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视点:法治与和谐社会——法治与和谐社会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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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任不久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设想之后,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就构建和谐社会问题又专门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的诸多内容涉及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锦光教授主持了200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谐社会运行中的法治保障体系研究》,本刊特约请他和刘飞宇副教授就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基本关系发表他们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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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6年12月我国首部《企业破产法(试行)》颁行以来,作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破产法则日趋成熟和规范,制定统一破产法的条件业已具备。在历经长达十余年之久的充分调研、酝酿、讨论后.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持起草的《破产法》(草案)于2004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在近期出台。本刊约请数位参与该法起草、研讨的专家学者,就起草中涉及的若干有争议的重大问题撰文研究分析。相信这些专家所发表的最新见解,对新破产法草案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2004年12月2日第五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2005年1月17日至2007年1月7日供各国签署。2005年9月14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该《公约》。截至今年11月2日,共有16个国家签署该《公约》。《公约》将于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后第30天生效。该《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标志着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方面开始确立起普遍性的统一规则,对国际法治及国内法治、对国家参与经济活动都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在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构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和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从而将构建和谐社会放在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相处的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制的建设与保障,尤其是离不开劳动法制的建设。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体,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实现和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就必须加强和完善劳动法制建
今年3月14日,十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增写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宪法第33条第3款。这个增修,体现了党中央倡导的以人为本的原则精神,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尤其是因为新中国自有宪法以来,“人权”一词从未在宪法文本里使用过,所以今次把人权写入宪法,格外引起中外人士瞩目。
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争论成为社会各界近期讨论的一个热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对于所谓的“机动车负全责”以及相关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等问题。法律的相关规定主要有: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
1991年颁行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已经伴随我们进入新世纪第四个年头,在世界各国相继掀起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浪潮之际,已历经13个春秋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在日新月异、瞬息万变的现代中国何去何从就成为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和立法机关所面对的最重大课题。法律的安排受制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公平与正义的要求所作出的定期性评价,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坚持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并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中共中央审时度势所确立的这一新发展观必将对我国的社会全面发展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对我国的法制发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疑也将产生深刻影响。这一新发展观将会从法律价值趋向的转变到具体制度的完善、从法律意识的更新到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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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财税法律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主义财税法制建设,不仅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完善,推进依法治国、依法理财,加强财税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国长治久安,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
本文提出并论证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国际司法体制的观点。文章首先论证GAIT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性;继而在给出国际司法体制的构成要件的前提下,从正面论证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国际司法体制;进而对几种反对论(如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调解体制;是仲裁体制;等等)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最后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国际司法体制的独特性以及明确WTO争端解决机制独特司法性对我国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