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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事务的多中心治理理论,面对长三角近海海域环境"公共池塘"治理困境,需要完善推进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法律制度,形成地方政府绿色GDP政绩评估制度,出台鼓励环境治理方式创新的政策制度,形成多元多维治理网络,构建有利于政府、公众、企业、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合作的制度环境,实现长三角海域多中心合作治理有效运行,最终走上政府、企业、公众、非政府组织多方的合作治理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