就很难对案件进行正确的定性。办理醉驾案件,公安机关能否第一时间取得对醉驾嫌疑人进行酒精检测这一认定醉驾的基本证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正确定性以及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因此,对醉驾的取证应有明确的时效性,但是,按照现有的道路交通法,至今還没有相关规定醉驾者需要在多少时间内接受酒精测试。
"醉驾入刑"作为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受到了大多数人的肯定,其实施以来也因确实降低了近年来由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率以及死亡、受伤人数受到了赞赏。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醉驾入刑"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减少醉酒驾驶,除了要坚持长期严格执法外,还应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使人们知法懂法,更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普及醉驾影响交通安全的教育,树立生命至高无尚的信念,毕竟杜绝醉酒驾驶根本上源于对生命发自内心的尊重。总之任何新的法律的出现一开始都不那么尽善尽美,但我相信醉驾入刑在实践中会不断走向完善。
参考文献:
【1】邢世伟:《公安部:全国日均查醉驾136起 一律刑事立案》,载《新京报》,2011年05月18日。
【2】《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的规定,2011年6月1日 , http://www.sina.com.cn/
【3】 赵秉志:《刑法学专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简介:苏井友(198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0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