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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众型的司法活动在中国自古有之,近代由于人权观念的发展,人格尊严保护的完善,示众型的司法活动受到法律的禁止。公开与示众在某种意义上存在很大的交叉点,但应当明确的是公开并不等于示众。在惩治犯罪和法制宣传上,把握示众与公开的关系,保持必要限度的公开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示众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种公开的方式,对于威慑犯罪、加强民众普法教育都有着良好的效果。但示众性的活动要符合现代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