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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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知识产权 刑法保护 缺陷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主要是通过民商法和行政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在民事诉讼之中并不能使用请求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的方法,通过自诉的方式维权,被害人的可以行使的取证和调查能力非常有限,往往会存在举证难耗时长等问题。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每个人的自由都应当被限制在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的限度中。。
  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五种知识产权的犯罪,一般采用公诉和自诉相结合的方法来保护被侵权人的权利。对于商标权的保护,我国在1997年的新刑法中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并且做出了有关驰名商标的概念等规定。关于专利权的犯罪,1997年刑法中将假冒专利罪确定为单独的罪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1994年我国签署TRIPS协议后,第一部针对著作权犯罪的单行法律开始出现,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八种可以被判处刑罚的行为。针对商业秘密的犯罪,在1997年刑法进行修订以前主要通过行政法进行规定,在刑法修正以后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以此对商业秘密进行更有效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一般被当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来进行处理,但是在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实际情况下却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最终会导致维权成本高效率低。于志强学者提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存在着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犯罪行为的定性不明确等问题。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一)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刑法》在第213条到第215条对假冒商标的犯罪作了相关规定,但是现有的保护范围是不够的。我国《刑法》中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并没有被包括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再加上现实中存在有在同种类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来误导消费者,这样的行为同样能造成危害市场秩序与合法商标混淆和造成商标所有人损失的结果。现有法律主要是将未经授权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处罚,在现实中这样的侵权行为已经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在同类产品上使用类似的包装和相似的商标,法律往往难以惩罚这种违法行为,这会严重影响注册商标权人的积极性,不利于鼓励企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刑法扩大保护的范围,采取更加严格的方式进行认定。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刑法的保护并不能无限制的扩大,刑法在加强保护的同时也应当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
  特别要提出的是:互联网在近些年来作为新兴产业,具有方便快捷等优势,但对快速流通于互联网上的相关知识产品,我国立法并没有相应的保护制度。第一,应当制定出相应的保护条款,从其他发达国家的立法中吸取经验,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与国际上的法律保护体系相对接;第二,信息在网络中能以很快的速度传播,世界范围内的信息也能够很快传递出去,我国应该与其他国家的法律进行沟通与对接,共同配合来减少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犯罪。
  (二)完善执法部门协作机制
  我国涉及知识产权的政府部门有很多,而且在分工上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在实践中管理执行困难,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并不合理。因此在部分的侵权案件中,由于主管部门不明确,审查案件时对犯罪内容不能进行严格的调查,最后往往是采取行政处罚而不是采取罚金等方式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知识产权犯罪的自身性质决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结合民事、行政以及刑事处罚的手段,应当做好这三种法律彼此的衔接。
  针对这样的情况,首先各部门要理清职责边界,建立各部门之间更加连贯的管理机制,逐渐界定出双方的职责边界,细化明确相关的职责;建立具体的案件移送制度,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将相关信息及时提交给下一级接管的部门,刑事执法部门和行政部门要共享信息合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执法部门要加强后续监管,执行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等职责。
  (三)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中,文化在社会中所占比重正在不断增加,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且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并不清晰,真正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少之又少。知识产权也是现代企业参与竞争的一种重要竞争优势,如果企业不能有效的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会很容易对自身造成巨大的损失,缺乏活力、创造力和竞争力。
  这就要求要加强公众对于著作、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普遍认识,让知识产权逐渐走进公众视野:首先,政府部门之间要互相协作,使企业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更加便捷有效,加强相关教育和宣传,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创造出一种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普遍认识,使公民能够自觉尊重和维护知识产权,特别是让知识产权权利人充分认识到维权的重要性。其次,高校也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培养学生在学习中的创新能力,开办讲座等方式宣传创新的重要性,提高知识产权文化研究水平。最后,以知识产权作为主要竞争力的企业,应当保护好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重视专利权的申请,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取得优势。
  (四)调整诉讼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诉求也不仅仅是希望通过刑罚来惩罚犯罪分子,还需要通过罚金获得补偿来弥补损失。在公诉中一般受害人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的程序可能会引起在刑事审判中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而在之后的民事审判中不认定为侵权行为,会出现不合理的審判前后矛盾现象,建议应该先从民事上对该行为先做出是否侵权的认定,这样不但可以更好地保障审判的一致性,也能在公诉和自诉中进行更加灵活的转换。采取自诉的方法,就面临着被害人不享有侦查权的身份而导致难以取证的问题,最终极易由于证据不足法院采取驳回起诉,因此自诉的方式在实际中并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难以取证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后移送公安机关,以便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利,及时严厉的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对于违法所得,我国的《刑法》是规定收缴国有,对于罚金等刑罚很难执行,不足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应当将违法所得判定性质之后从中分出一部分由知识产权的被害者来自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适当的加重罚金刑,才更更好地惩罚犯罪,对违法犯罪起警示作用,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三、结论


  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一套特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与国际上的立法发展相比还有很多需要借鉴学习的地方。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和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后,结合相关外国制度得出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不足,总结出一些相应的可行对策。我国的立法应结合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完善,进而提升我国企业的综合实力提供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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