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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严复先生确立的“信、达、雅”的翻译标准理论承前启后,实现了翻译理论史上的一大飞跃。至今很多译者都将其理论阿达奉为翻译的最高境界而不懈地追求着。法律翻译者如何在法律翻译中遵守此三字原则,尤其是“信”的原则。本文阐述了在法律英语翻译“信”的具体应用及特点,以求完成一份完美的法律翻译。
关键词:法律英语翻译;信;普通含义;特定含艾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09)04-104-001
自严复先生的《天演论·译例言》刊行至今,“信、达、雅”这一翻译标准已经走过了百年的历程。严复以后,“信达雅”理论在中国翻译理论界一直起着主导作用,影响着历代的翻译工作者。法律翻译是翻译的一种,法律语言以“精准”著称,如何在翻译中做到这一点,即“信”,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一、何谓“信”
译事三难:信、达、雅。求其信,已大难矣。顾信矣不达,虽译犹不译也,则达尚焉。严复先生所指的信,即忠实千原文,但哪一方面忠实,是忠实于内容还是形式,是文体还是风格?严复都不曾细论。这样,也导致了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见解。有人认为信包括3个方面:原文及其作者——译者——译文读者。译者既要忠实于作者,也要忠实于读者,要求译文要与原文最大限度的等值。例如,“油漆未干”的地道英文翻泽是“Wet Paint”这样,中文的意思完全地传达给了native speaker,雖然用词不同,但译文是等值的。如果译成“the paint is not day”,从字面上看与原文对应,但是native speaker会觉得莫名其妙。因此,“信”——忠实,既要忠实于原文的作者,还要忠实于译文的读者。
二、法律英语翻译之“信”
法律语言具有概括性、准确性、一致性、明晰性、客观性与专门性,因此,在法律翻译中,首先要精准,忠实于原文,这样才能保持法律文本的权威性。法律英语翻译之“信”,即译文要与原文本意义基本相同,用语风格相近,真正体现原文之立法本义和立法主旨。因此,译者需要追求法律人圈内的一种共识以及意义和形式正当性,杜绝局外人的意识观念和思维模式,杜绝曲解法条中词义之现象。其中,要注意“法律词语的内涵意义(即它们所反映的对象所具有的特性和价值)常由法律释义条款或法律词典予以规定”这一现象。
1、普通含义和特定含义
法律英语翻译中要做到“信”,需要译者明白作者之立法意图,借助对各种立法材料的研究,了解立法背景,理解原文意思。而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法律词语的真实意义。这要分两个方面讲,一是普通含义的词语意义,一是特定含义的词语意义。对于一般的普通单词或词组,如果其含义在整个法律语境中是清晰明确的,则应以该词语的普通含义为标准去理解其含义并做出相应翻译。如果词语的普通含义不止一个,译者则应该根据上下文,优先考虑和采用在特定语境中比较明显和较合理的含义。比如,在讲授合同法一般知识的课文中,formation,performance,validity等等词汇。显然是直接译为“合同的形式、履行和效力”,不需做其他解释。
另一方面,就译者而言,处理一般的国俗语尚是翻译中的“最大困难之一”,更何况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术语。如果译者遇到法律规定具有特定含义单词或词组,鉴于它们在特定的法律语境中,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那就应从该词语的专门含义去理解。如:miscarriage和abortion虽都有“流产”之义,但二者在法律上具有显著区别;而practice不是日常的“练习”之意,而在法律语境中指“诉讼程序”。
2、要注意不同法系间术语的差别
虽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正呈逐渐融合之势,但两者基于不同的历史形成的概念和原则间还是有许多的区别。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上关于共有财产的表达有——“Joint Ten-ancy”(联权共有)是指双方共同拥有物业的全部,当其中一方逝世后,剩余的一方便独自拥有该物业;“Tenancy in common ”(分权共有)是物业业权拥有的其中一种形式,有别于联权拥有的长命契形式,各人所拥有的均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并不会因其中一方逝世而令物业归于另一方。初看起来联权共有与分权共有与我国的共同共有[common ownership)和按份共有(co-owller-ship by shares)概念相对应,但稍加注意就能发现,联权共有规定当其中一方逝世后,剩余的一方便独自拥有该物业,即生存者对共有财产中死者权利部分享有全都所有权,而我国的共同共有却没有类似规定。
在法律英语中,“信、达、雅”是翻译理论的标准,也是翻译的方法,其中尤以“信”最为基本和重要。要达到“雅”,首先要“信”,在“信”的基础上使译文自然流畅、顺达,同时又要保持原法律文本的意志,使译文得体;在“信”的基础上求“达”,使译文符合目的语的语言习惯、思维方式,从而以求得法律英语翻译的精确和标准。
关键词:法律英语翻译;信;普通含义;特定含艾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09)04-104-001
自严复先生的《天演论·译例言》刊行至今,“信、达、雅”这一翻译标准已经走过了百年的历程。严复以后,“信达雅”理论在中国翻译理论界一直起着主导作用,影响着历代的翻译工作者。法律翻译是翻译的一种,法律语言以“精准”著称,如何在翻译中做到这一点,即“信”,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一、何谓“信”
译事三难:信、达、雅。求其信,已大难矣。顾信矣不达,虽译犹不译也,则达尚焉。严复先生所指的信,即忠实千原文,但哪一方面忠实,是忠实于内容还是形式,是文体还是风格?严复都不曾细论。这样,也导致了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见解。有人认为信包括3个方面:原文及其作者——译者——译文读者。译者既要忠实于作者,也要忠实于读者,要求译文要与原文最大限度的等值。例如,“油漆未干”的地道英文翻泽是“Wet Paint”这样,中文的意思完全地传达给了native speaker,雖然用词不同,但译文是等值的。如果译成“the paint is not day”,从字面上看与原文对应,但是native speaker会觉得莫名其妙。因此,“信”——忠实,既要忠实于原文的作者,还要忠实于译文的读者。
二、法律英语翻译之“信”
法律语言具有概括性、准确性、一致性、明晰性、客观性与专门性,因此,在法律翻译中,首先要精准,忠实于原文,这样才能保持法律文本的权威性。法律英语翻译之“信”,即译文要与原文本意义基本相同,用语风格相近,真正体现原文之立法本义和立法主旨。因此,译者需要追求法律人圈内的一种共识以及意义和形式正当性,杜绝局外人的意识观念和思维模式,杜绝曲解法条中词义之现象。其中,要注意“法律词语的内涵意义(即它们所反映的对象所具有的特性和价值)常由法律释义条款或法律词典予以规定”这一现象。
1、普通含义和特定含义
法律英语翻译中要做到“信”,需要译者明白作者之立法意图,借助对各种立法材料的研究,了解立法背景,理解原文意思。而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法律词语的真实意义。这要分两个方面讲,一是普通含义的词语意义,一是特定含义的词语意义。对于一般的普通单词或词组,如果其含义在整个法律语境中是清晰明确的,则应以该词语的普通含义为标准去理解其含义并做出相应翻译。如果词语的普通含义不止一个,译者则应该根据上下文,优先考虑和采用在特定语境中比较明显和较合理的含义。比如,在讲授合同法一般知识的课文中,formation,performance,validity等等词汇。显然是直接译为“合同的形式、履行和效力”,不需做其他解释。
另一方面,就译者而言,处理一般的国俗语尚是翻译中的“最大困难之一”,更何况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术语。如果译者遇到法律规定具有特定含义单词或词组,鉴于它们在特定的法律语境中,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那就应从该词语的专门含义去理解。如:miscarriage和abortion虽都有“流产”之义,但二者在法律上具有显著区别;而practice不是日常的“练习”之意,而在法律语境中指“诉讼程序”。
2、要注意不同法系间术语的差别
虽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正呈逐渐融合之势,但两者基于不同的历史形成的概念和原则间还是有许多的区别。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上关于共有财产的表达有——“Joint Ten-ancy”(联权共有)是指双方共同拥有物业的全部,当其中一方逝世后,剩余的一方便独自拥有该物业;“Tenancy in common ”(分权共有)是物业业权拥有的其中一种形式,有别于联权拥有的长命契形式,各人所拥有的均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并不会因其中一方逝世而令物业归于另一方。初看起来联权共有与分权共有与我国的共同共有[common ownership)和按份共有(co-owller-ship by shares)概念相对应,但稍加注意就能发现,联权共有规定当其中一方逝世后,剩余的一方便独自拥有该物业,即生存者对共有财产中死者权利部分享有全都所有权,而我国的共同共有却没有类似规定。
在法律英语中,“信、达、雅”是翻译理论的标准,也是翻译的方法,其中尤以“信”最为基本和重要。要达到“雅”,首先要“信”,在“信”的基础上使译文自然流畅、顺达,同时又要保持原法律文本的意志,使译文得体;在“信”的基础上求“达”,使译文符合目的语的语言习惯、思维方式,从而以求得法律英语翻译的精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