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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独立学院与公办高校分别是社会力量和政府力量办学的产物, 对独立学院与公办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进行比较分 析有利于认清这两种不同办学力量或办学模式的教育制度差异, 有利增进对法学本科教育特别是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内 在制度的把握。
当前中国高等教育已然形成政府力量办学与社会力量办学的二元格局, 近十年来迅猛发展的独立学院是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新兴重要力量。目前, 我国独立学院总数已 达323 所, 其中开设法学本科教育的有百余所, 培养了毕业生数十万人。鉴于当下高等教育仍然处于探索期以及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各种危机, 为了促进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发展必须对独立学院与公办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进行比较分析。
一、独立学院与公办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宏观比较分析
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相对于公办高校而言, 目前在宏观层面主要有三大制约因素:
一是制度因素。独立学院的设置与发展需要通过各种教育评估与考核, 其发展除了激烈的内部竞争, 更重要的 是要同外部公办院校进行竞争,然而在这一竞争体制中独立学院缺乏自己的评委专家和利益代表,此种竞争的结局不言自明。独立院校在教育制度和社会认识方面还面临种种歧视, 比如有些地方限制独立学院教师高级别课题的申报资格,有些地方对独立学院毕业生有就业歧视等; 二是资金因素。办学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独立学院是实施本 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就客观情况而言, 很多参与举办独立 学院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没有充足的经费投入, 而且很多举办者办学目的在于为自身获取利润, 学校的法人治理结 构和相关管理制度尚不健全, 难以吸引更多有效资金的投入; 三是生源因素。受计划生育国策的影响, 高考生源总量在一定时间内会呈现总量萎缩。独立学院学费相对公办高校较为昂贵,其社会地位和毕业生的社会认可度也相形逊色, 在公办高校也日益面临生源危机的今天, 独立学院生源压力更大。而法学专业就业状况又饱受社会诟病, 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生源危机可想而知。
虽然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在宏观层次面临这三大瓶颈因素, 但并不代表独立学院就无法作为, 我认为独立学院要改变这种不利处境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实现独立学院的团结, 发挥全国独立学院协会的作用, 乃至团结广大社会办学力量和社会各界力量推动国家为独立学院发展创造制度条件; 二是确立正确的办学宗旨, 改善独立学院治理结构, 利用法律及其他制度中比如捐赠和公益投资等来开辟多元资金渠道, 甚至通过竞争去获取国家和社会的资金支持; 三是积极参与高等教育学校竞争, 争取办学层次与实力的提升。开办新兴专业, 面向市场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就法学本科教育而言就是要加强独立学院乃至和公办院校法学院系的竞争与合作, 培养实用型人才。
二、独立学院与公办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微观比较分析
在微观层面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相对于公办高校也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在教学法律关系主体方面, 专职教师职称低且教学科研实力不突出, 学生学习基础偏弱且治学 能力不强。独立学院由于办学时间短,目前的高级职称教 师多为公办高校退休或在职的兼职教师, 由于学校现阶段 的定位还是教学型, 在科学研究方面实力不足。学生生源 属于三本, 招生分数线多数低于公办本科高校, 学习基础和治学能力有待加强; 二是在教学法律关系客体方面, 由于办学层次是本科教育, 没有公办高校的硕士和博士教育层次, 其教学内容也主要是本科课程, 在本校内无法形成 不同层次学生学习内容的交流, 由于教师教学知识和经验的缺乏, 学生理解能力的差异, 课程学习内容的深度也有 待拓展; 三是在教学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方面, 独立院校教 师社会地位不高, 学校教师待遇有待进一步改善。学生治 学条件和生活环境相比公办高校而言还需要优化, 学生学习纪律观念有待加强。
虽然如此, 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在微观层次上也有 自己的优势。比如在教学法律关系主体方面, 独立学院法学教师相比以往公办高校教师而言年轻且学历高, 教学和科研实力基础好。独立学院法学本科生很多情商较高, 实践能力比较突出, 家庭经济环境较为宽松有利于他们更好 地融入社会; 在教学法律关系客体方面, 独立学院大多开 设的是应用型专业, 专业方向设置灵活, 课程体系符合市 场需求, 能在某种程度上较好解决公办高校法学本科教育 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矛盾; 在教学法律关系權利义务方面, 学校用人制度灵活, 能更好实现优胜劣汰, 学生管理制度 也有创新举措, 学生与教师之间没有很强的隶属关系, 有 利于师生的交流与沟通, 促进因材施教。
三、结语
总之, 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高校改革势不可挡, 独立 学院是社会力量办学的重大希望所在。发展高校法学本科 教育要兼顾公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乃至其他法学教育院校的 均衡发展, 促进他们之间的竞争与合作。独立学院法学本 科院系要扬长避短, 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为我国法学本科 教育再增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1] 万娟娟.关于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几点思考[J].当 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9(2) .
[2] 牛余凤.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与改革路径 [J].成人教育, 2009(9) .
[3] 莫万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路 径分析[J].皖西学院学报, 2010(3) .
[4] 李文, 阎芳.浅谈独立学院法学教育[J].价值工程, 2010(20) .
【基金项目】 本文是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司法考试 与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研究》系列成果之一, 课题编号 为2008394。
【作者简介】李文(1975—), 男, 湖北阳新人, 硕士, 讲师, 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法学院教师, 主要从事民商法、经济法、法学教育研究。
当前中国高等教育已然形成政府力量办学与社会力量办学的二元格局, 近十年来迅猛发展的独立学院是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新兴重要力量。目前, 我国独立学院总数已 达323 所, 其中开设法学本科教育的有百余所, 培养了毕业生数十万人。鉴于当下高等教育仍然处于探索期以及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各种危机, 为了促进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发展必须对独立学院与公办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进行比较分析。
一、独立学院与公办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宏观比较分析
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相对于公办高校而言, 目前在宏观层面主要有三大制约因素:
一是制度因素。独立学院的设置与发展需要通过各种教育评估与考核, 其发展除了激烈的内部竞争, 更重要的 是要同外部公办院校进行竞争,然而在这一竞争体制中独立学院缺乏自己的评委专家和利益代表,此种竞争的结局不言自明。独立院校在教育制度和社会认识方面还面临种种歧视, 比如有些地方限制独立学院教师高级别课题的申报资格,有些地方对独立学院毕业生有就业歧视等; 二是资金因素。办学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独立学院是实施本 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就客观情况而言, 很多参与举办独立 学院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没有充足的经费投入, 而且很多举办者办学目的在于为自身获取利润, 学校的法人治理结 构和相关管理制度尚不健全, 难以吸引更多有效资金的投入; 三是生源因素。受计划生育国策的影响, 高考生源总量在一定时间内会呈现总量萎缩。独立学院学费相对公办高校较为昂贵,其社会地位和毕业生的社会认可度也相形逊色, 在公办高校也日益面临生源危机的今天, 独立学院生源压力更大。而法学专业就业状况又饱受社会诟病, 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生源危机可想而知。
虽然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在宏观层次面临这三大瓶颈因素, 但并不代表独立学院就无法作为, 我认为独立学院要改变这种不利处境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实现独立学院的团结, 发挥全国独立学院协会的作用, 乃至团结广大社会办学力量和社会各界力量推动国家为独立学院发展创造制度条件; 二是确立正确的办学宗旨, 改善独立学院治理结构, 利用法律及其他制度中比如捐赠和公益投资等来开辟多元资金渠道, 甚至通过竞争去获取国家和社会的资金支持; 三是积极参与高等教育学校竞争, 争取办学层次与实力的提升。开办新兴专业, 面向市场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就法学本科教育而言就是要加强独立学院乃至和公办院校法学院系的竞争与合作, 培养实用型人才。
二、独立学院与公办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微观比较分析
在微观层面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相对于公办高校也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在教学法律关系主体方面, 专职教师职称低且教学科研实力不突出, 学生学习基础偏弱且治学 能力不强。独立学院由于办学时间短,目前的高级职称教 师多为公办高校退休或在职的兼职教师, 由于学校现阶段 的定位还是教学型, 在科学研究方面实力不足。学生生源 属于三本, 招生分数线多数低于公办本科高校, 学习基础和治学能力有待加强; 二是在教学法律关系客体方面, 由于办学层次是本科教育, 没有公办高校的硕士和博士教育层次, 其教学内容也主要是本科课程, 在本校内无法形成 不同层次学生学习内容的交流, 由于教师教学知识和经验的缺乏, 学生理解能力的差异, 课程学习内容的深度也有 待拓展; 三是在教学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方面, 独立院校教 师社会地位不高, 学校教师待遇有待进一步改善。学生治 学条件和生活环境相比公办高校而言还需要优化, 学生学习纪律观念有待加强。
虽然如此, 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在微观层次上也有 自己的优势。比如在教学法律关系主体方面, 独立学院法学教师相比以往公办高校教师而言年轻且学历高, 教学和科研实力基础好。独立学院法学本科生很多情商较高, 实践能力比较突出, 家庭经济环境较为宽松有利于他们更好 地融入社会; 在教学法律关系客体方面, 独立学院大多开 设的是应用型专业, 专业方向设置灵活, 课程体系符合市 场需求, 能在某种程度上较好解决公办高校法学本科教育 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矛盾; 在教学法律关系權利义务方面, 学校用人制度灵活, 能更好实现优胜劣汰, 学生管理制度 也有创新举措, 学生与教师之间没有很强的隶属关系, 有 利于师生的交流与沟通, 促进因材施教。
三、结语
总之, 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高校改革势不可挡, 独立 学院是社会力量办学的重大希望所在。发展高校法学本科 教育要兼顾公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乃至其他法学教育院校的 均衡发展, 促进他们之间的竞争与合作。独立学院法学本 科院系要扬长避短, 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为我国法学本科 教育再增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1] 万娟娟.关于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几点思考[J].当 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9(2) .
[2] 牛余凤.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与改革路径 [J].成人教育, 2009(9) .
[3] 莫万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路 径分析[J].皖西学院学报, 2010(3) .
[4] 李文, 阎芳.浅谈独立学院法学教育[J].价值工程, 2010(20) .
【基金项目】 本文是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司法考试 与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研究》系列成果之一, 课题编号 为2008394。
【作者简介】李文(1975—), 男, 湖北阳新人, 硕士, 讲师, 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法学院教师, 主要从事民商法、经济法、法学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