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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参与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但另一方面由于"精英作用"的"异化"以及大型利益集团对政府的"俘获",这类行政参与亦可以造就裁量权运行的非理性化。因此,应当基于行政裁量权合理性行使的标准以及弱化精英参与、强化普通公众的参与,正确权衡大型利益集团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注重公民团体的行政参与权等实践理性之路来完善参与型行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