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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具有明显稀缺性的环境资源功能体,环境容量资源是准物权话语体系中的重要权利客体,建构于其上的环境容量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满足财产权的基本特征。以表征环境容量的他主用益为目的创设的排污权亦具有财产性与可转让性,这为其成为担保物权中权利抵押的客体并进一步确立排污权抵押制度提供了可能。就制度构成而言,排污权抵押宜以登记要件主义作为物权登记的公示基础,并应通过确立市场化导向的权利实现保障机制确保对抵押权人利益的有序救济。