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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应当区分两个部门法的价值及效力的不同予以处理。在涉犯罪合同效力的判断上,应当避免以刑法的判断代替民法的判断、以刑法的犯罪事实代替民法合同效力构成而进行简单推论。即使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作为依据,也须从民法、刑法各自的规范及法理出发,以影响民事合同效力的不同因素及类型为依据,在不同的情形下分别确定涉犯罪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