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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当前以至于今后我国经济朝着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的经济发展方向的迈进,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险基金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灵活高效使用,充分发挥保障生活,稳定和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是我们需要迫切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推出更为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加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政策各项支出功能。
关键词:失业保险
一、引言
我国失业保险政策在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稳定促进就业方面,长期以来发挥着社会稳定的减压阀和促进就业的蓄水池作用。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家为了加大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创业的力度,先后出台了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等扩大支出项目政策,对于稳定就业,推动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资金保障。笔者长期从事失业保险财务统计工作,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和大家做一下探讨。
二、存在问题。
1.失业保险政策规定: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金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其中之一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说,中断就业的形式和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单位裁员或破产倒闭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单位因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辞退、除名、开除职工;职工主动辞职。实际办理失业金领取时,前两种均属于符合认定条件,第三种不符合认定条件。主动辞职的原因有很多种,可能是因为劳动条件差劳动报酬低,也可能是因为失业职工另谋高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这类群体在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怎么办?失业保险政策中保障失业职工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初衷是考虑到,这部分人既然是主动辞职,说明是有一定生活保障能力,有别于被动失业。其实不然,这部分人也会面临生活窘迫的境地。相反被单位辞退、开除、除名的职工有一部分人也许生活有保障,却能够领到失业金。这样就有违于失业保险政策制定的初衷——保障失业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同时又有违社会公允。也使得一些单位利用这一政策边缘的模糊,将主动辞职的人谎报成被动失业者,骗取失业金。
2.失业职工领取失业金的期限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这样就可能会出现一些单位恶意辞退职工,边领取失业金边隐形就业,失业金领取期限结束后,再就业,然后工作一年以上后再次失业,形成恶意循环。企业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按规定参保并缴费一年可以享受3个月失业金,以笔者所在地为例,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2016年全年为523.80元,享受失业金三个月连同缴纳医保费按2016年计算总计为3855元,是缴费的7.36倍),还可以省去缴纳工伤、失业等其他社保费用。
3.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职工重新就业,我们就停止其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我们审定职工是否重新就业,一般是以档案是否转移调出为依据。实际工作中,有一些职工去统筹区域以外就业,没有提取档案,直接在外地办理了就业用工手续,一边在外地工作,一边领取失业金。等到发现,大都是事后追回待遇,给各方都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4.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项目政策规定。这主要是2008年以来国家用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扩大支出试点用于促进就业以及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支出。是国务院以相关行政文件的形式发布的,各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实施。由于涉及支出的项目很多,支出的具体条件和标准不够细化,有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基金支出操作的严谨性。
三、对策建议
1.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中发放给失业职工的失业金和医保费,其性质有国家帮扶救济的作用,我们应该杜绝政策上的漏洞,完善政策执行的具体办法,确保从源头上预防出现类似“开着宝马领低保”事情的发生。失业金领取对象应该严格执行领取条件之二“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通过每月安排一定时间的公益性劳动等形式确定其是否达已经就业,通过积极安排其到适合岗位工作来确定是否有求职要求。对于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限,应该限定职工在适龄劳动时间内失业累计领取失业金月数的上限。同时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对于企业雇佣领取失业金人员隐形就业的,一经查出严格处罚。
2.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实行优惠浮动比例。对于不裁员和少裁员的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对于裁员较多的企业按最高比例征收。
3.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的同时,不断提高失业人员就业信息的共享。最大限度上,使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与停止领取失业金能够同时对接,避免失业人员就业后仍继续领失业金现象的发生。
4.对于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支出。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分别为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各省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制定失业保险规定,由于时间跨度很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一定的修改。在扩大项目支出的实际操作中,我们主要依据的是各级政府行政文件政策,缺少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些支出项目和就业专项资金在使用上很相近。统筹使用,虽然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但由于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在资金性质上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二者在使用上很有可能会出现的一些混乱。我们有必要结合当前的实际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情况,各地制定出更加统一规范的具体操作办法,以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谨性。据财政部2014年10月公布的《关于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称,本年收支结余758亿元,年末滚存结余3687亿元。就目前情況而言,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量仍然很大,为此国家根据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对于失业保险政策做出适当的调整,系统地制定出规范的失业保险支出项目政策,用于保障失业职工生活、稳定促进就业和支持发展创业,充分发挥好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势在必行。若此,相信必将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失业保险
一、引言
我国失业保险政策在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稳定促进就业方面,长期以来发挥着社会稳定的减压阀和促进就业的蓄水池作用。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家为了加大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创业的力度,先后出台了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等扩大支出项目政策,对于稳定就业,推动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资金保障。笔者长期从事失业保险财务统计工作,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和大家做一下探讨。
二、存在问题。
1.失业保险政策规定: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金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其中之一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说,中断就业的形式和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单位裁员或破产倒闭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单位因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辞退、除名、开除职工;职工主动辞职。实际办理失业金领取时,前两种均属于符合认定条件,第三种不符合认定条件。主动辞职的原因有很多种,可能是因为劳动条件差劳动报酬低,也可能是因为失业职工另谋高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这类群体在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怎么办?失业保险政策中保障失业职工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初衷是考虑到,这部分人既然是主动辞职,说明是有一定生活保障能力,有别于被动失业。其实不然,这部分人也会面临生活窘迫的境地。相反被单位辞退、开除、除名的职工有一部分人也许生活有保障,却能够领到失业金。这样就有违于失业保险政策制定的初衷——保障失业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同时又有违社会公允。也使得一些单位利用这一政策边缘的模糊,将主动辞职的人谎报成被动失业者,骗取失业金。
2.失业职工领取失业金的期限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这样就可能会出现一些单位恶意辞退职工,边领取失业金边隐形就业,失业金领取期限结束后,再就业,然后工作一年以上后再次失业,形成恶意循环。企业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按规定参保并缴费一年可以享受3个月失业金,以笔者所在地为例,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2016年全年为523.80元,享受失业金三个月连同缴纳医保费按2016年计算总计为3855元,是缴费的7.36倍),还可以省去缴纳工伤、失业等其他社保费用。
3.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职工重新就业,我们就停止其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我们审定职工是否重新就业,一般是以档案是否转移调出为依据。实际工作中,有一些职工去统筹区域以外就业,没有提取档案,直接在外地办理了就业用工手续,一边在外地工作,一边领取失业金。等到发现,大都是事后追回待遇,给各方都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4.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项目政策规定。这主要是2008年以来国家用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扩大支出试点用于促进就业以及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支出。是国务院以相关行政文件的形式发布的,各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实施。由于涉及支出的项目很多,支出的具体条件和标准不够细化,有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基金支出操作的严谨性。
三、对策建议
1.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中发放给失业职工的失业金和医保费,其性质有国家帮扶救济的作用,我们应该杜绝政策上的漏洞,完善政策执行的具体办法,确保从源头上预防出现类似“开着宝马领低保”事情的发生。失业金领取对象应该严格执行领取条件之二“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通过每月安排一定时间的公益性劳动等形式确定其是否达已经就业,通过积极安排其到适合岗位工作来确定是否有求职要求。对于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限,应该限定职工在适龄劳动时间内失业累计领取失业金月数的上限。同时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对于企业雇佣领取失业金人员隐形就业的,一经查出严格处罚。
2.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实行优惠浮动比例。对于不裁员和少裁员的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对于裁员较多的企业按最高比例征收。
3.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的同时,不断提高失业人员就业信息的共享。最大限度上,使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与停止领取失业金能够同时对接,避免失业人员就业后仍继续领失业金现象的发生。
4.对于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支出。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分别为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各省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制定失业保险规定,由于时间跨度很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一定的修改。在扩大项目支出的实际操作中,我们主要依据的是各级政府行政文件政策,缺少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些支出项目和就业专项资金在使用上很相近。统筹使用,虽然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但由于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在资金性质上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二者在使用上很有可能会出现的一些混乱。我们有必要结合当前的实际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情况,各地制定出更加统一规范的具体操作办法,以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谨性。据财政部2014年10月公布的《关于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称,本年收支结余758亿元,年末滚存结余3687亿元。就目前情況而言,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量仍然很大,为此国家根据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对于失业保险政策做出适当的调整,系统地制定出规范的失业保险支出项目政策,用于保障失业职工生活、稳定促进就业和支持发展创业,充分发挥好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势在必行。若此,相信必将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