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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初,台湾地区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缓起诉制度的规定,以此作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发展趋势和诉讼经济的要求.“刑事诉讼法”中,各国都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而作为起诉便宜主义产物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缓起诉制度得以运作的基石.缓起诉中法律明文规定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但是自由裁量并不意味着检察官可以恣意,权力的存在必然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受到一定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