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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一个独立的国家而言,公民的国籍很重要。本文着重探讨蒙古国和中国的公民国籍法律,以及对两国公民国籍法律中的一些名词术语进行纠正并提出建议。笔者认为可以将关于国籍的法律统一称为关于“公民国籍”的法律。
[关键词]国民 国籍 公民 公民国籍 国籍法律
[中图分类号]D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11-0015-01
《蒙古国籍法》的第一章总则指出“本法旨在确定公民国籍,协调有关加入蒙古国国籍、恢复国籍和退出国籍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一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以上法律虽然是用来解决协调两国各自的国籍问题的,但是如果单从名称来理解,这些法律仅仅是用来解决国籍问题而非公民国籍问题的。
对于“国籍”和“公民国籍”这两个名词的不同含义,联合国在一些文件中明确过——“公民国籍”是个人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說,是个人和国家权力的重要联系,而国籍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政权及其国籍公民之间权力的关键,它调节国籍和公民国籍之间的联系。
对此,本文对将“国籍法”称为“公民国籍法”提出质疑。
在各国对“公民”定义的表述中都明确指出了“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以此看来,在各国权力中还没有对公民和国民做出清晰的界定。
浩斯巴雅尔、杜仁苏荣等在《国家权力》一书中提到:“公民这一说法被用于封建时期结束时,指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力这一内容。对属的理解则是封建时期王公贵族对个人的控制。目前共和政权国家使用公民一词,而有些王权国家在使用国民一词。”
彭斯格达西在《公民国籍》一书中说:“蒙古权力概论中指出与人天生的权力和自由相联系的政治法律上的普遍含义为公民,而以这些固定的权力联系特征可理解为国民。”
有些国家对公民和国民做出两种不同的解释。如美国、英国表述为“citizen”(公民)、“subject”(国民),“national”也作国民之意。而表示民族时用“nationalit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使用的是“人民”或“公民”。我国用在该法律第一条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这项法律来解决外国国籍的华人以及中国国籍的华侨的国籍归属问题。
在笔者看来,与美英等国家法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的“公民”“国民”等词义尚未明确。其中公民(citizen)、华人、华侨(Chinese)等说法都是由上述法律来协调的。
在阿拉伯国家的法律里,国籍将人民的权利水平分为两个等级。一是,按照出生于该国属于该国的人享有最高权;二是,在权利条约和多国协议上被视为国民的公民享有最少的权利,在规定的时期内没有权力参与国家事务。
“国民”一词在查巴拉编写的《蒙语简编词典》里,第一层意思是“归属地,属于出生地”,这里没有所归属的主体;在热西东日布编写的《现代蒙语词典》中,“籍”被解释为“一、所属的地区、机构;二、领地、领空;三、国民、属地、中国国民”。由内蒙古蒙古语言文学、历史研究室编写的《二十一卷本词典》中“籍”解释为“被自己管辖控制的人”。
上述三种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具有相互对应的方面。首先,公民应该是与该国家的语言、文化习俗、血统等具有传承的一种固定联系的个人;国民是指与该国的语言、文化习俗、血统等无关而是被法律归属为该国公民且有国籍的个人。例如,一个蒙古国女性公民和美国男性公民的子女在美国出生,根据男女方的意见,如果其子女选择蒙古国籍,那么这个孩子就成了蒙古公民。而如果身为父亲的美国人依法申请蒙古国国籍的话他就成为蒙古国民。
其次,认为可将“关于国籍”改为“关于公民国籍”法,把法律中的名词重新改编统一。
【参考文献】
[1]阿穆尔沙纳著.人权(蒙文版).乌兰巴托,2000年.
[2]浩斯巴雅尔,杜仁苏荣等.国家权力.乌兰巴托,1996年.
[3]汉蒙法律名词术语词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
[4]内蒙古蒙古语言文学、历史研究室编.二十一卷本词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79年.
[5]彭斯格达西著.公民国(蒙文版).乌兰巴托,2002年.
[6]查巴拉编.蒙语简编词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2年.
[7]国籍法.内蒙古文化出版社,2006年.
[8]现代英汉词典.北京: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2000年.
[9]蒙古共和国国籍法,1987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11]http://www.legalinfo.mn/.
[12]http://www.gov.cn/,全国人大法规库.
责任编辑:张丽
[关键词]国民 国籍 公民 公民国籍 国籍法律
[中图分类号]D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11-0015-01
《蒙古国籍法》的第一章总则指出“本法旨在确定公民国籍,协调有关加入蒙古国国籍、恢复国籍和退出国籍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一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以上法律虽然是用来解决协调两国各自的国籍问题的,但是如果单从名称来理解,这些法律仅仅是用来解决国籍问题而非公民国籍问题的。
对于“国籍”和“公民国籍”这两个名词的不同含义,联合国在一些文件中明确过——“公民国籍”是个人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說,是个人和国家权力的重要联系,而国籍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政权及其国籍公民之间权力的关键,它调节国籍和公民国籍之间的联系。
对此,本文对将“国籍法”称为“公民国籍法”提出质疑。
在各国对“公民”定义的表述中都明确指出了“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以此看来,在各国权力中还没有对公民和国民做出清晰的界定。
浩斯巴雅尔、杜仁苏荣等在《国家权力》一书中提到:“公民这一说法被用于封建时期结束时,指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力这一内容。对属的理解则是封建时期王公贵族对个人的控制。目前共和政权国家使用公民一词,而有些王权国家在使用国民一词。”
彭斯格达西在《公民国籍》一书中说:“蒙古权力概论中指出与人天生的权力和自由相联系的政治法律上的普遍含义为公民,而以这些固定的权力联系特征可理解为国民。”
有些国家对公民和国民做出两种不同的解释。如美国、英国表述为“citizen”(公民)、“subject”(国民),“national”也作国民之意。而表示民族时用“nationalit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使用的是“人民”或“公民”。我国用在该法律第一条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这项法律来解决外国国籍的华人以及中国国籍的华侨的国籍归属问题。
在笔者看来,与美英等国家法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的“公民”“国民”等词义尚未明确。其中公民(citizen)、华人、华侨(Chinese)等说法都是由上述法律来协调的。
在阿拉伯国家的法律里,国籍将人民的权利水平分为两个等级。一是,按照出生于该国属于该国的人享有最高权;二是,在权利条约和多国协议上被视为国民的公民享有最少的权利,在规定的时期内没有权力参与国家事务。
“国民”一词在查巴拉编写的《蒙语简编词典》里,第一层意思是“归属地,属于出生地”,这里没有所归属的主体;在热西东日布编写的《现代蒙语词典》中,“籍”被解释为“一、所属的地区、机构;二、领地、领空;三、国民、属地、中国国民”。由内蒙古蒙古语言文学、历史研究室编写的《二十一卷本词典》中“籍”解释为“被自己管辖控制的人”。
上述三种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具有相互对应的方面。首先,公民应该是与该国家的语言、文化习俗、血统等具有传承的一种固定联系的个人;国民是指与该国的语言、文化习俗、血统等无关而是被法律归属为该国公民且有国籍的个人。例如,一个蒙古国女性公民和美国男性公民的子女在美国出生,根据男女方的意见,如果其子女选择蒙古国籍,那么这个孩子就成了蒙古公民。而如果身为父亲的美国人依法申请蒙古国国籍的话他就成为蒙古国民。
其次,认为可将“关于国籍”改为“关于公民国籍”法,把法律中的名词重新改编统一。
【参考文献】
[1]阿穆尔沙纳著.人权(蒙文版).乌兰巴托,2000年.
[2]浩斯巴雅尔,杜仁苏荣等.国家权力.乌兰巴托,1996年.
[3]汉蒙法律名词术语词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
[4]内蒙古蒙古语言文学、历史研究室编.二十一卷本词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79年.
[5]彭斯格达西著.公民国(蒙文版).乌兰巴托,2002年.
[6]查巴拉编.蒙语简编词典.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2年.
[7]国籍法.内蒙古文化出版社,2006年.
[8]现代英汉词典.北京: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2000年.
[9]蒙古共和国国籍法,1987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11]http://www.legalinfo.mn/.
[12]http://www.gov.cn/,全国人大法规库.
责任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