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言词证据的审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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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不少冤案引发了整个社会对公检法执法办案水平、职业道德水准、法的应然与实然作用的大讨论。一个证据并不复杂的案件为何却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侦查,检察官的严密审核,司法机关的层层把关后竟至酿成冤案?为何在96年修订的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相关准则而执法者却依旧会反其道而行之?可见,冤案的发生、不公的存在,并不能仅归责于法的不完善,更大的原因在于我们执法者。倘若新法被束之高阁不被执法者贯彻落实,再好的制度设计也终将流于形式、难有实效,笔者将从对言词证据的审查运用入手,探析公诉机关确保案件质量规范运用言词证据的思路方法,以期抛砖引玉,推进刑诉法在公诉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关键字:新刑事诉讼法;言词证据;公诉人
  一、找准角色定位,恪守检察官客观义务
  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公诉人是承担控诉犯罪与维护社会公正的检察官,公诉人不是嫉恶如仇的侠客,更不是对犯罪者"杀无赦"的义士,而是既要用法的严肃性惩治罪恶,又要用法的温情教育罪犯的法律捍卫者。公诉人应秉持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做到不偏不倚,不先入为主,不主观臆断。诚如萨维尼所言:"检察官应担当法律守护人之光荣使命,追诉犯法者,保护受压迫者,并援助一切受国家照料之人民;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人,负有彻头彻尾实现法律要求的职责"。
  秉持检察官客观义务,必须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的理念,要重证据重调查,不因当事人的言词内容而左右理性的思维判断。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应放下成见,消除抵触,认真听取,不放过任何有可能查明事实真相的细节。同时,要最大限度的限制对言词证据的使用空间,要防止因言词证据的滥用而侵犯被告人的人权,也应警惕固有的对被告人"说自己没罪都是抵赖"的心态唆使,放弃可能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有效线索。
  二、强化提前介入机制,引导侦查合法取证
  侦查机关基于破案压力常会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言词证据,在司法实务中常会出现案件证据存疑,但在经历了数次退查后仍被起诉的现象,这其中自然存在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长期的业务合作而导致的审核不严、监督失范的因素,但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两机关同为行使国家公权力机关而滋生的一种荣辱相连、不愿纠错、盲目轻信的心理。要化解这一难题,强化监督是关键,机制构建更是核心。强化侦诉联动机制,一方面可以引导侦查机关合法取证,提升侦查能力;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因非法取证而造成的证据被排除等尴尬局面。当前,公诉部门应着手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深入研究侦诉联动工作模式,广泛试点,构建长效机制,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将起诉风险降至最低;二是要敢于监督,对于多次退查后证据仍存疑的案件要坚决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
  三、严格审查言词证据,防范言词证据的滥用
  公诉人在对言词证据审查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客观证据去分析、甄别言词证据,因为客观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而主观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出现虚假或失真。
  1、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对于书面的证人证言公诉人应审查:(1)证言的获取是否存在侦查机关非法取证;(2)该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所感知;(3)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4)证言的获取及记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证人证言之间及证言与客观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6)加强对证言的复核,不过分依赖案卷,尽可能的会见证人,复核存疑证言。
  2、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被害人属于广义上的证人,对其审查可参考如上对证人的审查,但应格外注意的是,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重大利害关系,同时被害人作为犯罪过程的亲历者,其记忆及观察很可能因为身处其境、遭受迫害而有所失真,对被害人的陈述务必综合全案证据衡量判断,切勿偏听偏信。
  3、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审查。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应着重审查:(1)结合案卷中被告人的强制措施书证、羁押情况、供述的前后内容等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2)口供内容是否符合常理,是否与案情、客观证据存在严重矛盾;(3)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口供是否能够相互印证,通过对客观证据分析以此鉴别口供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4)公诉人在对被告人第一次讯问中应特别注意被告人精神、身体状况如何(5)书面记录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是否存在瑕疵;(6)通过同步录音录像核查口供的真实性及合法性;(7)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存在刑讯逼供情形或者无罪的证据、线索要格外注意,及时审查,客观冷静。
  四、充分利用庭前会议,对言词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庭审预测
  新刑诉法确立的庭前会议制度是公诉人必须有效、充分利用的宝贵领地。庭前会议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以将证据问题提前探讨的契机,对于言词证据公诉人应当牢牢把握庭前会议这一阵地,积极与法庭沟通,与辩护人就程序问题、证据的证明力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交流意见,全面听取被告人在庭前的辩解。针对庭前会议中反馈的问题作出更为准确的庭审预案,明确庭审核心,对应严格排除适用的言词证据在庭前会议中予以排除,对仍需补强的证据或需侦查人员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积极与侦查人员沟通,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为成功控罪打好基础。
  五、提高业务素质,锻造火眼金睛,提审甄别判断能力,加大对言词证据的复核力度
  1、强化业务培训,提高职业素养。言词证据不同于书证,其具有高度不稳定性;更不同于物证,其具有人的主观感性。言词证据是否真实客观,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证实案件事实比之书证、物证更依赖于公诉人的审查判断。因此,在对言词证据的甄别运用中,公诉人的个人业务素养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务必强化对公诉人的专业技能的培养,形成体系化培训模式,逐步提升公诉人对言词证据的分析判断能力,以此适应当前的严峻形势,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2、公诉人应加大对言词证据的复核力度。虽然目前全国公诉机关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突出困境,但证据就是案件质量的生命,对于言词证据,除了要做到细致入微的案卷审查,我们还应当对存疑或证言反复的言词证据应进行逐一复核,确保案件质量,不使公诉活动陷入被动局面。
  3、构建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把案件质量关口。无数实践证明,长效监督机制才是最有力的保障。确保案件质量,必须在构建内部监督机制上下苦功。要积极尝试建立内部的案件证据研判会议等制度,将对证据,尤其是难辨真伪,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等情形的言词证据启动案件证据研判会议,可邀请鉴定人、专家证人、侦查人员出席证据研判会议,集思广益,使公诉人能够全面听取意见,规范言词证据的使用范围,防范因滥用言词证据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参考文献:
  [1]林钰雄:《检察官论》,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33页
  [2]颜飞:《书面证言使用规则研究--程序法视野下的证据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26页。
  [3]周不多:《森林公安》,"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言辞证据的解读》",2012年第6期,第31页
  [4]法律出版社编委会编著:《刑事证据规则运用手册》,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78页
  [5]高峰、晏磊:《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的困境与出路-以非法言词证据为中心",2012年12月第14卷第6期,第79页
  [6]罗欣:《人民检察》,"言词证据与客观真实距离有多远",2012年第4期,第34页
  作者简介:高玉俊,男,山东沂水人,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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