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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行政行为的作出,包括调查、取证、听取意见、说明理由、听证、送达等一系列程序性的行为,这些过程性行为是否都可以被称为"程序性行政行为"?本文对当下涉及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六十多份裁判文书分析比较,从程序性行政行为的指导性案例入手,结合德国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案例,分析我国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原则不可诉,例外可诉"规则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