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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成为一个海事国家后,地中海成为其重要的客运和货运通道。但海运面临风暴、海盗和道德风险,为了减少此等风险对私人的压倒性损害,罗马法发展起了自己的海上保险制度。它们有罗得弃货规则、海事借贷、海上保险合同。人身险、穷人团和国家承担海损制度也起到化解海上风险的作用。保险法是商法的重要部分,证明了罗马存在保险法,罗马有商法也就不言自明了。事实上,商法中世纪起源说和保险法近代起源说都是可以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