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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在“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这一节中明确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宗教界必须大力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宗教自身、各宗教之间及宗教与社会各方面的和睦,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中丰富的和谐思想,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积极参与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来,共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